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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2

旅游学刊2015年第7期封面文章:

公共景区是国家A级景区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依托公共资源建设而成的景区,即公共资源

建设的景区。我国公共景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以及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等,这类景区也被称之为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资源型景区等,往往具有弘扬民族精神、继承历史文化、提供休闲娱乐等公益性的功能,并通常实行ZF定价或ZF指导价。鉴于公共景区的社会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看重其社会、文化和教育福利等多方面的非经济功能,采取“免收门票”或“低门票”的经营方式,而我国公共景区除了大部分市政公园和博物馆免费开放外,门票价格总体上并未和国际接轨,且呈上涨趋势。以5A级景区为例,截止2013年1季度,我国153家5A级景区中门票价格下降仅为6家,涨价达56家,其中涨价10元内的景区5家,16-30元的景区31家,31-50元的景区11家,涨价超过50元的景区有9家,个别景区价格涨幅达167%;涨价的旅游景区中除2家非公共景区外,其余皆为公共景区。我国ZF一直试图规范门票管理,如“发改委”先后四次发文,《旅游法》也对此做出规定,但价格上涨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事实上,近十多年关于门票价格问题一直争议不断,这不但影响旅游业形象,还引起社会对ZF公共治理的不满,甚或影响国家形象。总之,针对公共景区的门票定价,我国的政策法规和民意与国际多数国家做法基本保持一致,然而不少景区却屡屡出现“变相涨价”现象,因而也总遭受社会各界批判。那么对此我们至少需要思考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我国公共景区门票如何定价才算合理,不同的公共景区是否有区别对待的必要?第二,我国ZF应如何对公共景区门票定价进行恰当管制及激励?第三,我国公共景区运营是否有自身特殊性,以至于一步到位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是否可行?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大量景区点又位于贫困地区,虽然景区点的资源是公共的,但景区点配套设施的开发与维护需要巨量资金,目前在未实行国家公园制度下,这些运营成本通常由地方财政或地方企业承担,贫困地区显然会将景区点作为发展地方经济合理赢利的新增长点,该类景区点的旅游综合收入又较低,那么如何在上述约束条件下,寻找公共资源景区的合理定价方式,既兼顾其公益性,又兼顾其合理的保本盈利性与可持续发展,这显然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前人研究对此问题已有诸多分析,也有一些实证研究成果,但在ZF管制的程度与理论解释;ZF价格管制与非管制下的门票价格、消费者影响、景区盈利及社会福利状况都还缺乏深入研究。

由于公共资源景区的自然垄断性,ZF需要对其实行价格管制。根据自然垄断有关理论,针对非竞争性与排他性其价格管制显然应视景区供给曲线(平均运营成本线)与社会需求曲线是否形成均衡点而定。倘若有均衡点,结合我国景区现实情况,则主要应实行“门票+租金”或“免门票+租金”的运营方式;倘若没有均衡点,那么显然应主要实行“免门票+ZF补贴”或“低价门票+ZF补贴”的运营方式。针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景区,则主要实行“免门票+ZF补贴”的运营方式。实行平均运营成本为定价基础的门票价格管制后,景区重新定价,改善社会福利。

那么显然,如果公共资源景区的平均运营成本高于社会可接受的价格,根据公共资源景区非竞

争性下的有效提供理论,供给曲线与社会需求曲线将没有交点,均衡无法形成。这类景区大多采取免费开放或者低价门票的运营方式,同时主要通过申请ZF补贴的方式来弥补成本。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的大多数博物馆,其馆内珍藏大量文物,文物保护及研究费用、人员支出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平均运营成本巨大,然而博物馆属于文化性享受需求,社会需求曲线不高,像我国缺乏大企业资金支撑的民营博物馆普遍都由于成本高而无法盈利就是有效的证明。那么接下来,本文仅需对平均运营成本低于社会可接受价格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只要公共资源景区的平均运营成本低于社会可接受的价格,价格管制的目标即是使得景区门票

不大于总运营成本平摊到每位游客所形成的平均运营成本,并且接受听证会的评议和向社会公示。发改价格([2008]905号)也规定:“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适当降低”。我国旅游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积极探索试点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营模式,而平均运营成本价格上限管制法虽然最大程度上提升了有效需求,但却难以调动景区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旅游业的市场化运作。基于此,此类景区可以进一步实行两部制资费策略。收取小票的景点和服务适合于公共资源依托型景区内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景点及产品和服务,也即游乐场、游船服务、拥挤型景点、旅游商品等,这就使得景区可以对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收取相应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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