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么志博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在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报告2014》,《报告》显示,2464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最大分值为67.01分,最小分值为16.15分,平均分值为41.70分。
《报告》还透露,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分值在30至60分之间,占比高达90.95%。仅有13家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分值超过60分,及格率低至0.53%。
可见,
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尚不足以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水平亟待提高。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外,上市公司基于提高公司形象、维护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信息、背景信息和公司实际经营运作数据、赢利猜测性信息、价值或现行成本信息、前瞻性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
当然,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对比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异常主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显得过于被动也情有可原。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低显然不能成为常态。
首先,虽然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却不升反降。
这从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性,投资者很难通过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到有效预测,投资风险有增无减。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风险性高于主板公司和中小板公司,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理应更加主动。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建议监管层将部分较为重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划定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内容。
其次,从分项指数来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是因为,由于ZF、银行的政策性倾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强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所以他们缺乏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或许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可有可无。
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则非常重视自愿性信息披露,借此进一步提高公司形象、维护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
事实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都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关的说明。
从这些指引、公约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监管层是有意愿力图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来有效补充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不足的。
可以期待的是,随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推进,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有望在民营因素的参与下得到整体性提升。届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自愿”的现状或将有所改善。
总之,监管层应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更多地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公司或财经媒体也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来激发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如果能做到对于各类评先评优,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较高的上市公司可以给予加分,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偏低的上市公司不得参与或给予扣分,或许会更有成效。
来源: 企业观察报2015年01月05日
企业观察网
http://www.cneo.com.cn/info/2015-01-05/news_179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