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_实体资产证券化如何规避风险
实体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广义的实体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项目和纯资产形态的资产经过一定结构安排,以组织的信用或资产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受益凭证的过程。目前,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纯资产形态的证券化,姑且将其称为狭义的实体资产证券化。
狭义实体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产业链条包括搜寻适宜资产、构造资产池——资产组织再造——发行受益券。其制度精髓是“集合资产、分散投资者、专家理财”。
实体资产证券化如何规避风险
(一)从强化独立性的角度来规避实体合并风险SPV要想避免实体合并,应特别强调其与设立人的独立性。
(1)身份独立。两个公司不表现为一个整体,对外订约时应该充分表明他们独立的身份。
(2)财务独立。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财务机构的地位必须得到保证,并且有足够资金应付日常支出,承受伴随经营而产生的合理的、可预测的风险。(3)业务独立。母子公司的业务应保持独立,通常应有足够证据确定每项业务的明确归属,经济业务记录亦应分开独立。(4)运营独立。应维持两公司管理机构的一般界限;分别的会议应显而易见;服务于两个董事会的自然人的行为有明显标志,使得作为子公司董事的自然人和作为母公司董事的自然人总能泾渭分明;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亦应如此,以保证两公司的业务不陷入混同。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有:SPV以自己的名称从事业务;避免把SPV的资产与其他实体的资产相混淆;保持有SPV自己独立的管理人员和董事;保持有SPV自己独立的账册、记录和财务报表;定期举行SPV的董事会;有SPV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银行账户;独立支付SPV的成本和费用;避免关联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在SPV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符合市场标准;SPV有自己单独的发票、收据;SPV从发起人处得到保证,发起人不会声称对SPV的债务负责等等。
(二)从转移控制权的角度来规避实体合并风险无
论是FASB或IASC,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移都是判断资产证券化实体合并的基本标准。因此,规避实体合并风险,最根本的是要将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SPV。前面已经提到,根据FASl40的规定QSPV的构筑意味着母公司控制权的取消,合格特设目的实体的资产和负债不必合并计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在发起人拥有该实体100%资本的情况下也不予以合并。如果发行人为不合格特设目的实体,那么只有在独立第三方拥有超过该实体50%以上的控制资本并且承担第一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发起人才能不将特设目的实体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因此,构筑QSPV是防范实体合并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FASl40对QSPV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在SPV实体合并问题上强调的是该实体的“空壳性”和运作的消极被动性,对权益资本比例的考察已经退居其次,会计处理因此更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另外,也可将SPV设计成“自动导航”公司来取消发起人在运营过程中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从而规避实体合并风险。所谓“自动导航”,指的是某机构以预先决定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以致没有哪一方能对该机构在成立之后的持续经营活动施加明确的决策权力。
这样,只要SPV成立时指定或设定的契约条款不存在实体合并风险,那么在以后的运行中也不存在。
(三)从会计处理方法的角度来规避实体合并风险
目前,最典型的证券化会计确认模式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 Approach)。这一方法突破了早期传统会计确认模式重形式不重实质的局限性,但依旧存在其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与资产的概念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其次,将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和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作出了不全面的反映。
再次,导致人们对具有相似的经济实质的财务活动作出了不同的会计处理,违反了一致性的原则。最后,对“实质上所有”的判断,定性容易定量难,缺乏可操作性。因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不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理想方法。因此,FASl25和IAS39都采用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ASl40也沿用了这种方法。与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法体现出两大优势:第一,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符合资产的定义。减少了对“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上全部转移进行判断的不确定性。第二,金融合成分析法下,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转让资产上的风险和报酬作为新产生的金融工具与被转让资产的终止确认相区分。但金融合成分析也有其缺陷:一是运用“控制权”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但“控制”
的概念在具体运用中显得比较混杂且缺乏内在的一致性。二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相对数量”的判断,而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三是由于损益计量的不确定性,容易使公司之间的报表缺乏一致性。
另外,FASl40有关销售确认的第一个条件纯粹是以法律概念为基础的。由于国与国的法律规定并不很一致,若按此条件进行判断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国与国之间将会出现不协调或不可比的现象。为此,IASB发布了IAS39的修改稿,其中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人”(no continuing involvement)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定标准,称之为“后续涉人法”
(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从而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由此带来的会计计量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法。它的优点在于:一是不仅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在概念上更具内在一致性;二是巧妙的回避了对于“相对数量”的考虑;三是降低了相关计量的不确定性;四是在会计处理上比较折衷,简单易行,容易被实务界接受。但是,后续涉人法不区分后续涉入的性质一律以分配到的账面价值入账,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但是在报表上并不能很好的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到底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还是后续涉入法,要根据各国的会计准则要求来确定,象我国这种准备引进资产证券化创新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比较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科学合理地提出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方法,从而有效防范实体合并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四)从加强监督的角度来规避实体合并风险
安然事件表明要规避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体合并风险,必须加强监督防范,增强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的透明性,防止发起人恶意钻法律与政策的空子。
这实际上是发起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要促进证券化运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性,既要防范隐蔽信息,又要防范隐蔽行动。特别是发起人通过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对SPV的“曲线控制”以及通过人员控制对SPV施予的“影子控制”,发起人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混合委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如果采用后续涉入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后续涉入法将与后续涉入有关的那部分资产不区分各自的性质在报表中按帐面价值列示,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分析资产证券化业务潜在的风险和收益,尤其要重视规范报表附注的揭示。无论资产转让如何确认,在附注中都应该描述基础资产的情况,包括产生原因、计量基础、账面价值和收到的现金;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条款,包括后续涉入的种类和金额;SPE的性质,与发起人的关系,SPE所发行证券的类别;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等。如果资产转让作为销售确认,还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和金额,包括分配账面价值的基础等。如果作为融资确认,应披露未被终止确认那部分资产的组成和分类,以及确认的担保负债。另外,发起人还应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当期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加强表外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将有用的信息充分地揭示出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经营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产生实体合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