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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某企业兼有包装物生产和装潢设计服务业务,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底留底税额6万元,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该企业8月销售包装物金额(不含税,下同)120万元;购入生产包装物的原材料金额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提供装潢设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金额40万元,为 装潢设计服务发生的进项税为1.8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说为多少呢?

答案解析是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期销售包装物应纳的增值税=120*17%-100*17%-6=-2.6
当期提供的装潢设计服务应纳增值税=40*6%-1.8=0.6
那么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为0.6万元。

请各位大神帮忙解释一下,为什么是0.6万元呢,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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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4 17:31:2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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