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 08:30 
1   从内部看,如果存在的是今天的这种婚姻就是占有,没有今天的这种婚姻,而是共同的,就不是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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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混淆了“占有”与“共有”。
“占有”与“被占有”是相互依存的,与“非占有”是相互排斥的。“共有”是如何“占有”的问题,属于“占有”的一种情况,是相对“非共有”或“私有”而言的。
以一块石头为例。首先,只要有人坐在上面,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还是所有人,坐在上面的人与石头之间就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并且只有坐在上面的人与石头之间才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那些不坐在上面的人对石头是“非占有”的。如果任何人都没有坐在石头上,那么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占有”这块石头,即所有人对这块石头都是“非占有”的,在这种情况下,这块石头也就没有“被占有”。所以,“占有”与“被占有”是相互依存的,而与“非占有”是相互排斥的,即对于同一个主体来讲,如果对这块石头是“占有”的,那就不可能同时是“非占有”的;反之亦然。同理,对于这块石头也是如此,如果它“被占有”了,那就不可能同时又没有“被占有”;反之亦然。
其次,如果这块石头只有一个人坐在上面,那么这种占有就是坐在上面那个人的“私有”,而不是某些人或所有人的“共有”,即对所有人来讲都是“非共有”。如果所有人都坐在这块石头上,那么这种占有就是“共有”,即对所有人来讲都不是“私有”或“非共有”。如果一些人坐在这块石头上,另一些人不坐在这块石头上,那么在坐在石头上的那些人的“内部”,这种占有就是他们的“共有”,而不是他们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有,即在这个“内部”来看,都不是“非共有”。与此相反,在坐在石头上的那些人的“外部”、即在那些人与未坐在石头上的人们之间,这种占有就不是“共有”,而只是前面那些人的“私有”,即在这个“外部”,这种占有就是“非共有”。可见,“共有”总是相对于“私有”或“非共有”而言的。
最后,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坐在这块石头上,那就没有任何人“占有”这块石头,也就没有任何人“共有”或“私有”这块石头,对这块石头的“非共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凡是“共有”、“私有”或“非共有”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只要存在着“占有”,就一定存在着“共有”、或“私有”、或“非共有”;反之,如果存在着“共有”、或“私有”、或“非共有”,那就一定存在着“占有”。
因此,在部落内部,如果存在着“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占有(共有)”,那么这种占有就绝不会因为在部落外部属于“非共有”而变成部落内部“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非相互占有”。而按照你的婚姻的本质概念——“婚姻就是占有,占有了就是婚姻”的说法,既然“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占有”本来就是存在于部落内部的,并且这种“相互占有”绝不会因为在部落外部属于“非共有”而变成“非占有”,那么你就必须承认部落内部的这种“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占有”就是部落内部的婚姻,否则,你就必须将你的“占有了就是婚姻”改为“占有了未必就是婚姻”,从而否定你自己的提出的婚姻本质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