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润_保险公司利润来源新解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重新点燃了大家对于保险业的热情。新国十条指出,保险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2013年度我国的保险深度为2.9%,保险密度1300元/人,2020年达到新国十条的发展目标,意味着保险业未来七年的复合增长率至少每年15%。
这样的行业增长速度,在当前三期叠加(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乍一看是比较激进的,但换一个角度来看,或许还偏于保守了。东南亚小国马来西亚2013年度的保险深度为4.8%,保险密度为618美元/人,我们保险业团结一心、努力奋斗,基本上是为了七年后达到马来西亚现在的保险成熟度水平。另外,作为参考,世界保险密度排名第一的是瑞士,保险密度7,701美元,大概是我们大陆目前水平的35倍;我国香港地区的保险密度6,002美元,大概是我们大陆目前水平的30倍。
由此可见,保险业是一个有待挖掘的巨大金矿,行业前景不可限量。各路英雄豪杰自然也看到这巨大的商机,纷纷撸起袖子,准备招兵买马,开挖金矿;各路智囊也纷纷献计,其中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解释清楚保险业是怎么赚钱的、利润怎么来的。可惜,目前主流的说法还局限于死差、利差、费差的三差分析来解释利润来源,无异于盲人摸象,只见树木,未见森林。作为从事保险业审计、咨询20年的专业人士,我来带大家摸摸保险公司利润这头大象,把握一下保险公司利润来源。这头大象主要有三部分:
首先,任何商品的设计都有预期利润,保险产品也不例外。
这部分利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策略、市场竞争环境,因此预期利润占产品价格的比例不尽相同。不过,和一般商品不同的是,由于保险产品责任期间的长期性(财产险一般一年,寿险一般几十年),这部分预期利润,专业术语是“剩余边际”,需要在保险期间内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方法较为复杂,不再赘述。保险公司年报上的利润中有重要的一部分就来自这个预期利润的摊销。
反应敏捷的投资者马上会问:如果是预期亏损呢?是否也分期摊销?答案是否定的,出于谨慎性原则,保险会计上对于预期利润分期摊销,但对于预期亏损是在当期全额确认的。保险公司设计这类赔本赚吆喝的产品,一方面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取得稳定现金流。
其次,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于准备金假设的变动。
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理解,现行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利润表上的保费收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归属于股东的收入。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的收入,实质性上具有储蓄性质,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一定年限后,需要返还给受益人,类似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这部分具有储蓄返还性质的保费,不属于股东,需确认为负债,正如银行不能把储户的存款确认为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一样。
但是,不同的是,银行对于将来需要连本带息返还储户多少钱是比较明确的,保险公司对于将来支付给受益人多少钱是不确定的,由于未来保险事件(什么时候发生事故、多少人发生事故、严重程度等)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的负债金额需要估计。由此产生了一个新兴的职业:保险精算师。这些经过层层考试、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士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历史数据、假设、模型等来估计未来保险负债,即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于未来很长期间的保险负债的估计,其依据的历史数据及模型是相对明确或者稳定的,但其依据的假设却是相对主观的。保险公司每个报告期末需要根据最新情况对准备金假设进行重新审视,如果以前期间对未来的判断需要更新,就需要调整精算假设,包括无风险利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大病率、赔付率、保单分红率、费用率、退保率等。精算假设的变动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当期利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为相当于把保险公司对于未来估计的所有影响都在假设改变的当期确认了。
最后,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于准备金假设与实际的差异,包括上述所有假设,当然也包括本文开始提及的死差、利差、费差。
一般来说,准备金假设中有些假设,例如死亡率、大病率等相对比较稳定,与实际差异较小;而另一些假设,例如无风险利率、投资收益率等波动较大,常常与实际差异很大,现在各大寿险公司尚未消化完的90年代高利率保单造成的利差损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我国上世纪90年代经历多年的高通货膨胀率,存款利率一度超过10%,当时我国寿险公司普遍经营管理方式还比较粗放、精算力量也比较薄弱,对利率假设的长期性、波动性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发售了很多高利率的保单。此后,央行连续7次下调存款利率,1年期定存利率从10.98%降至2.25%,假设利率远远高于实际利率,因而造成了很大的利差损。
对于费用率,普华永道中国保险行业团队2013年、2014年连续俩年对我国寿险行业的费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中小寿险公司的费用普遍存在超支,即实际费用水平超过假设水平,造成较大费差损。如何分析、应对费差损,已成为我国寿险行业面临的普遍课题。
综上所述,本文开始提及的所谓三差利源分析,仅仅是盲人摸象。真正读懂保险公司利润来源,需要对上述三方面的利润来源均有深刻理解。
本文作者:
周星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合伙人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多元化主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