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运行的监管所监管的主要对象通常以金融机构为主,而金融机构一般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券商、期货商、保险、各类基金、保险公司等等。它们其中有一个共性,就是金融工具的制造,即他们都在制造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所以,所谓对金融运行的监管,简而概之,就是监管主体对于金融机构制造金融工具的过程的监督管理。当然,真正全面的监管,既包括对过程各类参与者的准入资格的业务性审批,又包括金融资产价格的偏离控制等等,其广度其深度若大。而开篇所说的只可以作为局部狭义。
本来,市场经济崇尚资本资产产品自由流动,自由转化,由此前提下对于现阶段最自由的金融市场,一切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制造过程的监管,形似多余,像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所说”没必要阻止蜜蜂去采蜜”的那样。
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收益并存,而金融监管的产生多以风险管理为动机。矛盾的是,自从凯恩斯之后,金融监管一直存在,而且不断发展,但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危机此起彼落,1937、1987、1997、2000、2008等等年份的危机爆发,更显出越加频繁之势。而每次的危机之后都不断改良监管,但有效时间却越加缩短,所显示的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效度信度的缺乏明显。
而当前信贷危机的爆发,也把矛头直至监管上的缺位,可次级债危机的震中奇怪就发生在金融监管首屈一指的美国本土,而不是其他监管不力的新兴经济体,显出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我想从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出发——香港雷曼迷你债券事件
雷曼公司若干年前以多只恒生指数成分股的公司债为样本,按比例分配若干样本公司的债券,从而构成迷你债券,出售于市民。市民购买以每年加权比例的收取样品公司的债券利息为回报。这是一个零杠杆的产品,从风险溢价的角度看来其风险等同债券,但从制造过程运行过程来说其已经成为明显的债券衍生产品,大大有异于债券本身。其有发行人、有代理人、有管理人等等的附加参与个体层级。虽然这样,但其可见风险本身不大于一般共同基金,所以对其的监管的严厉性较小,这出于风险收益因数打量,基本合理。可后来,雷曼倒闭了,而迷你债券的最终管理承销人恰恰是雷曼公司,所以迷你债券的这一项雷曼的资产业务就直接归入清算过程,购买方血本无归。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例证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代理销售银行的销售手法有误(没有绝对详细的解析产品)以及香港金管局对银行销售手法的监管失误。但可知,长此以来,一切的投资前提是自负盈亏,信息的流通从来必然存在代沟口白。这是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也是现阶段人类社会的一般状况,而监管本身也是建立在现有条件下的上层机制单体,其受现阶段规律环境的客观决定作用。除非监管能够超越当前条件基础,不然监管始终有不足,可现阶段的规律环境约束的这例外的发生。
2008 -11-01
TAN 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