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5-6-3 18:17 
工资按劳动量支付是一回事,劳动量与口粮是否划等号则是另回事。马克思确实把工资与口粮视为等量的同一物 ...
说“马克思确实把工资与口粮视为等量的同一物”,即把口粮等于工资,不对,马克思不是把口粮等同工资,而是把所谓必要生活资料等同于工资。而他对必要生活资料的规定是众所周知的三个方面(在此省略)。其商品实物量超过口粮。
另外,我也不是把口粮等于工资。认为口粮一定等于工资,根本就是个错误。
口粮一方面作为生活资料存在,另一方面又以测量劳动的尺子存在。当它作为必要生活资料存在时,它的量必须与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相适应。但是当把它用于测量劳动时,只用1份口粮(1个单位口粮)就可以了。
在你的这个例子中,假设女工1个月的口粮是30斤[注],即1份口粮是1斤,则30斤口粮就是30个单位的劳动。女工1个月的劳动工资是8块大洋,已知1块大洋可买16斤大米,8块大洋可以购买128斤大米,相当于128个单位劳动。女工每人每月消费口粮30斤算,这30斤口粮就是她的作为口粮的必要生活资料。女工1月必要生活资料口粮有30个劳动就够了。其余的98个单位的劳动耗费在其他商品的生产需要上,用货币表示就是6块大洋。在这里,6块大洋同时代表虚拟的98份口粮和真实的98个单位劳动。
在这个例子中,作为必要生活资料的30斤口粮耗费的劳动是30个单位,以口粮为尺度的工资耗费的劳动是128个单位。
注:我是把1份口粮规定为1公斤,1份口粮1单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