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侠,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这一笔分录的理解。
这一笔分录在结转本年利润时,一正一负抵消,的确不影响当期损益,我也理解准则作此要求是因为只有实现的收益才能作为投资收益。
但是我的疑问是,虽然总数不影响本年利润,可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在损益表中是作为2个科目列示的,还是会影响到这两个科目的列示金额,对报表使用者造成影响啊。
举个例子,
10块钱买的股票第一年期末市价18,那么第一年报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就是8块钱,投资收益是0,本年利润是8
第二年把这个股票20元卖了,那么按照现行的处理方法,第二年报表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8,投资收益是10,本年利润是2
从本年利润的角度,第一年8,第二年2,好像是没有问题
但是从列示的单项来看,第二年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投资收益10,我认为是很有误导性的。因为-8的含义是转出过去年度的收益,但是对于报表使用人来看,我想一般的人看了都会理解为今年市价跌了8元。我认为这种列示方法也很奇怪,请教各位大侠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