1.是否应作“补贴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
2.是否应作“ZF补助”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ZF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ZF补助是指企业从ZF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ZF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ZF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税收返还是ZF按照有关国家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ZF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ZF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ZF补助。”因此,可以确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按照“ZF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是否应作“收入”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结论,一般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就直接以售价全部作为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