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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在各种利益冲突激烈的公司收购中,确立适度的规则取得利益的平衡非常必要。因政策需求和国情等不同,各国公司收购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价值衡量、责任框架和实现途径等存在差异,关键是如何界定管理层在收购中的信托责任。
  2014年10月,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刊登了中山大学法学院王红一教授的一篇学术文章,他对公司收购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文中提到,对公司收购施以社会责任之要求,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收购的一种阻碍,这与长久以来立法将公司收购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之一,促进公司收购市场发展,发挥其增进资本流动和管理层经营效率等作用的宗旨却有所背离。

  目前各国纷纷效仿的英美公司收购立法,对于公司收购中社会责任的价值判断,体现于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具体权衡之中,其核心是在公司和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我国近年来有关公司立法一方面强化了公司和股东利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我国对公司目标的定位与美国相同,但又采纳了英国股东单独决定收购要约的模式,实际免除了管理层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托义务。

  公司收购法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社会责任的需求和保护相关利益,一方面与外部保护各种相关利益的法律资源是否丰富有关,另一方面,需要司法实践发展出具体规则予以确定。实践中对于国有股权、产业发展、经济安全和“民族品牌”的保护尤为重视,为利益相关者采取收购防御措施的很少,通过非法律途径的居多,内部人控制严重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结合起来,实际演变成目标公司董事会与收购者之争。

  在外部保护相关利益的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形下,我国公司收购法不必也无法弥补其他法律的不足。但在涉及公司收购的事项上,增加管理层的话语权、强化管理层的信托责任并借鉴西方成熟的司法规则,对于减少公司收购中不规范的利益诉求方式,完善市场和社会秩序应有所裨益。王红一教授建议增加管理层的话语权、强化管理层的信托责任并借鉴西方成熟的司法规则,减少公司收购中不规范的利益诉求方式。 源自千人智库 EWW150209W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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