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尤其清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不仅对于我国内地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还对于加强我国同中亚、西亚等国的经济、文化交往,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使得自宋代以来黯然失色的古代丝绸之路,又重新放射着昔日的光彩。在我国确定西部大开发战略、重新畅通欧亚大陆桥的今天,对此进行认真的总结,不仅仅具有学术意义,而且也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中西部落后集中体现在外贸落后。
西北民族贸易论纲----以互市为中心
一、互市―西北民族贸易的特殊形式 互市是我国历史上不同民族或不同地方割据政权之间的一种特殊经济交往形式。互市在历史上有不同的称谓,如“边境互市”、“合市”、“和市”、“榷场”、“榷场贸易”等等。 茶马互市是兴起于唐宋、发展于明朝、衰落于清代的一种特殊民族交往形式,它主要指我国西北地区从事畜牧业经济的少数民族,用马匹等牲畜及畜产品与内地农耕民族生产的茶叶、布帛、铁器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的比较集中的大规模的集市性贸易活动。茶马互市是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之间的以物易物的一种特殊性贸易形式,在我国商贸史和民族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茶马互市始于唐代,盛于明清,维系时间长达千余年之久。茶马互市曾经对繁荣农牧业经济,改善农业区和牧业区的生产和生活结构,促进民族间的团结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茶马互市首先兴起并发展于我国西北地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古代的西北地区是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的交汇地带,这里亦农亦牧,农牧相间,民族经济的交往是当地民族须臾不可或离之事。从历史的角度看,西北地区又往往是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的分界线,或者说是农耕经济和畜牧业经济的分界线,至迟自汉武帝时张骞通西域开始,丝绸之路便贯穿于西北地区全境,民族贸易已经初具规模。由此可见,古代西北在中原王朝和少数民族之间的贸易交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历代的互市重点均在西北境内,茶马互市亦不例外是不难理解的史实。 二、西北民族贸易的渊源:从贡赐贸易到绢马贸易 在古代社会,马匹具有特殊的功能,它既是农耕生产中的重要畜力,也是狩猎、交通、骑射、战争中不可替代的工具,往往与国势盛衰联系在一起。历代中原王朝都非常重视马政,将拥有数量充足的马匹看成富国强兵的重要标志。从区域生产的特点和分工来看,中原农耕地区一般缺少足够的马匹,而边疆游牧地区则以畜牧业为主,牧养着数量可观的马匹。与此同时,游牧民族缺少的是中原农耕民族所生产的粮食、布帛和金属工具。这样,中原马匹的获得,主要提高贡赐贸易与绢马贸易来实现。历史上互市的出现,对于贸易双方的民族来说,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情。 我国古代中原王朝与西北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贸易,一般记载都是“进贡”与“赏赐”,即各政权或民族带来本地区的土产方物,中原王朝则回赠丝帛等物。当时的这种进贡与赏赐满足了双方的需要:进贡者谋求政治上的依托与援助,并获得物质利益;赏赐者将这种贸易看成一种政治需求大于经济利益的手段,就其作为安抚边境,结好各政权及各民族的基本国策。尤其一提的是,当时的这种民族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原王朝“天朝上国”的心理需要。 历史上的这种贡赐贸易,对于西北少数民族来说是一种有厚利可图的生意,故一些商人往往或随同使节一同前来,或冒充使节前来贸易,以此获得较一般正常的贸易更加有大的利润。如早在汉代西域罽宾“奉献者皆行贾贱人,欲通货市买,以献为名”。这些少数民族的商人及外商,或打着“使节”的旗号,或随同使节一同前往中原,以“进贡”的名义得到中原王朝的“赏赐”,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对于中原王朝来说,也热衷于这种贡赐贸易,如隋代河西地区在当时充当着中外贸易的中转站的重要地位,史称“西域诸胡多至张掖交市”。隋炀帝令娴熟于中西交通的大臣裴矩“于武威、张掖间往来”,以“引致”少数民族及外商同中原王朝交易。在交往过程中,隋政府采取相当优惠的政策,“啖之以利,劝令入朝”,以此来鼓励其与隋政府贸易。这种情况在唐代也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由于这种交往明显地具有政治的边防的色彩,唐玄宗曾经明令“计价酬答务从优厚”。 在茶马互市出现以前,随着中原王朝统治区域的不断扩大与农耕区的逐渐固定,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的贡赐贸易也就发展演变为绢马贸易。绢系中原农耕民族首先所生产的丝织品的总称,因其受自然条件及加工技术的限制,游牧民族一般不生产丝织品,而少数民族的上层就其视为高级奢侈品,其消费只能靠马匹及其畜产品与中原民族的的交换来满足,随着少数民族对丝织品需求和中原王朝对于马匹用量的不断增加,绢马贸易相应扩大。像西汉西域所产的汗血马,北朝所出的青海骢,隋代大宛的狮子骢等等,都是当时进贡中原的名马种。这些名马以及一般马匹的获得,中原王朝须得花费数量可观的纺织品。这样,发展到唐代,就开始出现了马价绢。如回纥在平定安史之乱过程中为唐代立过功劳,“回纥恃功,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一匹马换取40匹绢,是当时回纥与唐朝绢马贸易中的标准价。当然,当时的这种绢马贸易是不公平的,具有政治色彩,马价过高,已经成为唐王朝沉重的财政负担之一。 历史上的贡赐贸易和绢马贸易,在茶马互市出现之前是中原王朝换取马匹及其畜产品、西北少数民族得到绢帛的主要途径,它是中原汉族、周边各少数民族经济往来的主要形式之一。自唐代开始,西北民族交往中的茶马互市逐渐取代了以前的贡赐贸易和绢马贸易。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茶马互市是在传统的贡赐贸易及绢马贸易的基础上兴起并发展起来的,或者说贡赐贸易及绢马贸易是茶马互市的渊源;茶马互市兴起后,贡赐贸易及绢马贸易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时期茶马互市还明显地带有贡赐贸易和绢马贸易的浓厚色彩。 二、唐宋:西北茶马互市的开拓时期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占据今青藏高原的吐蕃政权,主动要求与唐朝划界互市,提出吐蕃于赤岭(今青海胡东岸日月山),互市于甘松岭(今四川松潘县境内)。唐朝批准的互市地点是,交马和互市的地点均在赤岭。当时运往西北地区的茶叶主要来自四川和陕西汉中地区,这标志着正式的民族茶马互市由此开始。在历史上贡赐贸易及绢马贸易的基础上,唐代兴起茶马互市是有深刻社会和经济背景的。一是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尤其唐初国家统一,经济繁荣,民族间和睦相处,贯穿于西北全境的丝绸之路畅通,民族交往比较正常;二是中原地区的茶叶生产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开始有了茶税,贞元九年(793)进一步“立税茶法”,每年税茶“得钱四十万贯”。茶叶除了作为内地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外,还有一定数额的剩余用于民族交往。唐代饮茶之风已经十分盛行,已经出现了由陆羽撰写的经典茶叶著作―《茶经》。随着中原农耕地区茶叶生产的发展与饮茶之风的盛行,饮茶风俗也逐渐传入草原畜牧业地区。茶叶具有助消化、解油腻、驱寒湿、提精神的特殊功能,在以肉类、奶酪为主食的且高寒的草原牧民中颇受欢迎。但是受交通运输工具的限制,进入游牧民族的茶叶数量毕竟有限,茶叶一开始只是作为少数民族上层的高级奢侈消费品,社会下层一般与此无缘。 茶马互市是首先在唐代见诸史乘的。唐高祖武德八年(625),突厥、突谷浑等少数民族请求与唐王朝和市,朝廷下诏许之。因及时恢复了与西北少数民族的互市,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现了“杂畜被野”的盛况。尽管我们今天已经无从确定当时是用何物进行互市的,但是至少有一点是确信无疑的,这就是内地盛产的丝织品和茶叶等,是唐政府用于民族互市的基本内容。唐玄宗开元年间(713~741),长安政府曾经“发使及典傔等,大赉缯绵,将于石国和市犬马”。安史之乱给鼎盛的唐王朝以致命的打击,在长达7年之久的平乱过程中,骁勇剽悍的回纥民族扮演了比较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后来的民族贸易中,唐政府对回纥采取了相当优惠的政策,回纥“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唐德宗贞元年间(785~805)末年,唐政府正式同回纥开始了茶马互市:“时回纥入朝,始驱马市茶”。这是茶马互市见于史乘记载的权舆。当时唐政府用缯帛、茶叶同回纥交换时“动致数万马”。唐代“茶为食物,无异米盐,于人所资,远近同俗,既祛竭乏,难舍斯须”。茶叶已经成为与柴米油盐一样不可须臾或离的生活必需品。作为少数民族之一的吐蕃,对于茶叶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松赞干布时,曾经派遣5人专门从事内地茶叶贸易,后来随着饮茶习俗在吐蕃的普及,从事茶叶贸易的吐蕃人就更多了。而吐蕃当时饮茶之风之所以迅速盛行,据说与文成公主的和亲有直接关系。唐代人陈陶《陇西行》诗中曰:“自从贵主和亲后,一半胡风似汉家”。可见文成公主和亲后,对于在吐蕃民族地区推广中原地区包括饮茶在内的生活习惯,有直接的影响。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唐大臣出使吐蕃时,赞普就拿出品种齐全的包括寿州、舒州、顾渚、昌明等地名茶在内的茶叶。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吐蕃地区的饮茶之风已经非常盛行,茶马互市已经是汉蕃民族之间经济往来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内容。少数民族对茶叶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刺激了全国植茶业的发展,到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唐政府已经开始抽取茶税,当时的茶税率高达10%。茶马互市发展的直接结果,是茶税成为唐代的重要税源与当时财政收入的基本内容之一。当然,唐代时茶叶还只是包括吐蕃在内的少数民族上层的奢侈消费品,一般牧民与饮茶无缘,饮茶之风还没有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形成。应该说,唐代尽管饮茶之风在少数民族地区兴起,由于受饮茶群体的限制,当时的茶马互市还是零星的、小规模的,绢马贸易仍然在民族交往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五代十国时期,茶马互市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北宋时期,茶马互市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在西北地区形成比较大的规模,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绢马贸易而成为各民族贸易的主要形式,这时的茶马互市形成制度,历代相沿。 宋代茶马之法较唐代为完备,这主要表现为茶商在从事茶叶民族贸易时须持有政府发放的凭证――茶引。按当时政府规定,商人只能在指定的市场内方可从事正常的民族贸易活动,所谓“引与茶必相随”就指此。当时的茶引,是指由宋朝官府发放给茶商的营业执照,商人执茶引后方可合法经营。宋代茶引的出现,意味着封建政府对茶马互市的重视,以及中央政府对民族贸易控制的加强,同时也说明茶马互市税收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的提高。另一方面,宋代西北少数民族从王公贵族到普通牧民,无不嗜茶如命,已经是一天也离不开茶业了,他们经常驱赶着马群到边市上,与汉族商人换取茶叶,或者直接向朝廷贡马,渴望回赐茶叶。西北少数民族已经将茶叶由奢侈品普及为日常生活必需品,其对内地所产茶叶的需求与依赖与日俱增。如果说唐代同西北少数民族互市时,除茶叶外还有大量的绢帛等手工业品的话,宋代这种贸易则非茶叶莫属了。宋代一度曾经用银两、绢帛来购买和换取西北少数民族的马匹,但是因销路不畅通,“银绢钱钞,非蕃部所欲”,最后不得不改为以“名山茶为易马用”。茶马贸易在宋代西北民族贸易中确实成为有厚利可图的生意,“茶之为利甚博,商贾转致西北,利尝数倍”,应该说是有道理的。 北宋初年,西北的原州(今宁夏固原)、渭州(今甘肃平凉)、秦州(今甘肃天水)、德顺军(今甘肃静宁)等地是汉、藏、党项等民族贸易的比较固定的据点,当然也就成为当时民族茶马互市的主要场所。当时主要以四川、陕西等地的茶叶换取西北少数民族的马匹。除此之外,还有河东、川峡等处的互市地点,据估计当时每年茶马互市的马匹交易额高达3万匹以上。北宋神宗以后,茶马互市的重点则逐渐转移到熙秦地区。神宗时设熙河路,为了安抚当地30万余帐藏族并获取战马,宋王朝将茶马互市范围扩大到熙河地区,并设置专门的茶马互市机构。熙宁七年(1074),宋政府在成都设榷茶司,在秦州设置买马司,分管四川茶叶与藏族马匹的互市事宜。不久,又以提举茶事的官员兼管买马;元丰四年(1081),并为大提举茶马司(简称茶马司),统一管理茶马互市。 西夏、宋、金鼎足而立时,它们之间的贸易一般是通过榷场来进行的,兰州等地的榷场地位在当时显得十分重要,系西北茶马互市的中心地。除此之外,河陇地区还是西夏同内地进行贡赐贸易的货物集散地,以及中原与西域、青藏贸易的商品交换的中转地,其中宋金间的茶马互市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由于入主中原的由蒙古族建立的元朝,其统治民族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而著称的,其马匹比较充足,茶马互市在这时显得无足轻重。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元朝在民族贸易方面一点值得称道的地方也没有,其中如西北地区的藏族所进行的朝贡,内容就包括马匹。实际上当时的这种朝贡和回赐就是一种特殊的民族贸易形式。据记载,元朝时西北地区藏族僧俗贵族朝贡者比较普遍,往往是接踵而至。同时,元朝也常常在西北民族地区进行进行和市,其中包括茶马互市这样的内容。 总之,唐宋时期是我国古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开拓阶段,这为明代在这里的茶马互市的高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代:茶马互市的鼎盛时期 明代是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空前繁荣的时期。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明朝为了抵御蒙古,迫切需要从西北地区获得大量战马;二是受当时内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民族贸易在西北地区也相应有所活跃,而茶马互市则是这里进行民族贸易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明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与以前有比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其是与当时军事防御相配套的一种带有政治谋略的经济政策。明代初年,政府在哈蜜以东,嘉峪关以西,青海胡、柴达木盆地一带建立了安定、曲先、阿端、罕东、沙州、赤斤、哈蜜等关西地区七卫,以对游牧于这里的蒙古、撒里畏兀儿等民族进行统治。明廷对西北各族实施政治统治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利用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茶叶作为对其控制的手段,与此同时,内地所需要的马匹,也主要由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提供。有明一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空前繁荣,系茶马互市的黄金时代。 明代的茶马互市机构较以前更加完备,设置了官营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茶马司,以管理内地与西北各族之间茶马互市的进行。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当全国的战争还没有结束隋代形势下,鉴于对马匹需求数量巨大和迫切,便多次派员到盛产马匹的西北藏区或购买或用实物进行交换马匹。洪武八年(1375),内使赵成携带丝织品和巴茶到河州进行易马活动,明代官员易马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前来交易马匹的少数民族络绎不绝,就连贵德一带的藏族,也长途跋涉前来进行交易。明王朝的易马活动可谓旗开得胜。明朝紧接着由户部以60万锭的巨额款项,在西北的茶马互市的重要据点西宁、河州和岷州等地买马达7,000匹。洪武二十五年(1392),又以30万斤茶叶的代价,换取10,300余匹马匹。明王朝一开始的这几宗马匹贸易的规模非常大,说明西北地区的游牧民族对于茶马互市或马匹交易的积极性比较高。随着明朝对西北各地统治的巩固,开始将茶马互市逐渐确定为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就曾经设置河州、西宁、甘州诸茶马司,以作为明王朝在西北地区获取战马的主要场所。茶马司的设置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有变化,但至万历年间有河、洮、岷、甘、西宁、庄浪等6茶马司,其中河州、洮州、甘州、西宁4茶马司设置时间最长,终明之世没有多大变化。明代茶马互市制度的比较完善,主要表现在朱元璋洪武(1368~1398)年间实行了金牌制度: 制金牌信符,命曹国公杨景隆赉入番,与诸蕃要约,篆文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守曲先、阿端、罕东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三岁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运茶五十余万斤,获马万三千八百匹。 金牌制的实行,使中央政府有效地控制了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这既是当时民族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当时,金牌具有法律作用,任何个人是不允许染指茶马贸易的,民间贸易在严厉取缔之列:“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以极刑”。明初的这种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对舞弊走私者严惩不贷,即使对王公贵族也不例外。如驸马欧阳伦,就因茶叶走私而被朱元璋在兰州黄河处被处以死刑。为了保证茶马互市的顺利进行,明初设检察官以巡理茶事,这种被定期派遣的京官于行茶之地监督征课,严缉私贩,就是所谓的巡茶制度,“岁遣行人等官巡视”就指此。一开始每年“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员,巡视河州临洮、碉门、黎雅。半年以内,遣二十四员,往来旁午”。后来改为“三月一遣”。明宪宗专遣御史“巡理茶事”。成化三年(1467),明政府遣御史“巡茶陕西,番人不乐御史,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复遣御史,岁一更,著为令”。甘肃及兰州地区,是明王朝禁止茶叶走私的重要防线之一,自正统十四年(1449)始,“每岁遣行人一人,巡查潼关以西至甘州等处私茶”。这一监察制度客观上使朝廷对“私茶”出境屡禁不止的现象有一定的遏制,对官吏在茶马互市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以及侵占牧场等枉法行为有所限制,从制度和稽查方面保证了政府对于马匹的获得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禁止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是不利于茶马互市正常发展的。 实际上,严刑峻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禁止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的进行,到永乐初年已经是“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同时,明王朝对民间茶马互市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从此以后,茶禁时紧时松,无一定制。弘治三年(1490),明廷接受御史李鸾的建议,允许西宁、河州和临洮3茶马司招集商人运茶,只是规定每位商人运茶不得超过3,000斤,而官府收缴其中的40%,剩余部分则允许商人自由出售。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民间民族贸易的合法化,茶马互市中的“民市”也就名正言顺地有了一席之地。明王朝为了垄断茶马互市可谓殚精竭虑,各种措施之严密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但是随着历史形势的发展变化,官府主持茶马互市还是衰落了。明朝中叶以后,日益兴盛的民间茶马贸易,成为各族贸易往来的主流。 从整体上看,明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史称以茶易马,“岁以万计,加之寺监所牧,足给边用”。嘉靖时期巡茶御史刘良卿说:陕西设立三茶马司以收茶易马,“虽以供边军征战之用,实系番夷归向之心”。也就是说,明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是“系番夷归向之心”的“怀柔之道”,是用来“抚番族以安地方”的政治谋略。从整体上看,明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确实收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为清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繁荣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清代:西北茶马互市由兴盛到衰落的时期 清代建立后,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作为具有历史传统的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其制度更臻完善,交往更为频繁。同时,适应资本主义萌芽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本来主要由官府垄断的民族贸易,逐渐向民间民族贸易过渡,贸易范围更加扩大,贸易形式更加灵活。但是,因清代政府对茶马互市控制过死,其逐渐走向衰落。清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经历了两个变化比较大的阶段。
试论唐代民族贸易的管理
作者:刘玉峰
(一) 官方互市的管理 我国历史上,中原王朝于缘边之地设立官方互市,与周边少数族政权进行商贸活动早有渊源。《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有注文叙其源流曰:“汉魏已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皇朝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监加至从六品下,改副监为丞,品第八下。光宅中,改为通市监,后复旧为互市监。”可见,唐承隋制,在缘边州府设立互市监,专门负责与所临少数族政权间的商贸交易。 为简明起见,唐代互市监的官吏设置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表一 唐互市监官吏设置情况 官吏|监|丞|录事|府|史|价人|掌固 人数|1|1|1|2|4|4|8 官品|从六品下|正八品下|无|无|无|无|无 编表说明:《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与《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少府监·互市监》同。《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少府监·诸互市监》失载。 由表可知,诸互市监的长官监和副长官丞均为有明确官品的流内职事官。录事等其他官吏没有官品,可能由流外官或其他人士担任,其体制是典型的封建官僚体制,行政上隶属所在州府。 诸互市监的行政职责,《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亦有明确规定:“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可见诸互市监具体负责与所临少数族政权间的互市事务。互市所得马牛骡驴驼等牲畜要详细记录各头的毛色、齿岁、肤第,上报所隶州府,再经州府上报,与中央主管马政的太仆寺有业务上的联系。 诸互市监行政上隶属所管州府,一般说来州府应有具体分管互市监的官员。《韩昌黎集》卷24《清边郡王杨燕奇碑文》载天宝中杨燕奇为平卢衙前兵马使,“世掌诸蕃互市,恩信著明,夷人慕之”,是平卢节度使以属官衙前兵马使分管互市监。可惜这方面的史料所得甚少,难言其详。 另据《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可知,金部司同太府寺一样,有市场管理方面的权力。同上六典又记载金部郎中、员外郎的一项职责为:“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其下注文解释节制内容云:“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其官市者,两分练(练上疑脱“帛”字),一分蕃彩。若蕃人须籴粮食者,监司斟酌须数,与州司相知,听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可见中央户部金部司对官方互市有政策上的指导,规定官方互市只得用帛练、蕃彩做交易,对交易用物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作为官方互市有限补充的粮食交易,政府也持谨慎与限量的政策。这与唐朝廷不许金、银、铜、铁、钱及其他禁物流出缘边诸州的规定是一致的,这种政策对官方互市交易范围的伸延和规模的扩大是不利的,其限制性十分明显。 官方互市一般由少数族政权申请,由唐廷特许设定。如武德八年(625),“吐谷浑、突厥各请互市,诏皆许之”。[1] 开元十五年(727),“突厥款塞,玄宗厚抚之,岁许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2] 开元十九年(731)九月,叶蕃遣其相来唐,“请于赤岭为互市,许之”。[3] 元和十年(815)十一月,“吐蕃款陇州塞,请互市,许之”。[4] 从现有史料看,官方互市也有着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如玄宗《敕突厥可汗书》有云:“敕儿可汗,比来和市,常有限约,承前马数不过数千……朕以一年再市,旧无此法……遂乃不依处分,驱马直来,无礼无信,是何道理?”在另一封敕突厥可汗书中也说:“去岁(开元二十八年)将马,其数倍多,又有诸蕃马来,亦是儿所发遣。往者先可汗在日,每年约马不过三四千匹,马既不多,物亦易办,此度所纳,前后一万四千……此后将马来纳,必不可多,还如先可汗时,约有定准来交易。”[5] 可见官方互市大约是每年一次,并非常有之事,而且贸易规模唐蕃双方先有约定。 以上所述是安史之乱以前唐设互市与诸少数族政权进行贸易的管理概况。其时,唐国力强大,有官方互市的主动权,与少数族政权间的互市主要是绢马贸易。安史之乱后,唐帝国江河日下,官方互市的主动权逐渐丧失,特别是回纥恃其助平安史叛乱之功,每年大驱马匹来唐互市。唐为了维持北部边境的安宁,不得不尽力而市,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项重大负担。回纥马价所用绢帛一般由国库特拨,交鸿胪寺具体管理并交付回纥,已不再通过官方互市交易来完成。 (二) 朝贡贸易的管理 唐王朝诞生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疆拓土,建立起自己对周边少数族政权的权威。各少数族政权的首领或其使臣经常至京师长安参拜唐皇帝,来时必携带当地特产或名贵物品作为贡品。对此,唐廷为显示怀柔荒远之大度,也必有优厚回赠,这就是学界熟知的朝贡贸易。这样的物物交换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官方互市,只不过更多了一些政治色彩,唐王朝对此亦有较为完备的一套管理办法。 蕃王或蕃使率使团入唐边境后,“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6] ,作为通行内地的证件。到达京师后,鸿胪寺负责具体的接待事务。接待有一套较为细致的制度,其中,具体分管朝贡贸易事务的是鸿胪寺的下属机构典官署。典客署的官吏设置情况可用下表表示 表二 典客署官吏设置情况 官吏|令|丞|掌客|典客|府|史|宾仆|掌固 人数|1|2|15|13|4|8|18|2 ||新志作3|||||| 官品|从七品。新志、旧旧均作从七品下|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无|无|无|无|无 编表说明: 兹表以《大唐六典》卷18《鸿胪寺》所载为主,不同之处校以《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鸿胪寺》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鸿胪寺》。 典客署的职责,《大唐六典》卷18《鸿胪寺》载云:“典客令掌二王后介公●公之版籍,及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丞为之贰,凡朝贡、宴享、送迎预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若疾病,所司遣医人给以汤药,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闻,其丧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递至境。”其下有注文解释关于朝贡贸易的职责云:“若诸蕃献药物、滋味之属,入境,州县与蕃使苞匦封印,付客及使,具其名数牒寺(鸿胪寺)。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各一官领识物人定价,量事奏送,仍牒中书,具客所将献物,应须引见宴劳,别听进止。”《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鸿胪寺》对此阙而无载。《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鸿胪寺》将典官署的上述职责总系于鸿胪寺条之下,云:“(诸蕃)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凡客还,鸿胪籍衣赍赐物多少以报主客[礼部主客司],给过所。蕃客奏事,具至日月及所奏之宜,方别为状,月一奏,为簿,以副藏鸿胪。献马,则殿中、太仆寺莅阅,良者入殿中,驽病入太仆。献药者,鸿胪寺验覆,少府监定价之高下。鹰、鹘、狗、豹无估,则鸿胪定所报轻重。凡献物,皆客执以见,驼马则陈于朝堂,不足进者,州县留之。” 结合六典与新志所载,可以看到,诸蕃朝贡入境后,唐边境州县政府部门要与蕃使一同苞匦封印,检查一番后,交付蕃使携进,并发给边牒以利通行,其中不值得进献的物品,州县可自己留下。州县还要将蕃使所携之物罗列记载清楚,上报中央主管部门鸿胪寺。蕃使入京后,鸿胪寺典客署据边地州县所报,检查蕃使所携之物,准确无误后,再记载下蕃使至京时间,进奏事宜等,并写成簿状。其簿状有正本、副本。正本每月一报中书,副本则留藏鸿胪。蕃使若献汤药、滋味之类物品,典客署要传牒给主管市场管理的少府监和两市市司,由少府监和市司确定此类物品价格的高低,目的是为“所报轻重”,即为唐政府回赠蕃使物品多少提供依据。蕃使返国时,典客署要籍衣赍赐物多少,上报礼部主客司,主客司发给蕃使过所,以利于关津镇戍守捉等关卡之地的通行。 《玉海》卷16《地理门·异域图书类》记有《唐夷狄贡》书目一卷,“始于北突厥,终于师子国,而以杂记附焉,并唐贞观以来诸国贡献等事”。可证上述簿状之制的存在。另据《大唐六典》卷4载,每年元日大礼时,“皇帝衮冕临轩……礼部尚书奏诸蕃贡献”,亦可见朝贡贸易之被唐廷看重,它至少满足了万国来朝的虚荣。 估定贡物价格高低是为唐廷回赠多少作依据,也可从以下两条史料得到进一步证明:其一,《册府元龟》卷168《帝王部·却贡献门》有云:“玄宗开元五年,以康安国突骑施等贡献多是珍异,谓之曰:‘朕所重惟谷,所宝惟贤……今之进献,未识朕怀,宜收其情,百中留一,计价酬答,务从优厚,余并却还。’”其二,《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2引唐《主客式》云:“诸蕃夷进献,若诸色无估什物,鸿胪寺量之酬答也。”[7] 唐廷回赠蕃使的物品一般是绢帛、绢帛制品、金银器及其他杂物。回赠多少以贡品价格高低及蕃国国力强弱为主要依据,通常的情况是回赠多于贡品,以致不少蕃国从中尝到甜头,屡次进贡以谋利,引致某些唐臣的非议。 除携带贡品入贡外,有些蕃使还带私物入唐,以图交易取利,或者欲在唐市物返国以牟利,但唐律明文禁止他们私自交易。《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疏]议有云,蕃使入唐,若私有市买博易之类交易,则要计赃之多少,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蕃使要有所交易,必须征得唐政府的批准。如玄宗“开元四年,奚使乞于寺观礼拜,及向两市贸易,许之”。[8] 又如《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礼部》记礼部主客司职掌,内云:“突厥使置市坊,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太府丞一人莅之。”为突厥使者专立市场以便其交易,但政府指定由管理市场的太府寺官吏太府丞一人莅之,负责具体管理。 (三) 汉蕃民间贸易的政策与管理 唐政府对汉蕃民族间的民间自由贸易持禁止和限制之策。唐王朝建立之初,即以“时政尚新,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9] 明确禁止包括贸易在内的汉蕃民间接触。武德九年(626)八月,唐太宗即位的当月,颁布《废潼关以东缘河诸关不禁金银绫绮诏》,宣布“金银绫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0] 放松了对汉蕃民间贸易的严格限制,但事隔三天,突厥即兵逼泾州、武功之地,京师长安宣布戒严,故而此诏是否真正得以实施颇值得怀疑。再者,其时乱后不久,哪里能有多少去往少数族政权地域进行贸易的汉人,所以即使当时边境地区平静无事,此诏令所发挥的实际效果也微乎其微。至高宗时,唐政府制定了与关津镇戍守捉制相联系的一套对汉蕃民间贸易的管理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唐律疏议》窥其大概。 《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曰:“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私与禁兵器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末入、末成者,各减三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其[疏]议说,缘边关塞,以隔华夷,非因公出使,不合出入国境,所以,汉蕃人等非法越度、私度缘边关塞者,要判以徒刑二年,若汉人与蕃人,或蕃人与汉人越境私自贸易,则判以赃罪;计赃一尺叛徒刑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若私与禁兵器,则判以绞刑;若共为婚姻,则判以流刑二千里。即使唐吏因公出使蕃国,或蕃使因公入唐,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私有交易,则亦按盗窃罪论处判刑。可见,唐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用法律这种最严格的形式明文禁止汉蕃人民间的交流接触和贸易往来。 唐律不但从总体上严禁汉蕃民间自由贸易,而且将许多重要物品列为禁物,规定不得将禁物携出西边、北边诸关及带至缘边诸州交易,这也是对汉蕃民间贸易的明确限制。《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赍禁物私度关条[疏]议引《关市令》曰:“锦、绫、罗、榖 、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开元二年(714)闰三月,玄宗颁布《禁与诸蕃互市敕》[11] 重申上述令文。至天宝二年(743)十月,玄宗再颁《禁关西诸国兴贩敕》,说:“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托以求利,终交通外蕃,因循颇久,殊非稳便。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仍委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12] 到建中元年(780)十月,德宗颁敕:“诸锦、罽、绫、罗、穀、繡、织成细紬、丝、布、牦牛尾、真珠、银、铜、铁、奴婢等,并不得与诸蕃互市。”[13] 由上可知唐政府对汉蕃民间贸易禁用物品的法律规定是极为严格的。 唐政府有时还根据具体情况,对汉蕃民间贸易予以限制。如贞元三年(787)十二月,因吐蕃平凉劫盟,造成唐蕃关系紧张,德宗乃下令“初禁商贾以牛马、器械于党项部落贸易”,[14] 限制汉商与依附吐蕃的党项人贸易。也有由地方政府进行限制的。如文宗太和年间,党项势力日壮。“数寇掠,然器械钝苦,畏唐兵精,则以善马购铠,善羊贸弓矢。鄜坊道军粮使李石表禁商人不得以旗帜、甲胄、五兵入部落,告者,举罪人财畀之”。[15] 到了大中五年(851)四月,宣宗颁布《平党项德音》,[16] 内中有云:“通商之法,自古明规,但使处处流行,自然不烦馈运,委边镇宜切招引商旅,尽使如归,除禁断兵器外,任以他物于部落往来博易。”有学者据此认为此时唐政府改变了对汉蕃民间贸易厉行禁物的政策。我们认为只知这一改变本身尚不足够,还应对其做进一步的分析。在上述引文之前,《平党项德音》中明确地讲:“边上不以兵器作部落博易,从前累有制敕,约勒非不丁宁,近年因循,都不遵守。”看来,随着国力日衰,唐政府已无力将汉蕃民间贸易厉行禁物的政策真正贯彻执行,已无力维护法律尊严,所以,上述改变只能是迫于时势的无奈之举。既然力不能制,法不能行,则不如退而求其次,做出妥协,以收笼络人心之效,故而这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一旦政府控制力增强,它自然会恢复旧制并执行如初。 唐政府一方面禁止和限制汉蕃民间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从一些史料看,唐政府也允许设立由政府控制下的互市场所以供汉蕃民间贸易,即禁止和限制汉蕃民间自由贸易并不等于止绝所有的汉蕃民间商贸,在政府管理操控的前提下,也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汉蕃民间互市。《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市·互市》引唐《关市令》有云:“令云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壍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这是由政府设立封闭于外界的固定场所,并由政府机构互官司负责诸如交易秩序、交易时间、交易物价等方面具体管理的汉蕃民间互市。也有不设立互官司机构,仅派官吏予以监莅的互市类型。《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市·羌互市格》引唐律格文曰:“《金部格》云,敕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松、当、悉、维、翼五州之地均属唐之剑南道,为羌族聚居之域,蚕崖关位于彭州导江县西部。[17] 《金部格》允许羌人每年十月以后到蚕崖关以外的某指定区域与汉人互市,互市由彭州剌史派出上佐官一人负责,按照唐政府关于互市的法令进行管理,或许即遵循上引《关市令》的规定,同时禁止民间私自往还和贸易。《全唐文》卷981厥名氏《对熟羌市易判》的判题为:“当州熟羌十月来导江县市易,按察使科彭州刺史罪。诉云:‘并蚕崖外’。不伏。”证明了上引《金部格》令文的属实和认真执行。无论是《关市令》所规范的互市类型,还是《金部格》所规范的互市类型,其互市场所由唐政府设立或指定,互市贸易由唐政府具体管理和控制的特点至为明显。 (四) 唐境内少数族商人的管理 这里的唐境是指唐政府独立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而不包括设立羁縻州府的少数族政权控制地区。在唐境,无论是注籍某地的少数族坐贾,还是游走逐利的少数族行商,均同汉族商人一样,不但要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交易的管理,诸如必须将商品放在政府设立的市内出售;每种商品的售价必须参照官方每十天制定一次的三等价格等等,而且要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流通的管理,少数族商人亦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颁给公验或过所,以备各地关津镇戍守捉等关卡的检查。 这是唐政府比较开明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在实际执行中,从一些史料看,华夷之隔还是存在的,表现为政府对少数族商人的管理更加严格一些。如敦煌所出S.1344号《唐开元户部格残卷》载垂拱元年八月廿八日敕云:“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以东来往。”[18] 规定少数族商人只可在唐境内往来兴贩,同汉商一样不得再擅自回到少数族政权地区,而注籍于西、庭、伊三州的少数族商人则只准在三州以东的唐境内贸易,所受限制更大。又如安史之乱前,唐政府对境内汉商无商税、关税之征,但据《新唐书》卷221上《焉耆传》载,开元七年(719)玄宗即“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北道者,轮台征之”。《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赞语对征西域贾说得更为明确,云:“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四镇,出北道者纳赋轮台。”虽然税率多少无具体记载,但对西域少数族商人征税在全国是先行一步的。安史之乱后,唐政府财政困难,各种名目的商税、关税、杂税层出不穷,少数族商人所在纳税,自亦不能例外。 以上论述了唐政府对四种主要形式的民族贸易的管理。就中可以看出,官方互市和朝贡贸易完全是由唐政府一手包办的,商品交换的经济意义与怀柔荒远的政治目的相比较,显然处于次要地位;汉蕃民间的自由贸易是被唐政府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做为官方允许下的汉蕃民间互市贸易以及唐境内蕃商的经营活动,也都是处处受着唐政府的管理。总之,唐代民族贸易管理的最显著特点是由唐政府一手包办或者严格地管理操控,而这种政府行为是封建主义的管理方式。设想在这种管理形态之下,能够出现汉蕃民族贸易的真正繁荣,并通过这种繁荣来促进唐代商品经济的发达,显然是天真幼稚的。我们认为,作为先进生产方式主要推动力的商品贸易和商品经济处在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严密操控之下,丧失了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和主动权,则其发挥的作用注定是苍白乏力的,它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以致冲决封建主义的藩蓠而形成大潮澎湃,这是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商品经济的一般命运。 注释 [1] 《唐会要》卷94《吐谷浑》,第2013页。 [2] 《新唐书》卷50《兵志》,第1338页。 [3] 《资治通鉴》卷213开元十九年正月条,第6796页。 [4] 《资治通鉴》卷239元和十年十一月条,第7720页。 [5] 《全唐文》卷286《敕突厥可汗书》三篇,第2903-2904页。 [6]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礼部》,第1196页。 [7] 《白氏六帖事类集》,文物出版社1987年影印南宋绍兴刻本。 [8] 《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请求门》。 [9] 《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民国刻本。 [10] 《唐大诏令集》卷108。又见《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门》。 [11] 《唐文拾遗》卷4。 [12] 《唐文拾遗》卷4。 [13] 《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门》。 [14] 《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3页。 [15] 《新唐书》卷211上《党项传》,第6127页。 [16] 《唐大诏令集》卷130。 [17] 《新唐书》卷42《地理志》,第1080页。 [18]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跡释录》(第二辑),斯1344号文书,第571页。
魏明孔学术简历
一、 基本状况
姓名:魏明孔 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甘肃皋兰 出生年月:1956年9月
学历:研究生 最后学位:博士 政治面目:中共党员
职称:研究员 职务:《中国经济史研究》常务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
社会兼职:中国唐史学会理事、河北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百科大辞典编委
研究方向: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区域经济史
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联系方式: Tel:68512965 (H) 13691199531 E-mail:weimk@cass.org.cn
二、 主要学历和经历
1978年3月-1982年1月 西北师范大学上大学
1882年3月-1985年1月 西北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1985年3月-1992年1月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任助教、讲师
1992年2月-1994年8月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任副教授(系破格晋升),
兼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
1994年9月-1997年6月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攻读博士学位
1997年7月-2001年7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2001年8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三、 主持科研课题情况
1、 1992-1994年 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项目“西北茶马互市研究”;
2、 1998-2000年 主持并独立完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础课题“西部民族贸易研究――以互市为中心”;
3、 2000-2002年 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历史上西部开发背景与决策研究”(批准号:00BJL035);
4、 2003年 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重点课题“中国经济史前沿追踪研究”。
四、 参与科研课题情况
1、 1988年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历代西北开发思想与政策研究”(本人系第二作者);
2、 国家社科基金“七五”重点课题、国家“九五”重点图书“中国经济通史”;
3、 199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农业经济通史”;
4、 2000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历代灾荒研究”;
5、 2001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近代企业史研究”;
6、 2003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国家资本史研究”。
五、 主要获奖情况
1、 1992年获得“霍英东青年教师奖”;
2、 1991年获得甘肃省“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称号;
3、 1987年《唐代<氏族志>与<姓氏录>比较刍议》论文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 1994年“唐史系列论文”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5、 1995年获得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一等奖;
6、 1996年获得首都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一等奖;
7、 2000年《隋唐手工业研究》获得北方15省市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1年《隋唐手工业研究》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优秀成果奖;
8、 2000年《隋唐手工业与我国经济重心的南北易位》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优秀成果奖;
9、 1994年《河西开发研究》(合著)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10、 2001年《西北开发决策思想史》(合著,本人系第二作者)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11、 2000年《中国经济发展史》(合著)获得国家图书奖;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六、 出版论著情况
(一) 著作
1、《隋唐手工业研究》(独立完成)28万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西北民族贸易研究――以茶马互市为中心》(独立完成)25万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3、《中国西部风物志·甘肃河西走廊风物志》(独立完成)20万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主编)180万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西北开发决策思想史》(合著,本人系第二署名人),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经济发展史》(参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7、《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卷》(参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8、《兰州经济史》(主编兼主撰),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9、《河西开发研究》(参编),甘肃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10、《20世纪唐研究》(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 论文
1、隋代手工业经营重心变化及其不同结局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2、唐宋茶马互市的演变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3年总第5卷(三联书店)
3、2001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4、西北民族贸易研究――以互市为中心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5、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际交易会 《经济学家茶座》2001年总第5辑
6、2000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7、历史上西部开发的高潮及经验教训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8、隋唐寺院手工业述论 《’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西部开发的六次高潮 《经济月刊》2000年第8期
10、1999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1、隋唐手工业与我国经济重心的南北易位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
12、对内封闭:唐代基本国策的另一面 《科学时报》1999年6月14日
13、1998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
14、经济目标与民众期望 《经济与信息》1999年第10期
保定市温仁镇蔡家营村村经济概况
《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87-1998)》
中国财政出版社1999年版
15、唐代私营作坊手工业之管见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6、1997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7、隋唐军事手工业初探
《中国唐史学会第六届年会暨国际唐史学会研讨会论文选集》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1996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9、隋唐手工业与居民饮食结构的改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20、《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历史卷》品评 《光明日报》1997年3月18日
21、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发展的原因 《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2、中国封建社会转型时期的小农经济与市场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23、学习隋唐史的经历与点滴体会 《唐研究纵横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24、1995年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综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
25、1955年《皋兰县三年发展计划》和毛泽东的按语
《当代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
26、唐代进士与公关 《虹》1994年第3期
27、读瞿林东著《中国史学散论》 《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28、无字碑上何以无字 《丝绸之路》1994年第4期
29、蔡伦造纸与丝路考古新发现 《丝绸之路》1994年第3期
30、均田制探赜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
31、唐代道举初探 《甘肃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32、吹捧式书评三例 《新闻出版报》1993年2月19日
33、以全新的角度透视唐代财政史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
34、唐代官府手工业的类型及管理体制的特点 《西北师大学报》1993年第4期
35、唐代科场作弊及防范措施 《教育史研究》1992年第4期
36、儒学为何经久不衰 《文化艺术周报》1992年3月7日
37、隋代河西地区的畜牧业 《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6期
38、张掖互市与隋代民族贸易 《社科纵横》1991年第2期
39、曹魏对金城、河西地区经营述略 《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
40、北魏立均田行三长孰先孰后 《西北师大学报》1991年第2期
41、浅论唐代官府工匠的身份变化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42、建中元年(780年)两税税额基数考 《南都学刊》1991年第2期
43、近年来隋唐五代经济史研究的特点 《中国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4期
44、左宗棠重振丝绸之路述略 《开发研究》1990年第1期
45、古代兰州地区的畜牧业 《西北师大学报》1990年第1期
46、古代考试制度对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 《历史与现实》,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47、略论唐代手工业作坊与行会 《西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2期
48、唐代对外政策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及其评价 《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
49、北魏孝文帝开发河西的决策 《开发研究》1988年第5期
50、清代兰州地区的茶马互市 《兰州学刊》1988年第4期
51、试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历史作用 《历史教学与研究》1988年第1期
52、玄武门之变探源 《西北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
53、唐代《氏族志》与《姓氏录》比较刍议 《西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
54、浅谈古代考试制度对个性发展的制约 《兰州学刊》1987年第1期
55、浅析两税法中“量出以制入”的制税原则 《中学历史》198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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