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0年代的美国储贷危机到世纪之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再到当前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当前银行监管有效性的质疑和金融安全的高度关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成为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并逐步形成了以资本充足性监管为核心,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为保障的全球监管模式。2001年的《新巴塞尔协议》又进一步强调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重要地位,形成了银行监管三大支柱,即资本监管、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同时许多学者对《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银行监管有效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
一、资本监管
系统研究银行资本监管的文献始于美国储贷危机,当时人们发现CAMEL风险管理体系并不能防止银行危机(Kahane,1977)。随后Kareken和Wallace(1978)构建了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银行监管均衡模型,指出只有资本监管不能减少银行失败的概率,资本监管与其他监督手段相结合将提高监管效率。Koehn和Santomero(1980)的研究也得到相似的结论。他们的研究引起学者们对银行资本监管有效性的进一步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