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40页中有一点具体讲到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中“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而在第42页: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现为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且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