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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6 17:56:1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6 15:42
占有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是排斥他人占有的权利。你放弃的东西(比如从你身体里出来的某种空气),可能全世 ...
  问你一个问题:

第一种基本情况。      假如50名女子没有被50名男子占有,或者说50名男子放弃对50名女子的占有,请问:这50名女子是不是又还原到1000人的社会,为1000人的社会共有?
————————————
中国占领的海域,假如放弃占有,是不是又还原到世界社会,为全世界共有?


(请认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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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6 18:47:27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6 15:42
占有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是排斥他人占有的权利。你放弃的东西(比如从你身体里出来的某种空气),可能全世 ...
一夫一妻就不是社会人员了吗?关键是家庭中的未婚子女,在未婚即没有被占有的时候是不是与全社会的异性成员相互共有?如果是,那么按照你的逻辑,未婚子女就是已婚(共婚)子女,即未婚就是已婚。如果不是,那么你所说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就是不成立的。

————————

我说的是共婚的部落,你说的是一夫一妻的家庭
我说的是共同生活的共有社会,你说的是一个个家庭的私有社会。

     这怎能相提并论!

我说的是没有婚姻   共同生活,是共有社会。
而他们虽然没有婚姻,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家庭生活,互不关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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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6 21:47:4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6 17:56
问你一个问题:

第一种基本情况。      假如50名女子没有被50名男子占有,或者说50名男子放弃对50名 ...
第一个问题很简单,以今天的社会为例,如果一对夫妻离婚了,按你的话来说就是彼此不再相互占有了,那是否意味着这两人与社会上的其他男女相互共有了?与社会上的其他男女共婚(群婚)了?

你放弃占有的海域未必为全世界共有,除非全世界有共同的约定:任何国家放弃的海域即为全世界共有,否则,任何国家都有可能将此海域据为己有。另一种可能是任何国家和全世界都不对它实行占有,这样也就无所谓共有或非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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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6 21:53:3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6 18:47
一夫一妻就不是社会人员了吗?关键是家庭中的未婚子女,在未婚即没有被占有的时候是不是与全社会的异性成 ...
占有总是与非占有(没有占有)相对的,一个人在被占有之前一定处于没有被占有的状态;一个人在占有他人之前,也一定处于没有占有他人的状态。这难道还有什么疑问吗?
你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那么我以既没有占有也没有被占有的人作例子,怎么就“互不关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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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1:26:0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6 21:53
占有总是与非占有(没有占有)相对的,一个人在被占有之前一定处于没有被占有的状态;一个人在占有他人之 ...
结合172楼第一种基本情况的占有,占有之前,1000人的社会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就是共同生活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
第一种基本情况的占有,就是100个男女之间的占有,就是50男占有50女,假如这个社会只有这一例占有,只有一个占有团体
占有后,这个100人的团体就是一个部落,其他九百人也是一个部落,这个1000人的社会就是两个部落,部落与部落之间就是私有社会,因此说1000人的社会就是私有社会。
假如,50男与50女放弃这种占有,他们又还原到1000人的社会中生活。那么这个1000人的社会就又变成了共有社会。

——————————

所以说:第一种基本情况的占有发生在1000人的社会,没有男女之间的占有,就是共有社会,出现男女占有,就是私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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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1:45:03
分辨一个社会是不是共有社会,就看这个社会有没有男女之间的相互占有,出现占有就是私有社会,没有占有就是共有社会。

例如:1000人的社会,在第一种占有出现之前,之所以是共有社会,就是因为没有男女相互占有。第一例占有出现后,为什么变成私有社会,就是因为这个1000人的社会中出现了占有(即50男占有50女)。

再看第二种基本情况的占有,指的是100人的社会。占有之前,100人的社会就是共有,就是因为50男共有50女。一夫一妻的出现,就是一男一女的相互占有,占有后,这个100人的社会就是50个婚姻家庭,就是私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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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2:48:1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7 11:26
结合172楼第一种基本情况的占有,占有之前,1000人的社会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就是共同生活的社会,就是共 ...
你先把占有与没有占有、婚姻与没有婚姻的概念搞清楚了,然后再来谈论社会的共有还是私有。

以一夫一妻为例。
第一,按照你的“婚姻就是占有”的观点,夫妻双方因为相互占有而结成了婚姻关系。双方如果解除了婚姻关系,彼此就不再相互占有了。
第二,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的观点,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后,因为不再被任何人占有,也不占有任何人,那么他们就从家庭回到了社会中而与其他人相互共有了,即回到了“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状态。
第三,按照你的“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仍然是婚姻”,“群婚,就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之间的婚姻”的观点,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后,他们就回到了“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状态,进入到了群婚(共婚)当中。
由此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按照你的观点,一夫一妻的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后,即进入到了另一种婚姻——群婚状态。只要他们不再娶再嫁,他们都会永远生活在这种群婚状态中。
按照这一逻辑,还可以证明,任何一个没有与人结成婚姻关系的人(哪怕是儿童、婴儿)都生活在一种群婚状态中!
现在就请你解释一下,按照你的上述观点,是否必然会得出上面的结论。如果不是,那就请你来推论一下你所能得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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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3:25:1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12:48
你先把占有与没有占有、婚姻与没有婚姻的概念搞清楚了,然后再来谈论社会的共有还是私有。

以一夫一妻 ...
你先把占有与没有占有、婚姻与没有婚姻的概念搞清楚了,然后再来谈论社会的共有还是私有。回复:我说的已经很清楚,关键是你要搞清楚。
以一夫一妻为例。
第一,按照你的“婚姻就是占有”的观点,夫妻双方因为相互占有而结成了婚姻关系。双方如果解除了婚姻关系,彼此就不再相互占有了。
回复:你与妻子之间不存在相互所有的关系,就失去婚姻关系。
第二,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的观点,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后,因为不再被任何人占有,也不占有任何人,那么他们就从家庭回到了社会中而与其他人相互共有了,即回到了“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状态。
回复:有个条件:她必须生活在共婚的社会。(打个比喻:70年代,生产队的粮食。你拿回家,就是占有;又送回生产队,放弃占有,就是公有或者共有)
第三,按照你的“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仍然是婚姻”,“群婚,就是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之间的婚姻”的观点,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后,他们就回到了“许多男人与许多女人相互所有”的状态,进入到了群婚(共婚)当中。
回复:回到外面的共婚团体。
由此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按照你的观点,一夫一妻的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后,即进入到了另一种婚姻——群婚状态。只要他们不再娶再嫁,他们都会永远生活在这种群婚状态中。
回复:如果外面的社会是群婚或共婚,解除一夫一妻后,就回到群婚的社会。
按照这一逻辑,还可以证明,任何一个没有与人结成婚姻关系的人(哪怕是儿童、婴儿)都生活在一种群婚状态中!

回复:任何没有占有或被占有的人(包括儿童),如果他们在共有的社会,就是共婚的社会,都生活在婚姻状态。


(千万不要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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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3:34:0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7 13:25
你先把占有与没有占有、婚姻与没有婚姻的概念搞清楚了,然后再来谈论社会的共有还是私有。回复:我说的已 ...
我哪句话断章取义了?你拿你的原话来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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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3:59:09
华夏部落九千男女,就是共婚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就是一家人的社会,最初只有大禹占有了启的母亲,就只有这一例婚姻。

假如大禹放弃对大禹母亲的占有,放弃这个婚姻,那么,大禹极其启的母亲就回到共婚的社会,就仍然是共有社会,就不会出现以后的奴隶社会。
今天是私有社会,即使放弃婚姻,但外面的社会不是共婚的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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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14:08:01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13:34
我哪句话断章取义了?你拿你的原话来对照!
你应该知道: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

比如:1000人的社会,是共有社会,是共婚的社会,其中,50人占有50人,······就是占有。


而你忘记1000人的共有形态,确拿个私有形态的社会。

什么小孩共婚,什么未婚就是共婚······这不是断章取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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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7 22:22:3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7 14:08
你应该知道: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

比如:1000人的社会,是共有社会,是共婚的 ...
你不是说“占有就是私有”吗?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怎么变成了“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的前提下的占有”了呢?难道共有不意味着没有占有了吗?
说我断章取义,实际上是你自己在对自己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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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14:00:46
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

——————————

你应该弄清出现这句话时的语言环境。·····不能单拿一句话来说事。

我说的是共婚的社会,比如华夏部落,大禹占有了启的母亲。
如果大禹放弃这个占有,启的母亲又回到群婚的部落,这就是共有。(“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就是这样的社会环境)
如果你抛掉这个语言环境,单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这分明是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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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14:13:3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7 22:22
你不是说“占有就是私有”吗?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怎么变成了“我说的占有,都是建立在共有 ...
再打个比喻:就说过去大草原,零星出现10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占有附近的草地,同时还存在更多的草地没有占领,这些没有占领的草地就是这10个部落共有的草地。

假如A部落占有东山 西山两片草地,如果A部落放弃西山的占有,请问:放弃后的西山是否就是大家的共有,还是你说的那种“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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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21:33:2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00
你不是说“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吗?

——————————
我所说的当然包括了共婚社会。比如你说的华夏部落,在启的母亲还是婴儿的时候,她没有占有任何人,也没有被任何人占有吧?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启的母亲与部落的其他人不都是相互共有的关系吗?那岂不是启的母亲在婴儿时就与人共婚了?

我前面提出问题时明明有共婚社会的语言环境,你却说我抛掉了这个语言环境,这不分明是断章取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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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8 21:45:1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8 14:13
再打个比喻:就说过去大草原,零星出现10个部落,每个部落都占有附近的草地,同时还存在更多的草地没有占 ...
你举例类比时一定要注意可比性。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时候(例如婴儿时)是否一定与人共婚?一个人在离婚后是否一定与人共婚?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你所举的例子中必须包括这样一种情况:你身体中排放出某种气体(即你不再占有它)后,这种气体是否为所有人共有。否则,你的例子就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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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01:41:4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33
我所说的当然包括了共婚社会。比如你说的华夏部落,在启的母亲还是婴儿的时候,她没有占有任何人,也没有 ...
当然,每个社会的婚姻有一个规定,就是时下人们的规定:

例如:氏族社会前期,氏族之间没有氏族之间的联姻。同一个氏族的男女就能够发生关系。这样的氏族,婴儿时期就已经确定了自己的婚姻关系。

随着氏族社会的发展,出现联姻,最早的联姻,是男到女家(当时的家就是部落),母亲是这个部落大家庭的继承者,故称之为母系社会。后来,发展成为女到男家,这就是父系社会。
无论父系社会的联姻,还是母系社会的联姻,只要确定了他的婚爱范围,就是婚姻。部落之间的联姻往往是交换,即A部落的女子长大进入B部落,B部落的女子长大进入A部落,这就是联姻)关于“进入的年龄”有些部落规定1岁,有些规定10岁,有些规定20岁,不一样。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
如果1岁进入,那么从1岁起,就决定了这个人的婚姻范围。
——————————
启的母亲就是夏氏部落的女子,与夏氏其她女子一同进入华氏,是华氏部落共同的妻子。因此说,启的母亲曾经是共同的婚姻。
启的出现,是大禹的孩子,就说明启的母亲已经被大禹占有,而且禁止启母与其他人自由相爱的权利。这就是婚姻。
婚姻就是占有,占有就是婚姻,占有后,启的母亲就成为大禹的私有。而其他人仍然共婚。

从此,大禹子孙脱离这个群婚的团体,(或者从群体中挑出优秀的异性开始配偶)。
在生产 生活中,大禹极其子孙被大家尊奉为主人,其他人自然就是主人指派下的劳动者。——这就是奴隶部落。

(试想:大禹放弃启母的占有,如果启的母亲又回到群婚的团体,这个共有的社会性质就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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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02:08:59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8 21:45
你举例类比时一定要注意可比性。一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时候(例如婴儿时)是否一定与人共婚?一个人在离婚后 ...
我寻找的正是可比性的例子:

大草原,零星的10个部落与大部落,零星的几组家庭。
草原中存在共同的草地,部落中存在共同的婚姻······这就是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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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15:29:5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01:41
当然,每个社会的婚姻有一个规定,就是时下人们的规定:

例如:氏族社会前期,氏族之间没有氏族之间的 ...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都已确定了自己的婚姻范围——与人结婚,所以,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就都是已婚的。那么请问,世界上还有没有婚姻的人吗?

现在问题的核心依然在于到底什么是共有。
例如,我国的滩涂除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国人民共有。如果某个集体放弃了它所占有的滩涂而没有转让给其他集体,那么这片滩涂自然就归全国人民共有,任何个人或集体要单独占有这片滩涂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但滩涂上的某些东西却可以即不为全国人民共有,也不为任何集体或个人单独占有,无论是全国人民,还是任何集体或个人要实现对它的占有都不会不被允许。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然可以单独地占有它,国家也好,集体也好,都不会不允许。
上述事例表明,在一个群中,如果群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些人要单独地占有某个对象都不被这个群所允许,那么这个对象就是这个群共有的。相反,如果群中的任何个人或任何一些人要单独地占有某个对象都不会被这个群所不允许,那么这个对象就不是这个群共有的。这个群中某个人或某些人曾经单独占有的某个对象,如果现在被他或他们放弃了,那么这个对象是否属于这个群所共有,依然要看群中的其他人要单独地占有这个对象是否会不被这个群所允许。不被这个群所允许的,就属于这个群所共有;反之,则不属于这个群所共有。
因此,你所说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完全没有考虑到既非共有、也非私有情况的客观存在,你所举的那些例子当然也就不具有可比性。把这些例子用到婚姻上,那必然要闹出凡是未婚的、离婚的、配偶去世的都是与人群婚的笑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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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21:19:13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15:29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 ...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都已确定了自己的婚姻范围——与人结婚,所以,全世界人从一生下来就都是已婚的。那么请问,世界上还有没有婚姻的人吗?

————————
我说的是:“确定自己的婚爱范围”,而不是可能的婚姻范围。
我这句话的意思是:氏族部落之间的联姻;今天的女到男家,以进入对方家庭为婚姻。而早期的氏族不存在联姻,但是,氏族中的女子为男子所有而不为外界所有,这仍然是占有,仍然是群婚。······这样的婚姻,应该是从生下来,就确定婚姻关系。——--所以,我把确定的婚姻范围认作婚姻。

  就今天来说,结婚之前,没有确定的对象(范围),结婚就等于确定了对象(确定婚姻范围),结婚后,妻子的范围就是我,我的范围就是妻子。

         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希望你恰当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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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21:40:5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15:29
呵呵,你现在又要开始偷换概念了,婚姻由“占有”变成了可能的婚姻“范围”!按照你这一观点,全世界人从 ...
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然可以单独地占有它,国家也好,集体也好,都不会不允许。

_______

滩涂的螃蟹有可比性吗?

咱们说的占有,在未占有之前,是曾经的共有啊!

螃蟹是曾经的共有吗?

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怎能相提并论,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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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22:00:12
就以一个班的学生为例:假如这是100名男女学生,第一  不为外界人员所有;第二  内部没有占有(婚姻)。这样的男女学生自由自愿的爱,——这就是共婚。这100人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就是一家人。

假如这个班中出现一男一女的占有,就是一例婚姻。那么这个一男一女就是一家人。就说明这个大家庭的社会中出现小家庭。这就是私有社会的开始。
如果这一男一女放弃相互之间的占有,事实上就是又回到了共婚的群体。

——————————

这个“占有”说的是100人的社会,占有之前100人的社会是共有,占有之后100人的社会变成私有。

这就是我说的:婚姻就是占有,占有就是婚姻。社会中出现婚姻占有就变成私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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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9 22:54:1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19 21:40
例如,滩涂上爬上来的一只螃蟹,谁抓住了它谁就可以占有它;如果第一个占有它的人放弃了它,那么其他人依 ...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婚姻与否不是取决于“占有”与否,而是取决于规定的“婚爱范围的年龄”,这不等于说“婚姻未必是占有”吗?不等于否定了你自己的婚姻本质概念吗?
既然你自己知道“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那你就应当明确放弃用它来解释婚姻。具体说,你必须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共有就是共婚”来解释未婚、离婚以及配偶去世的现象,明确说明未婚的、离婚的以及配偶去世的是否都处在与人共婚(群婚)状态。

我的例子在于说明除了共有、私有以外,还存在一种未被占有状态。一个婴儿出生在一个部落中,肯定不存在你所说的那种占有,那就意味着他与部落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部落其他成员共婚了?同理,一个人离婚了,或配偶去世了,原来的那种占有关系不存在了,也意味着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婚了?
如果你说除了你所说的“占有”以外,你只讨论“曾经的共有”这种情况,而不涉及未婚、离婚、配偶去世等非婚姻的情况,那么你的婚姻概念又如何能够将婚姻与非婚姻区别开来呢?这样的婚姻概念又怎么能够称之为“本质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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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05:42:08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22:54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婚姻与否不是取决于“占有”与否,而是取决于规定的“婚爱范围的年龄”,这不等于说“婚姻未必是占有”吗?不等于否定了你自己的婚姻本质概念吗?
——————————

进入后,才决定婚爱范围,才决定婚姻。进入前,例如,你的妻子,在没有进入你的家庭之前,是不是婚姻?肯定不是。
因此说,婚姻的时间就是进入的时间,就是进入后能够决定自己婚姻范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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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05:49:11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19 22:54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既然你自己知道“或许用‘确定的婚姻范围’不恰当”,那你就应当明确放弃用它来解释婚姻。具体说,你必须按照你的“没有占有就是共有”、“共有就是共婚”来解释未婚、离婚以及配偶去世的现象,明确说明未婚的、离婚的以及配偶去世的是否都处在与人共婚(群婚)状态。

————————————

在共婚的社会,就是前期的氏族社会,就是没有氏族联姻的部落,出生后就已经决定婚姻,只要没有男女间的相互私有就是共婚。

因此说,你的那个说法是原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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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05:54:29
我的例子在于说明除了共有、私有以外,还存在一种未被占有状态。一个婴儿出生在一个部落中,肯定不存在你所说的那种占有,那就意味着他与部落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部落其他成员共婚了?同理,一个人离婚了,或配偶去世了,原来的那种占有关系不存在了,也意味着他与社会其他成员相互共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婚了?

————————

共婚的社会,根本不存在婚姻,如何存在离异  丧偶?

你说的这些名词,明显是婚姻名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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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06:02:47
如果你说除了你所说的“占有”以外,你只讨论“曾经的共有”这种情况,而不涉及未婚、离婚、配偶去世等非婚姻的情况,那么你的婚姻概念又如何能够将婚姻与非婚姻区别开来呢?这样的婚姻概念又怎么能够称之为“本质概念”呢?
——————

如果,用“确定婚姻范围”不合适。就分别说明吧!

例如:部落联姻,就以“联姻”决定婚姻。

      没有联姻的氏族部落,出生就决定婚姻。

       今天的婚姻,就是法律登记,决定进入婚姻

··············

之前,应该是没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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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06:28:17
673821000 发表于 2015-9-20 05:42
你说“由于这个规定年龄的不同,进入婚姻的时间也不一样,总之:以进入时间决定自己的婚姻。”也就是说, ...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有指腹为婚的,在出生之前就规定好了“婚爱范围”,你能把这个时间称之为实际进入婚姻的时间吗?两个人在母亲怀胎时就相互占有了?如果出生的是同性婴儿,双方就也必须在这个范围内相互占有?既然规定的时间和婚爱范围并不是实际占有的时间与范围,你在讨论“占有”时用它们来打补丁实在是毫无意义的。

婚姻不仅仅是原始时期才有的一种现象,而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一种现象。因此,婚姻的本质概念就必须反映人类社会所有婚姻的共同本质,从而能够把婚姻与一切非婚姻(未婚、离婚、丧偶等等)区别开来。反之,这个“婚姻”就不是本质概念。而你的婚姻概念,一旦涉及到了未婚、离婚、丧偶等非婚姻现象,就把它们统统归入到了共婚之中。这样的婚姻概念怎么能是本质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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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11:47: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20 06:28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 ...
指腹为婚是不是婚姻?童养媳是不是媳妇?
如果按照眼下的婚姻概念,指腹为婚显然不是婚姻,童养媳显然不是媳妇。但是,按照我对婚姻的概念,指腹为婚应该就是婚姻,童养媳就是媳妇。

我说的婚爱范围,事实上就是相互占有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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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20 12:03:42
wzwswswz 发表于 2015-9-20 06:28
你原先讲的是“规定”进入的时间,现在讲的的“实际”进入的时间,这两者能是一回事吗?在包办婚姻的时代 ...
而你的婚姻概念,一旦涉及到了未婚、离婚、丧偶等非婚姻现象,就把它们统统归入到了共婚之中。这样的婚姻概念怎么能是本质概念呢?

——————————

你又把两个层次的婚姻搅到了一起。

(50男共同占有50女,对于外面的社会来说,就是占有,就是婚姻,这就是群婚。而对于100人的社会来说,是50男共有50女,是共同的,这里没有占有,就是没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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