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相关部门出台规定,北京市地铁乞讨将被罚款50-1000元人民币。这是一个有趣的社会管制规定,也是值得深思的一个政府制度制订的案例。因为,这是政府在对可能连自身物质能力都无法满足的群体征收罚款。在我国,这可能是最强者和最弱者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惩罚性制度对话。
如果某一乞讨者违反规定,并被巡视人员发现,面临一张罚单。这里就产生了以下几个问题:
1、乞讨者的缴纳罚款的钱(例如100元)从何而来?乞讨者是否具有罚单的交付能力?
假设他是一个纯粹的乞讨者(例如,鳏寡老人、病人、小孩或残障人士等,而非骗讨者)。可想而知,他们并无其它收入来源,乞讨是唯一收入方式和来源。也就是说,如果罚款必须执行,那么他必须用乞讨来的100元进行交付。
可想而知,乞讨者的收入来源主要用于日常物质开支,例如食物、水等。精神上的需求满足几乎没有。另外,通常可以观察到的是,乞讨者并无栖息之所,可怜程度可见一斑。
我们这里将100元的罚单降低至50元,这是为了提高乞讨者的应对能力。由于乞讨的收入波动性很大,即每天的未来收入不确定性很大。经济研究认为,不确定性加大将增加储蓄的倾向性。因此即使是50元,这些用来保障自身安全的收入将可能很难被乞讨者用来缴纳罚款。另外,乞讨者可能具有较强的社会不认同心理,消极心理情绪也可能更为敏感。在面临罚单时,拒缴或抵赖的情况将可能时常发生。
总体上,乞讨者罚款制度的执行可能并不会太好。
2、对乞讨者罚款的后续效应如何?
(1)如果面临罚单,那么乞讨者可能连维系生命的生理和安全需求都无法满足。即使他们缴纳罚单,那么在后续生活中,加大乞讨工作的投入力度将是唯一选择。我想,罚款可能是为了规避他们的乞讨行为,而实际上罚款的后续效应则反而会加剧他们的乞讨行为。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不知道政策制定者是否有想通。
(2)在中国,一个在外人看来可怜程度越高的乞讨者的乞讨收益可能越好。可怜的程度通常源于我们的主观感知,更直接的说,可怜程度是一种情感(简单理解为善良情感吧)交易,给予乞讨者一笔钱,则是将这种情感交易予以货币量化交易。换句话说,乞讨者的收入实际上是社会人士对情感的投入。政府对乞讨者罚款,则可能将这种情感投入从乞讨者的口袋转移到政府囊中。这种制度执行可能会压制这种向善情感在社会上的流动。
(3)最近,国外大量的行为经济学家通过心理学对贫困展开了创新性研究,结论显示贫困本身具有显著的马太效应,即越贫困的群体,他们的其它能力和境况也可能越贫瘠。乞讨者拥有太多的贫困因子,如果继续和更进一步的让他们的贫困加剧,他们的乞讨行为可能会越陷越深。
(4)地铁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通常是乞讨行为高发地带,即使在美国这种发达国家,在地铁上乞讨或卖艺的现象也司空见惯。可想而知的是,在人流增多的地方,乞讨者遇见具有向善情感人群,并愿意为其进行投入的人群的概率也相应增加,乞讨收入也自然增加。
因为罚款因素,乞讨者的活动范围将可能被排除在这些人流量较大的地方。由于乞讨者的其它替代性收入能力较低,那么乞讨者可能将被迫转移和分散乞讨的目标市场,但这些目标市场可能也具有人流量较大的特征,例如公园、购物广场或其它车站等。这不仅可能会导致他们的乞讨收入降低,生活变得更加窘迫,更可能的是将乞讨这一社会现象暴露得更加明显,例如从地下转移至地上,从集中转移得更为广泛和分散。
3、政府更应该做的事是什么?
(1)首先,至少应该规避这种压制向善情感投入在社会上流动的可能性。向善情感流动在政府部门遭遇到了闸门而终止,这真的是可悲的。
(2)其次,乞讨有真有假,政府应该对其差别和分层对待。对真讨者予以更多社会关怀,而非惩戒。对假讨者予以层次分明的惩罚制度,规避其行为。
(3)再次,宏观而言更应思考为什么社会会存在这么多的乞讨者。从根本上和长远上,采取“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策略。而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是一个更需具体和深入研究的课题。
(4)当然,政府制定这一策略自有政府自身的考虑,写在这里的话并未对其进行讨论,我想我们也难以对其展开讨论。但是策略制定也应该具有同理心,即站在乞讨者的角度考虑这些策略对他们的影响。
笔者并非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这里的简要讨论在观点上肯定也有所偏颇,但是commentsare highly welcome!而写在这里的话,更希望的是学者或政策制定者都能对这种社会现象予以更多的关注。当然,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