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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7
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又有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等。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内容之一。
    【例1】广州市东方公司有A、B、C、D四个下属公司,2008年四个公司计税所得额和所在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为:
     A公司:500万元25%B公司:400万元25%C公司:300万元20%D公司:一300万元15%东方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_100万元,其所在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为15%。
    (1)若A、B、C、D为子公司:
    A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 500X25% = 125(万元)B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400X25%==100(万元)C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300X20%=60(万元)D公司和总公司的亏损留作以后年度弥补。
    所得税=125+100+60=285(万元)
  (2)若A、B、C、D为分公司:
    分公司本身不独立核算,那么,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计税所得额都要并入总机构缴纳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为:
    (500+400+300—300—100) X15% = 120(万元)由此可见,若A、B、C、D为分公司,企业可合并纳税,一方面,各公司之间的亏损可以弥补;另一方面,由于总机构位于低税率地区,汇总纳税可以降低税率,节税165万元(285—120)。
    【例2】广州市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人8 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 21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31万元。
    按发票法扣除比例,其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70X60% =42,但8 000X5%<)=40〉,业务招待费比规定比例少扣除2万元。
    另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1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43万元,应缴所得税35. 75万元。
    试问能否经过筹划来减少纳税支出?
    分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的,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开具独立的广州市发票 将企业产品销售给公司,再由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人,而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但费用扣除的限制可以消除。
    该工业企业可以将产品先以7 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45万元、25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700万元、510万元。
    假设设立了销售公司后该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81万元,则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均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整个利益集团应纳所得税额为32. 75万元[(50+81) X25%],从而节省所得税3万元(35. 75—32. 75)。
    设立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节税外,对于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加强销售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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