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流程_信贷业务的主要当事人_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文件
信贷业务流程
1、企业申请。
2、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3、客户经理实地调查。
4、进行评级、授信。
5、客户经理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6、落实贷款前提条件。
7、发放贷款。
注:项目贷款另需进行项目贷款评估。
信贷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在信贷业务中可能涉及的当事人和参与人包括:
1.贷款人。主要指依《商业银行法》能够从事信贷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公司等,其中财务公司的信贷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
2.借款人。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人民银行。为企业借款人核发贷款卡、贷款证,为商业银行提供信贷登记咨询服务。
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有关信贷政策。
5.委托人。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通过提供资金并委托贷款人发放贷款。
6.被委托人。即贷款人,按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但不承担任何风险。
7.抵押人。利用拥有处置权的财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企业或个人,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者。
8.出质人。指按《担保法》规定以拥有处置权的动产或权利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自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
9.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10.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根据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办理抵押、质押财产的保险业务,并按申请人的意愿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指定为第一受益人。
11.抵押登记机关。指按《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12.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合同公证、财产提存等业务的当地公证机关。
13.资产评估机构。指对抵(质)押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的专业评估机构。
14.贷款人协作方。指与贷款人签订“银企合作”、“银校合作”等协议的特约商户、协作院校等,与贷款人合作开展特定的信贷业务,按协议的约定承担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协助收回贷款或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等义务。
15.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调解或解决合同纠纷。一般贷款人要求由其住所所在地或抵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6.财产共有人。抵押、质押财产的共有人必须在抵押、质押合同签署前出具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17.财产承租人。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8.受让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亦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将自己的债权或债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其中借款人转让其债务必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而贷款人转让其债权原则上只需通知借款人。个人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其财产的继承人、监管人、受遗赠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视为债务受让人;企业借款人在合并、分立等改制后新的法人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亦可视为受让人。
19.证明人。为借款人的收入、家庭情况提供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如为个人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的单位、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见证人及出具家庭困难情况的当地政府机关等。
20.受托律师。各方当事人均可委托专业律师代办有关法律事宜。
信贷业务的主要法律文件
信贷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关规定,需要各方当事人签订一系列合同或协议,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书。借款人在申办信贷业务时填写的申请资料。
2.主合同。指贷款业务的借款合同、贴现业务的贴现协议等对信贷业务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的主要合同。
3.担保合同。指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为保证主合同顺利履行的担保合同。
4.反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保证人、第三方抵押人、第三方出质人签订的保证履行主合同的反担保合同。
5.相关合同。指房屋买卖合同、装修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借款用途、借款人与其他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所签订的合同。
6.委托扣款协议。指借款人授权贷款银行从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以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其债权人、合作方的授权书或协议书。
7.合同变更协议。指展期协议等对主合同、担保合同进行变更的协议文本。
8.借款借据。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贷款人开出的借款凭证,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凭以转账放款,借款人会计部门凭以做账。
9.对账单。主要针对企业借款人,贷款行向借款人定期寄出对账单,对贷款本息的归还情况、当前余额等出具银行账务明细。
10.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利率变更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