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年金制度简称年金保险,其基本原理和运行规则,应当是强调自身财务平衡,不能过度依赖财政资金,欧债危机即为殷鉴。
综合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个人认为影响年金保险财务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人口老化与少子化问题、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以及世代公平理念。
(一)人口老化问题
老人依赖比是指六十五岁以上老年人口与十五至六十四岁工作年龄人口之比。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65岁及以上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6.60%,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2010年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之10%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之7%以上,那么,该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0年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便已占总人口数的6.96%,亦即早在十多年以前,中国便已迈入联合国所定义的高龄化社会;由于平均寿命的增加及生育率的下降,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逐渐上升,老化现象与扶养率增加正呈现显著的趋势:1950年每12个工作人口扶养一个老人,预计2020年以后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5%,即每4个工作人口须扶养一个老年人,彰显出中国人口老化问题的严重性,政府亟需对老人的安养问题有所面对与处理。
(二)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
年金保险的财务处理方式是指为支付社会保险给付所需费用如何予以调度所采用的财务计划筹措方式,其处理类型因长期、短期保险性质而异,分为随收随付方式、完全提存准备方式、部分提存准备方式。随收随付方式是指当年度的保险费收入,用之于当年度的保险给付支出,而予以调度费用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健康保险及失业保险等短期保险;完全提存准备方式是指未来老年给付所需费用事前均完全予以提存准备,而以正常成本的平准保险费率来维持其保险财务的健全性;部分提存准备方式是为补救随收随付方式和完全提存准备方式的缺点所采行的折衷办法,但仍以完全提存准备方式为前提来处理保险财务,而保有一定水准的责任准备。
长寿风险直接冲击到年金保险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尤其采行随收随付式的财务制度影响更为严重。随收随付年金制的最大风险是因以当期保费收入来支付当期年金给付支出,并无适足的财务偿付能力,均通过世代间移转功能,进行财源的再分配,且个人较少直接承担其应尽的财务责任,而转嫁由现有被保险人、企业雇主及政府等来承担。此制度实施初期,其财务负担较轻,嗣后因未能对未来年金给付提存应付未付的责任准备,不仅将使后代被保险人负担愈趋沉重,或者接受降低给付标准,亦对不同世代间产生不公平现象,尤其在人口负成长的情形下,更显现其严重性;同时复加人口结构的急遽改变,人口老化及少子化现象多重冲击,造成未来新加入人数占退休人数比例减少,而年金受给者占缴费者比例增加现象,更会加重财务负担问题的严重性,保险费率却无法适时配合精算成本逐期调高。
国际社会安全协会(ISSA)曾对实施公共年金制度(社会保险年金)的43个国家进行调查并在其2007年出版的“公共年金制度责任准备基金”(Public SchemeReserve Funds: Helping sustain PAYG pension—Survey Report)中指出:凡采取随收随付式的社会保险年金制度,在其制度设计上设置有责任准备基金财务制度者,大都能有效地发挥部分提存准备基金的财务调节效果,有助于减缓因人口结构的改变(含老化及少子化现象)所导致的财务负担问题,平衡世代间的公平性,改善其适当性;同时亦较能维持现行制度的持续运作,可此种方式仍仅属对现行制度问题的处理作一种暂时性的权宜措施,并非彻底能解决日趋严重财务负担问题的根本办法。但是,综观世界上各国政府在实施社会保险年金制度时通常基于减轻劳雇双方财务负担以及短期政治利益的政策考量,大都采用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将长期保险采取短期式的财务处理方式来筹措其保险财源,由全体被保险人当期所缴纳保险费总额来支付当期退休被保险人所需老年年金给付金额,对于未来年金给付所需费用并未依精算正常成本计收保险费和提存适足的财务责任准备,而做出宿命论的选择。虽然社会保险属公共政策,其本身具有开放性及永久性的功能特性,且政府亦负有最后的道义责任,尚不致于因后代被保险人加入者负担过重或无力负担,导致制度营运失灵,而宣告破产的地步,但政府仍必须适时提出改革方案,谋求解决,才能维持正常运作,以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与退休保障。
(三)世代公平理念
社会上的世代公平理念建构在世代互惠的制度基础上,是一种维护家庭社会伦理的养老型态的传统契约习俗,亦成为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非正式性老年供养制度;同时,家庭供养的概念也减轻了政府对于老年经济保障的责任。基于此,中国、新加坡等国立法方式来维护此种家庭老年供养制度,例如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家庭养老成为一种子女的强制义务,该法的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新加坡政府亦于同年实施扶养父母法,该法规定凡成年子女均应该扶养其父母,若子女未能遵守,将被判处罚款一万新币,否则将被控告起诉,判一年有期徒刑,并由政府设立特别法庭专案处理此类案件。
2005年5月世界银行出版的《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支持》(Old-Age Income Support inthe 21st Century)中,提出了多层次老年经济保障模式中的第四层保障伦理性的家庭供养制度及中国传统上的养儿防老观念,正符合了世代公平的具体说明,亦扮演着老年经济保障体系中的社会预防保障功能。可这种世代公平性的财务责任移转观念与作法,若导入到年金保险财务制度时,将会倾向于采用随收随付方式来处理其财务问题,而造成目前各国年金保险财务负担问题日益严重的关键所在。
社会保险年金制度本属一种确定给付制型态(Defined Benefitplan,DB制),鉴于人口老化的快速、平均寿命的延长以及少子化的冲击,复加各国的年金保险制度大都采取随收随付制的财务处理方式来计收保险费,吸引民众接受等诸多因素的交互影响,导致其年金保险财务结构发生严重不健全现象,中国也不例外。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1997年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2009年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为城镇非就业居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共同责任意识已普遍建立,由传统的单位包办、现收现付、封闭运行、单一层次的企业职工退休制度转型为责任分担、统账结合、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加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发展中的补充保险,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并从选择性制度安排提升为普惠性制度安排。至2013年3月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者达到4.86亿人。从覆盖率上看,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理论上无论何种就业形态,所有人群都在制度保护之下,并有财政资金和国家承诺做后盾,但这背后也隐藏着危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总体上仍然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数据,目前全国退休事业单位职工月均养老金约为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年均离退休费总支出1400亿元,其中大约一半来自财政拨款,另一半为自筹;而全国退休公务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职工的2.1倍,每年大约需要700亿元,均由财政全额拨款。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未设立个人账户,因此无法投资运营,在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意味着财政负担将飞速攀升,政府责任无法摆脱。
中国的基本养老金中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存的设计,本意是将两种制度加以融合,取长补短,却囿于中国养老制度的先天不足,其设计初衷并未实现,最终失去了自身平衡能力,走上了过度依赖财政资金补血的路径。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39万亿元,但自1998年至今各级财政对养老金的累计转移支付已达到1.27万亿元。随着老龄化加剧、支付压力的增加,每年转移支付的数额持续上涨,1998年的补贴资金只有24亿元,2012年已经激增至2648亿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团队测算,在2020年将出现3377亿元的养老基金缺口。迫于短期的财务压力、因过多的年金受领者及过少的缴费者所造成的预算不足与人口老化等问题急待解决;社会经济的改变必须重新思考过去传统式年金制度规划的基本理念,以符实际;全球化的挑战及契机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冲击而势必要求中国须更加重视年金制度的经济效果,以资因应。因此,有必要进行年金保险改革,以谋求财务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