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zenziyang在2008-10-16 19:02:00的发言:
实际上,只可能有三种状况:1甲卖乙买 2甲买乙卖 3分成。我们不光要弄清是分成还是买卖,弄清谁买谁卖是同一个问题。也就是谁是上游企业,谁是下游,同样不是外生决定的。选择那种模式,我用道德风险来做排除(但不一定能确定)
一 双方存在道德风险
一般说来,电影制作和宣传是同时进行的,如果一方是以购买方式完成,可能导致售方的道德风险。比如说,假如制片商购买发行商服务(事前拟定一个固定的钱,或者事后以市场价格),那么发行商会失去宣传的激励;如果是发行商购买电影,必然导致制片商不愿追加投资(宣传和制作一般同时进行)。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存在道德风险,一定用分成。
二 单方存在道德风险
如果电影已经制作完成,再寻求发行商,那么就只是发行商单方具有道德风险了。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可能的方案是发行商事先购买,而不是分成。在中国电影市场,发行商(中影和华夏)从美国制片商引进电影常采取两种模式,70%的影片买断放映权,30%的电影采用分账模式。买断的可行性在于,中国引进大片在美国公映之后,1此时制片商已不存在道德风险,2国外票房的数据是风险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如过单方道德风险,两种模式都可采用,具体采用哪种,暂时没想清楚。但确定的是,如果采取购买模式,谁买谁卖是确定的,也就是谁是上游企业,谁是下游,不应该是外生决定的。补充一下,一个很重要的道德风险是电影的可复制性。如果发行人,复制之后将电影倒卖给其它发行人,那么制片人这么收入将被倒卖者攫取。而中国的国外电影发行市场是被垄断的,只有华夏和中影两家,也就是不存在倒卖的问题,因为即使不倒卖,制作人也不能将影片卖给其它发行商,这块收入本来就不属于他。这也是中国会采用“购买”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分成的另一作用就是把上方利益绑定,防止出现“复制”的现象发生,由于娱乐市场和IT市场存在大量可复制的东西,这也是在娱乐产业卖家不愿“售”的原因之一。
三 双方均无道德风险
我们来考虑一种情况,狂热的电影制做人(不记收入,只想一鸣惊人),与竞争激烈发行市场(由于竞争激烈,在一个多次委托代理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就消失了),那么双方都尽力做好,没有道德风险。是否采用分成模式就取决与其它原因,如果采用购买模式,谁卖谁买也确定不了。可以消除道德风险的原因很多,如果可变动的范围很小,或者即使变动了,也对产品影响不大,比如汽车上的某个小饰件,他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可忽略不记。
仅用道德风险,我们暂时可排除1甲卖乙买
2甲买乙卖
3分成,中的一种或两种选择,或者一种都不能排除。
同意这个观点,但同时也要考虑买卖双方各自的竞争优势(或者说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