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13)另类解读使用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使用价值
2、流行观点的商品使用价值
忽视商品使用价值(注意,不是物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并也反映了社会生产关系是流行观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商品使用价值研究中的重大疏漏。流行观点通常都只强调商品价值才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而错误的认为商品使用价值只是商品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片面地强调了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方面,淡化了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的社会属性。下面举几个典型例子。例如,马克思说过:“……商品体的这种性质,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23,48]马克思这句话的本意应该只是想表明商品体——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绝不是人类劳动所能创造的,它是与人类劳动无关的自然属性,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这句话才是正确的。但是,流行观点却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曲解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有 林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45—46页]他们误把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当作就是商品使用价值了,这是不正确的。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只能说是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并不就是商品使用价值。马克思说:“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23,54]“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3,60]这说明了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是劳动生产出来的,是人的有目的的劳动赋予的,是对社会有用劳动的表现,并非指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马克思明确说过:“产品的好坏程度以及它实际上所具有和包括的使用价值(它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获得这种使用价值)的程度取决于劳动的质量,取决于劳动的完善程度以及劳动合乎自身目的的程度。”[47,63—64]而劳动的质量和劳动的数量具有某种互补的作用,因此,不能说商品使用价值(注意,并不是指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同取得这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马克思所说的“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能满足社会需要就包含着人们愿意付出某种代价(可换算为劳动量)以获得该物这种重要的内涵。人们愿意付出的代价越高,则该商品具有的使用价值就越大,即商品使用价值的大小是可以衡量比较的,即可以用获得该使用价值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和需要的满足程度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即通过劳动来获得需要的满足,而不是通过偷或抢等等非法手段)。
又例如,流行观点根据马克思所说的“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这一句话,[23,50]就断定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的表现或决定毫无关系。其实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使用价值的原子”仅仅是指商品体本身的物质构成,是指马克思的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丝毫不涉及政治经济学所要着重研究的社会的抽象的现实的商品使用价值这一内涵。就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来说,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25,716]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的物品,即不能现实的满足社会需要的物品根本上就不可能进入交换过程并具有交换价值或商品价值。马克思清楚的说到:“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49,186]这里的有用劳动也就是有效的社会劳动。从有效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郑怡然:有效劳动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2)。5—8。]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是指商品中所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有效的社会劳动),即[劳动]凝的量。[劳动]凝是生产领域中的劳动耗费[劳动]耗经过社会评价后的对社会有效用的社会劳动的表现,即有效的社会劳动。[劳动]凝是和商品使用价值大小成正比的,这才是真正地体现出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承担者。此外,从恩格斯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来看,商品价值是明显与效用(也就是社会使用价值)密切相关的。恩格斯指出:“物品的价值包括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1,605]晚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重提早年关于价值决定的论断:“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20,335]恩格斯把早期使用的“生产费用”一词修改为“劳动花费”,把早期的“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修改为“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如果我们从恩格斯观点的上下文联系来看,“效用”一词在质和量上就有下述特点:它是可以和生产费用相比较的。再根据《反杜林论》中的有关修改,又可知“效用”是可以和“劳动花费”相比较的,这说明“效用”与“劳动花费”在量上是可比的,是同质的量。《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一文从比较利益出发[郑怡然: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全新定义了“效用”的大小也是可以用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量来表示的,即生产者1生产的XA份产品A的劳动花费所产生的“效用”表现在生产者1若亲自生产用它(指XA份产品A)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需付出的劳动花费上,也就是“效用”是指自己原有的劳动花费在交换时可以实际上等效于自己的多大付出的劳动花费。若双方商品的效用都大于生产费用,也就是交换双方通过商品交换都有比较利益可得,就满足了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交换得以进行。只要有一方商品的效用小于生产费用,商品交换一般是不可能进行的,就更谈不上商品使用价值了。上述关于效用的新认识是很重要的有别于流行的关于“效用”是纯主观的认识,值得深入研究。这样,商品的效用就成为客观的、可以把握和计量的概念,并具有恩格斯观点中所说的效用的重要特点。综上所述,就不能像流行观点那样说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的表现或决定毫无关系。
再如,流行观点在批判效用价值论时,除了认为效用是主观的,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效用是不同的这一点外,大多是先把效用曲解成仅仅是指马克思的第一,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然后指出各种商品就其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自然属性)来说都是不同质的,而不同质的东西是无法比较的,无法确定其间量的比例关系的,最后得出商品的效用不可能决定两种商品交换的比例。这种以曲解为前提的批判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这样的批判忽视了效用概念的积极的一面。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关于效用的定义,但经济意义上的效用其核心都强调了商品的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与社会消费需求的相结合,即商品要能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特性。当我们采用了关于效用的新的定义后,效用就是可以用劳动量来计量和比较的量了,就可以和生产费用(劳动花费)进行比较。当双方商品的效用都大于其生产费用时,商品交换就得以进行,交换双方都有比较利益可得;如果商品的效用小于其生产费用时,人们就会不需要,也不会去生产这种商品,而是会去寻求效用大于生产费用的替代品。或者当新产品的效用大大高于生产费用,人们可从中获得更多的比较利益时,原有商品相对来说就贬值了。因此,效用(使用价值)会影响商品的交换价值或商品价值的,把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分裂开是不正确的。优质优价亦是此理。
有人批评马克思的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观点。这种批评有误解马克思商品使用价值的地方。马克思很明确的表示,“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19,412]因此马克思只是研究来源于劳动产品作为商品的问题。马克思的具体劳动生产出来源于劳动产品的商品使用价值并无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