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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第十三节  责权利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

任何人类主体都是价值的投入产出系统,两个主体的相互作用的过程通常表现为价值的相互传递与相互转化:甲主体所投入的价值内容往往来自于乙主体所产出的价值;而甲主体所产出的价值内容往往又注回到乙主体之中。在通常情况下,两个主体的相互作用过程主要是通过责、权、利来进行相互传递与相互转化的,甲主体的“责”往往就是乙主体的“利”,乙主体的“责”往往又是甲主体的“利”,而“责”与“利”是通过“权”来进行引导、连通和约束的。

一、责(或责任)的本质

人类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主体分为不同的类型或不同的角色,所有主体都是一种价值循环转化系统:每一种主体都将会输出特定的价值功能,同时,这种主体必须投入特定的价值内容。

任何一个社会角色都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作为父母,必须承担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或义务,作为子女必须承担对于父母赡养的责任或义务;作为妻子(或丈夫)必须承担对于丈夫(妻子)的相应责任,作为作为公民,必须承担遵守与维护国家法律与公共道德的责任;作为公务员必须完成本职岗位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等等。

作为企业职工必须承担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企业内部,各个工作岗位都有的特定的工作任务与具体职责。例如,会计必须做好财务帐目及相应凭证。

总之,责(或责任)就是社会主体的价值付出的具体内容,由此可得:

责(或责任)的本质是:作为具有特定社会价值功能的社会主体,必须承担与该主体相适应的价值付出的具体内容。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价值资源不断丰富,人类主体的类型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与主体相适应的价值付出的具体内容(即责任)就越多样、越细致、越复杂。例如,医生的专业分类越来越细致,每个专业医生的工作职责也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复杂。

二、权(或权力)的本质

人类主体为了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确定价值付出的具体内容,他必须能够具有获取或支配各种不同价值资源的资格。人类的价值资源种类繁多,为了提高价值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和合理性,社会通常对各种不同的价值资源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其中,最基本的价值资源控制手段就是“资格控制”或“权限控制”:即社会赋予不同类型的主体以不同的资格或权限,并向该主体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权限证书),使其能够获取或支配所规定的价值资源。

权(或权力)的本质是:作为具有特定社会价值功能的社会主体,必须具有的获取或支配某种价值资源的资格。权力可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两大类。其中,公权力是指获取或支配某种公共价值资源的资格,私权力是指获取或支配某种个人价值资源的资格。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价值资源不断丰富,社会对于各种价值资源的支配资格的限制将会越来越明确、越来越严格。例如,只有拥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拥有支配教育资源、实施教育行为的权力;只有拥有采矿权证书的企业,才能拥有开采规定矿产资源的权力;只有拥有房地产开发证书的企业,才能拥有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权力。

三、利(或利益)的本质

人类主体是一个复杂的价值循环转化系统,这个系统一方面需要不断地投入各种不同的价值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产出各种不同的价资源。主体通过产出各种价值资源主要用于承担社会所要求的责任,主体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获取相应的利益来来维持和发展自己各个不同层次的本质能力,本质能力由劳动能力和生产能力两部分组成。其中,消费性价值主要用于提高主体的劳动能力(生理性劳动能力、个体性劳动能力和社会性劳动能力),生产性价值主要用于提高主体的生理性生产能力、个体性生产能力和社会性生产能力)。总之,利(或利益)就是消费性价值和生产性价值。

利(或利益)的本质是:作为具有特定社会价值功能的社会主体,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取用以维持和发展自己的本质能力的价值收益(或价值回报)的具体内容。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利益形式不断丰富,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利益可分为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消费性利益与生产性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文化利益。

四、责权利的相互关系

任何人类主体都是价值的投入产出系统,主体履行责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价值的产出过程,主体获取权力与利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价值的投入过程。人类主体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价值观的指导下,以追求“最大价值率”(即单位时间的价值产出投入比)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因此责权利的相互关系实际上就是价值系统的投入产出关系。

1、利益为责任提供动力源。任何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都需要一定的价值资源作为动力源,主体要履行一定的责任如果利益没有作为驱动力,任何责任都不可能顺利地、可持续地履行下去。

2、责任为利益提供存在的理由。任何主体如果不能为社会或他人履行一定的责任,那么,这个主体所得到的任何利益就没有存在的理由,那么这个主体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就必然会为社会或他人所抛弃。

3、权力是沟通利益与责任的桥梁。责任的履行需要价值投入的正常通道,利益的获得也需要价值产出的正常通道。权力是主体所拥有的获取或支配价值资源的资格,它实际上为责任与利益的相互沟通提供一个通道、架起一座桥梁。一般来说,权力(或资格)的获取是需要一定的价值投入为代价,并且它可以为利益的获取提供稳定的、长远的保障,因此权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间接的利益。习惯上,把权力与利益进行综合起来,并表述为“权益”。

4、责权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如果责任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就会推动着权力的发展,进而推动着利益的发展,反过来又必然推动着责任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责任的履行受到阻碍,权力就会逐渐受到限制,利益的回报就会逐渐衰减,反过来又必然会影响到责任的履行。

五、责权利的平衡性

责权利的运行过程实际上是两个主体的价值系统相互作用过程。甲主体作用于乙主体时,甲对于乙的“责”往往就是乙对于甲的“权”与“利”;乙主体作用于甲主体时,乙对于甲的“责”往往就是甲对于乙的“权”与“利”。例如,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往往就是子女应该享受的“权”与“利”;父母得到的“权”与“利”,往往就是子女成年以后对于父母的赡养责任。“责”对于作用主体来说就是价值的产出方式,但对于被作用主体来说就是价值的投入方式;“权”与“利”对于作用主体来说就是价值的投入方式,但对于被作用主体来说就是价值的产出方式。

由此可见,责权利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价值的投入产出过程。统一价值论实现了各种价值的统一度量,从而为责权利的平衡性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系统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出量与投入量的比值就是该系统的“价值率”。对于作用主体来说,某一社会角色的权益就是价值的产出量,某一社会角色的责任就价值的投入量,在单位时间内的权益与责任的比值就是某一社会角色的价值率。根据“最大价值率法则”:当某一社会角色的价值率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扩展该社会角色的存在规模,就会形成良性的价值循环;当某一社会角色的价值率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降低该社会角色的存在规模,就会形成恶性的价值循环;当某一社会角色的价值率等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维持该社会角色原有的存在规模。

如果忽略时间因素的影响,社会角色的价值率实际上就是权益与责任的比值,由此提出如下概念:

益责比:社会角色在价值运行过程中的权益价值总量与责任价值总量的比值,称为该社会角色的益责比。

如果忽略时间因素的影响,根据“最大价值率法则”:当某一社会角色的益责比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产出投入比时,主体就会不断扩展该社会角色的存在规模,就会形成良性的价值循环;当某一社会角色的益责比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产出投入比时,主体就会不断降低该社会角色的存在规模,就会形成恶性的价值循环;当某一社会角色的益责比等于主体的平均价值产出投入比时,主体就会维持该社会角色原有的存在规模。

由此可见,益责比与主体的价值产出投入比的相对关系,在根本上决定着责权利平衡关系的性质。

1、责权利的良平衡:如果某社会角色的益责比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产出投入比,该社会角色就会形成良性的价值循环而不断发展。

2、责权利的恶平衡:如果某社会角色的益责比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产出投入比,该社会角色就会形成恶性的价值循环而不断衰减。

3、责权利的稳平衡:如果某社会角色的益责比等于主体的价值产出投入比,该社会角色就会形成稳定不变的价值循环而保持现状。

不难理解,当主体处于发展状态时,主体平均的价值产出投入比通常大于1当主体处于萎缩状态时,评主体平均的价值产出投入比通常小于1当主体处于简单稳定状态时,主体平均的价值产出投入比通常等于1。如果主体处于简单稳定状态,责权利平衡关系的性质可分为三种:责权利的良平衡(即益责比大于1、责权利的恶平衡(即益责比小于1,责权利的稳平衡(即益责比等于1

六、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

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联系主要是通过责权利来进行沟通的,因此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集中表现为处理责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1、科学配置权限,切忌权限不清。“权”是沟通人与人之间“责”与“利”的正常通道,是引导、连接和制约“责”与“利”的基本手段,要想使权力能够产生最佳的价值效率,就必须做到:一是,任何价值资源(人力、财力和物力)都要有明确的归属主体,不能有任何的产权模糊;二是,权力的配置要有科学而明确的界限划分;三是,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严格的运行程序与监督程序。

2、强化责任意识,切忌责任不明。一个人要想取得社会和他人的信任,就必须充分履行自己对于他人或社会应负的责任,首先必须充分了解自己应负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果责任不明,作用主体既不能顺利产出价值,被作用主体也不能顺利投入价值,导致被作用主体不能正常运行,进而导致作用主体不能正常运行,从而引发各种矛盾与纠纷,最终伤害作用主体与被作用主体双方的利益。

3、合理分配利益,切忌分配不公。任何主体投入价值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利益,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人与人之间的所有社会关系在根本上都是一种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发展的关键,在根本上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利益。作用主体与被作用主体都是利益的共同体,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少得利益的一方就会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表现出消极的作用,进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效率与整体利益,从长远的角度来说,最终必然损害多得利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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