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硕最近在做一篇有关高通专利许可收费模式的论文,文章涉及到很多关于高通案细节的问题,网上资料也不是很详细,查阅判决书中时,里面谈到有关高通公司的东西也很少、相对来说概念比较模糊。在这里有一些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专家学者,还请各位不吝赐教:
1.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与芯片的授权许可有什么样的关系,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终端制造商的必需品,那么在使用高通的专利许可时是不是必须同时使用高通的芯片相配合?
2.判决书一直强调的是,在使用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时,手机制造商要将自己持有的相关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向高通进行免费反向许可,这里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是指那些专利?是除掉高通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外的所有专利吗?还是其他?
3.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值是一个专利,手机生产商拿过来就能使用?还是需要进行某种授权,比如物理的东西?
4.判决书规定,高通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方式由原来的整机收费改为芯片模组收费,这里的芯片模组收费的费率是多少?芯片模组的价值如何衡量?这种收费的费率和之前整机收费的费率有什么样的数量关系?
以上问题可能或大或小,目前我还不是很明白,相关专家学者有熟知的话,还请不吝赐教。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