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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涨跌停板制度实行_涨跌停板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_涨跌停板制度的弊端


涨跌停板制度实行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丁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上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涨跌停价位或涨跌停价位之内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涨跌停板制度的弊端


  一,扭曲股价走势。股票的涨跌有其自身规律,用行政手段来限制只会适得其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股票因为有了涨停板最终涨得少了,相反往往是轻易地涨过了头,因为越是买不到越是涨的厉害。从而引起股价更加剧烈的震荡,过去的上海梅林和今天的都市股份就是例子。反过来跌也一样容易跌过头,如以前的岁宝热电和银广夏。在ST股上尤其明显。股价走势的非理性在ST股票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可以今天开盘就涨停,明天看盘就跌停。股价不仅不因涨跌停板变得理性,反而更不理性了。


  二,给股民操作设立障碍。因为涨跌停板制度使股民的操作难度斗增,好的股票买不到,不好的股票要么卖不掉。等买到了或卖掉了,股民往往吃大亏,因为这时的股价是严重失实的,股民被憋急了容易冲动。


  三,为庄家操纵股价体供便利。涨跌停板制度给股民操作增加难度的同时,为大资金操纵股价倒提供了方便。利用其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和跑道优势大肆做盘做图形,诱骗股民上当,或被深套,或廉价割肉。



  涨跌停板助涨更助跌,一个跌停板第二天一个涨停板是涨不会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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