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硕士同学新筹备的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新年后开张了,一片祝贺声后,有不懂证券的某人,以光大证券为例,乱扯了些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由于投资银行业务间利益冲突较深且牵涉范围广泛,因此业务经营所衍生出来的问题较为复杂,一般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风险、经济势力集中的风险、利益冲突的风险、内部控制管理风险及雪球效应的风险。
(一)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风险
投资银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所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变现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务风险。信用风险是因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标的资产价格走向与预期相反,或因价格波动过大所引发的风险;变现风险指市场因素与机构本身财务的变现风险,市场因素包括市场机能遭到破坏如市场崩盘使得持有部位无法顺利出脱造成损失,另外机构本身财力不足或短期性资金不足,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遭断头而蒙受损失等;操作风险指资讯判断错误或人为疏失所造成的损失;法务风险是因为合约内容的瑕疵使契约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
(二)经济势力集中的风险
金融机构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往往有机会持有大量一般企业的股票,若同时通过顾客关系与关系企业所拥有之庞大资源,则可能造成经济垄断,或变相操纵市场机能而产生的风险。
(三)利益冲突的风险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无论投资银行或综合银行,由于同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可能产生业务上的竞争,如授信业务与承销业务;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内不同客户也可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如银行客户成为恶意并购对象时。
(四)内部控制管理风险
在实务上,许多金融危机大多为人为因素所造成,其发生主要原因则在于内部稽核制度及部门沟通不够健全,导致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失当,发生巨额亏损时资讯无法即时公开。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复杂的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往往不是个别从业人员或经理人可以承担,在企业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若没有完整的协调、评估与指导原则,则在企业经营上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结果。
(五)雪球效应的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虽然可以各部门业务分开操作,然而任何一个业务部门发生亏损时,皆由同一金融机构承担,加上投资银行各业务的关连性相对较专业分工业务独立之金融机构高,在此情况下,当任何一个业务发生问题时,可能连带造成市场对整个金融机构的信心不足,引发流动性危机。
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风险一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美国次贷危机进而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就与投资银行业务密切相关,因此,研究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问题对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投资银行的产生有其时代的背景,亦为解决金融问题的重要方式,然而,投资银行的产生固然有其优点,但在经营上也有其风险,而为了克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必须有一套适当的管理模式以资因应,并结合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一)借鉴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经验,严密设置“防火墙”
为防范金融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可能引发的风险,美、日两国在投资银行发展过程便十分注重风险管理,特别是在开放银行介入证券业务之后,有关“防火墙”的观念至为重要。
“防火墙”(FireWall)是1987年出现于美国联邦理事会主席葛林斯班在美国众院银行、金融、都市委员会的金融间监督、规范、保险次级委员会中的证词。“防火墙”可分为外在防火墙、内在防火墙,以及中国墙等,其中,银行、证券、保险业等不同金融市场间的区隔之防火墙称为外在防火墙;而同一金融市场间的区隔之防火墙称为内在防火墙,例如金融集团子公司间防止关系人交易的区隔之防火墙;为防止集团资讯流通而区隔的防火墙一般称之为中国墙(Chinese Wall)。
“防火墙”的设置主要是基于管理上的需要,其主要目的则在减少可能产生的风险,即设计一套将银行业务及证券业务予以分离的架构,以防银行业务或证券业务其中之一产生风波以后,扩大到银行或证券整个部门,使银行得以安全、稳健经营;分别从对银行控股公司监督、金融机构子公司间资讯与资金流通、外部视别系统管理等方面着手,防范兼营投资银行业务所可能衍生出来的风险。中国对于“防火墙”的规范亦十分重视,在银行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等的规范上,均有“防火墙”的相关规定,主要相关法规包括公司法、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及其相关法规、期货交易法、外汇管理条例、保险法等。但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根据资金、资讯、会计以及从业人员利益关系来做区隔,此种的风险区隔较接近内部防火墙的设计,对于“信心传染”以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则相对较为缺乏。为因应中国金融机构将来扩大发展投资银行之业务范围,建议ZF应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之监理设计,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以提升金融业者的竞争力。
(二)规范整顿证券业量化投资等创新业务
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传统型业务,也是投资银行业兴起至今给该行业带来最丰厚利润的业务;企业并购、重组等收费性咨询业务以及证券化业务是投资银行的创新型业务;资产管理和互换、契约废止等衍生品交易是投资银行的引申型业务。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融合,投资银行的业务逐步朝着多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出现了“金融百货公司”,各个投资银行因其发展的历程、业务涉猎的广度和深度不一,为了在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适时地调整其核心业务结构。传统的以承销、经纪等业务为核心的业务构成逐渐在发生变化,新的业务给投资银行业带来的利润在整个利润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而网上证券交易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兴起则深刻变革现有的交易模式和市场结构,业务多元化与专业化已成为现代投资银行的主要特征。虽然传统的承销、经纪业务仍然是现代投资银行的主营领域,但从业务构成中,创新业务开始不断攀升,新市场的开拓成了新的核心趋势。尽管美国在 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分业经营作了严格界定,然而,投资银行家们还是力图把自己的业务扩展到法律的最边缘。近年来,世界上许多投资银行也都已经进入了货币经营领域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投资银行本身的业务不断扩大到公司理财、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以及为中小企业和消费者融资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投资银行更致力于在传统的业务以外,继续研发并开展各种创新性业务,尤其是创造出各种复杂的衍生工具,在因此而获利颇丰的同时,却或多或少的忽视了伴随高利润而来的高风险。2013年8月16日11时5分左右,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经中国证监会组织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从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衍生品部门做量化投资的一个ETF套利产品下单失误诱发市场“过山车”来看,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金融市场上小概率事件所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觑;尤其是在中国金融创新品种不断扩充、量化与程序化交易占比日益增长的今日,监管部门与机构投资者对风险的管控和防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年前,因公司治理结构紊乱,风险意识差,内控机制形同虚设,包括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纷纷在市场的大潮中“裸泳”出局。上一轮的券商整顿,在市场付出了沉重代价的同时,其教训无疑非常深刻。此次事件毫无征兆、骤然发生,首次将A股先进的金融交易环境与参与者落后风控制度间的矛盾暴露无遗,整个证券期货行业应以此为鉴。作为券商,一定要看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券商创新固然重要,但基础管理必须跟上,尤其是交易部门,风控必须从严;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所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确保市场安全有效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股市异动显示出交易所监管责任的重大,与此同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损失索赔等后端法律保护上,也存较大的完善空间。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上,虽然《证券法》里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出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空白。
如果2013年8月16日事件中的投资者若要起诉光大证券要求赔偿,仍面临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例如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即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里需要有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刑事判决;损失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证明投资者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在此前的小股民诉某两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中,小股民之所以败诉,原因之一是该案中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