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区别_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业务
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区别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这种产权制度,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制,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而是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有机结合。合作制的特点是“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适合于分散、弱小的个体劳动者的经济互助,是一种劳动的联合;股份制的特点是“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商业化程度高的地区,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与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而构建的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这种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三农”服务功能和商业功能相结合的产权制度,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比较明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来说,是一次新的、大胆的尝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在设立条件上,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在股权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在法人治理上,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在服务重点方面,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业务
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合作银行可经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这些业务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和国际业务四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