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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size=15.833333015441895px]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size=15.833333015441895px]  根据通知,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或考试费标准,改由中央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考务费标准。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按成本补偿原则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且除实践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标准不得超过50元。

[size=15.833333015441895px]  中央考试单位对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考试人数较少或考务成本较高的特殊考试,考务费标准可不受标准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试单位按成本补偿原则并考虑考生承受能力确定。

[size=15.833333015441895px]  通知要求,中央考试单位制定的考务费、考试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size=15.833333015441895px]  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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