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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旅游学刊2015年第7期封面文章:

总之,公共景区经营者有两种收费可能,首先它可以采取“门票+租金”的“两部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景区经营主体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公共景区经营者,另外一部分为景区内商户(包括收费景点与服务的经营者),景区经营者的收入进而也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景区门票收入,另外一部分为商户的租金收入;另外一种可能是景区经营者采取“一票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它直接向游客收取门票从而获取收入。

(1)理想的监管原则为平均运营成本价格上限管制下的两部制定价。

在国家财政条件许可下,具有全国性价值的公共资源景区点应该实行国家公园制度,但在未来20-30年内,我国的公共景区门票价格政策要想全面与国际接轨尚有很多实际困难。从整个城市经济发展来看,我国的地区差异较大,不能简单实行“一刀切”的政策。有的发达地区可以将公共景区作为“社区型福利”,并以此营造投资和宜居环境,但对很多欠发达地区来说,景区收入却是他们财政收入来源。对这些地区来说,景区门票价格降低或免费之后,如果ZF税收及补助资金不足,景区将无动力改善低价或免费部分的景点及基础设施软硬件质量,所以会造成一些难以获得ZF资金的公共资源景区旅游设施及服务质量变差甚或无法运营,而这部分景区如果纯粹通过市场化运作,通过利用其垄断性定高价来经营,或许可以存活乃至盈利。所以,价格的调整也意味着旅游景区经济结构与关系的调整。而如何调整经济结构这其实也是我国经济面临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的中西部地区来说是一大挑战。事实上,免费或低于平均运营成本的门票价格不能带来社会福利最优,这些欠发达地区如果将有限的财政收入补贴到景区当中,不但难以通过公共景区来营造理想生活投资环境,而且反而可能会由于财政困境而陷入“贫困陷阱”当中。从旅游景区经营的角度来说,平均成本为基础的价格管制及两部制价格既保证了近似完全竞争的帕累托最优,从而纾解民意,又最大程度刺激了景区经营者的积极性。

单纯按照平均成本来制定门票价格上限的问题在于难以调动经营积极性,那么就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所以,针对景区内具有一般商品性质的部分景点和设施以及服务,不是单纯要求他们“逐步降价或免费开放”,而是应该允许它们具有更灵活一些的自主定价权。《旅游法》要求景区另行收费项目要提前做好预测,并接受社会和ZF监督等,结合旅游业“十二五”规划,笔者以为《旅游法》并不是要规定景区另行收费项目不能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定价,而是要求景区另行收费项目要提前做好预测,并接受社会和ZF监督。

此外,管制下的两部制情况下景区门票价格也最低,而消费者剩余则最高,所以这对纾解民意、缓和社会矛盾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所谓景区门票免费或降价就可以带来“景区产业利润最大化”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管制下的两部制对纵向约束总利润是有损失的,它要小于未管制下的纵向约束总利润。

(2)加强事前性的“程序性监管”向事中、事后的“技术性监管”转变。

我国公共景区价格监管的主要措施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6条:“三年不涨价”、“涨价提前六个月公布,并举行听证会”、“连票不高于单项票价和”、“减少或停止服务项目时应公示并减少收费”、“不得变相涨价”及“逐步降价或免费开放”等,这些措施大多是事前监管为主,它们有力遏制了景区涨价时间,也对景区“变相涨价”产生约束作用,但仍没能从根本上形成景区不“变相涨价”效果,也不能有效激励景区经营者的更好经营和管理。笔者以为: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合理的关键不在于时间,也不一定在于是否有听证会,而应该主要在于运营成本及收费景点和服务的正当性,所以本文建议未来尤其应加强以下2个方面监管转变:第一,加强景区运营成本的核算,以及收费景点和服务是否具有一般商品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详细规定;第二,改变目前“听汇报会”及“听取相关利益者意见”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向对运营成本及竞争性和排他性审核的技术性监管,并在执法队伍中增加财会、经济技术人员,或采取外包的方式来审核公共景区的运营成本等问题。

(3)平均运营成本价格上限管制下的两部制定价需要重视商户的生存发展问题。

根据市场均衡结果,平均运营成本价格上限管制下两部制运营的商户利润不如未受管制下的情况。那么如何让商户也能分配到社会福利最大带来的好处,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涉及到景区与商户之间的委托代理与利润分成问题,但基本原则应该是最起码要保证商户获取到正常利润。比如说:商户为了获得盈利,主动向景区经营者上报自己的收益及成本情况,然后在此情况下再来与景区经营者共同约定商户租金,而景区经营者则根据商户获取正常利润的原则来收取租金。

(4)管制下的两部制管制应和非价格管制手段相结合。

平均运营成本高于社会可接受的价格时,这类公共景区只有通过ZF补贴才能存活,那么ZF是“救”还是“不救”,这是非常实际的问题,需要其他原则来处理。另外,平均运营成本为门票上限的ZF管制方式并不能解决部分景区“人满为患”的问题,当公共资源景区“拥挤”的时候,其非竞争性的性质已经转变为竞争性,那么两部制价格的运营方式不适用。所以价格管制只是ZF对公共资源景区的主要管制方式,此外,ZF还可以动用非价格管制方式,如产业政策、税费规制、进入退出规制等手段。不过,大多公共资源景区的“拥挤”情况只在特殊时间如节假日发生,ZF通过采取“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可以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直接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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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3 09:24:01
按我说,大多数景区都应该向杭州西湖学学,从其他地方转收入而不是靠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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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3 10:49:38
alfredgump 发表于 2015-7-23 09:24
按我说,大多数景区都应该向杭州西湖学学,从其他地方转收入而不是靠门票
如果对门票价格感兴趣,好好看看这篇文章,说不定会有很大启发{:2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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