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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J.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G.Sampson)和斯内普(R.Snape)(1985年)相继扩展了西方学者对“服务”这一概念的探讨,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类:一类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另一类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巴格瓦蒂将服务贸易的方式分为4种:- 消费和生产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
 - 消费者移动到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服务贸易;
 - 生产者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进行服务贸易;
 - 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
 
        巴格瓦蒂通过把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类来进行定义。同样的,在乌拉圭回合的协议里,服务贸易也根据贸易的提供方式被定义如下:
- 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提供服务;
 - 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 一缔约方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商业存在而提供服务;
 - 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两个定义从表面看,好像都在玩文字游戏,当然都是专业的定义。有人说,这两个定义是完全一致的,在我看来它们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如何区别,当我们把上面两种定义与世贸组织在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方式对应起来看,就会一目了然。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界定如下:
        可以说世贸组织是对关贸总协定的扬弃,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所以世贸组织的分类与乌拉圭回合可以说是完全一致的。在巴格瓦蒂的定义中,第一条可以对应于“跨境交付”,第二条可以对应于“境外消费”,第三条可以对应于世贸组织的第四条“自然人流动”,第四条与世贸组织的第三条却不是严格的对应关系,因为“商业存在”的范围要大于“消费者和生产者移动到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的范围。
综上所述,乌拉圭回合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与世贸组织是一致的,而巴格瓦蒂的定义与另两个稍有不同,当然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定义算是最简洁、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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