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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时下,“道德苛求”成了一个新的流行词语,与之相伴的还有“道德强暴”、“网络暴力”、“群体暴力”等等。

那些把“道德苛求”挂在嘴边的人似乎没有认识到,“不要对他人搞道德苛求”这个要求本身俨然已经演变成为一条新的道德准则了,故而,“不要搞道德苛求”也就变成了“道德苛求”,因此,指责他人“道德苛求”的人就如同“州官放火”了。

当“道德强暴”成为流行词语之后,州官们可以用之为“范氏先跑”行为进行辩护,转而去谴责那些对范氏先跑行为搞“道德苛求”的人,全然不顾范氏先跑实际上已经和法律(《教师法》)的条文相抵触。

 

回到正题上来。

但是,尽管“流行”似乎仍有一定的流域。在州官们用“不要道德苛求”的标准去苛求他人的时候,却非常愿意把“社会责任”这个道德层面的东西强加在企业身上,没有注意到对一个守法经营的企业再谈所谓的“社会责任”问题,其实也是一种道德苛求。有著名大企业因为在四川地震之后捐了二百万,没有达到某些人想象的程度而被大加挞伐,尽管这个企业捐款是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天一切损失都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尽管比那些口诛笔伐者捐得已经多得多。

当企业都在忠心耿耿地追逐利润的时候,我们这个倡导私有制神圣、市场万能的社会却要把社会责任的光环硬加载于企业的头上。在人们热议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时候,“道德苛求”这个流行词语似乎暂时不再流行了。

 

一个以提供医疗服务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如何体现?我们经常辛酸地听到这样的报道:患者因为没有钱而主动终止治疗或者被医院停止用药,不久后病逝家中;父母因为没有钱把新生病儿抛弃在医院;患者因为没有钱而停放在医院的门前,导致治疗延误……

有人可以指出这些医疗企业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似乎没有。但是,铺天盖地的谴责依然难以平息。

其实我们都知道,每天都有很多人因为医疗需要输血,血库一直缺血,国家号召和鼓励义务献血,但是并没有规定公民具有献血的法律义务。因此,没有人因为医院里总是有人等待输血而自己没有献血而受到社会的谴责。

那么,一个普通公民没有去无偿献血和一个医疗企业没有把自己的钱财无偿给予和借给病人,这两者有何本质上的区别?没有,本质上都是对私有权力的尊重——血液属于主人,想献则献不想献则可以不献;企业的医药和技术属于企业,想与人交换就让渡,觉得不合算有风险就不与之交换——这都是私有权的权力表现。但是,人们似乎总是不谴责前者而却乐意谴责后者。何故?前者更大可能会涉及到自己,而后者的对象只是“他人”,显然具有明显违犯“己所不予勿施于人”古训之嫌疑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搞市场经济要以法说话,而不能对合法经营的企业搞“道德苛求”,把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责任”强加在企业身上。

责任其实来源于产权分割,私有制只会对自己的产权负责。现在产权制度是经济学当中的一个热点,主流的经济学家都在鼓吹要产权明晰,而明晰的产权就必然要求明确的责任划分,要各负其责,政府承担完全的社会责任,企业经营后果责任自负。当大家乐于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的道德强暴的时候,不要有意无意地成为了政府推卸自身责任的方式。

责任历来都是双向的,相互承担的,如果是单向的只能叫做义务。如果要把社会责任强加给企业,在法理上势必给予政企结合或者国家越权干预经济的更多理由和机会。时下美国三大汽车巨头濒临破产,美国政府要不要救助成为热议焦点。一种分析认为,三大巨头的财政困境原因之一就是这些企业无一例外地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庞大的就业人数和员工的高社会福利。就业和社会福利本来就是政府的责任,现在企业承担了这些社会责任,私有制的企业已经实质上具有国有企业的内涵,因此当企业因此陷入困境的时候,政府就理应救助,否则就形成了社会问题。这大概就是奥巴马一定要就三巨头的原因吧。如果认为三巨头的社会责任是应该的,奥巴马救助三巨头也是应该的。

同样道理,如果美国的金融业在资本服务产品的定价方面必须服从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而不能自由决定的话,它就承担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责任,则当金融业出现危机的时候,布什政府的全力救助也是义不容辞的。这样一个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互相渗透的体制,断然不是某些人标榜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了,用萨谬而森的话说,属于“混合经济”。

 

中国人对过去国企“小社会”格局造成的经济发展缓慢居民应该有所记忆。我们把去掉企业的这些社会责任的行为称其为“改革”“改制”“减负”,在政府没有建立起承担制度的时候,匆匆忙忙把就业问题从企业剥离,用“下岗”的方法把众多员工放到了无人负责的中间地带。现在,我们再回头强调企业的所谓社会责任,是不是需要先对过去的改革进行一番从战略理论到战术实战的反思?

 

市场必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私有制天然缺乏人情,和社会责任这种温情的道德格格不入。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办法就是分清楚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地盘界线,即有些领域——和人之生命有关的领域——不宜鼓吹和推行私有化。

当然,还可以考虑另一个办法,就是把“社会责任”法制化,当作法律责任写进法律条文当中。例如向企业开征不定时征收的“国难税”等等。此时,同样不再存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因为依法纳税的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社会责任方面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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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08:40:00

只有中国人能写出楼主这样的文章标题来,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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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09:23:00
其实作者的观点还是有点太片面了,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人是社会的人。既然都是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当然要为社会责任付出一些否则就说不通了。诚然企业作为私有制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如果一个好的企业只顾赚钱而忽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劳动力的苛刻剥削,这些社会问题是不是也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呢?如某些房地产大企业廉价拿地盖房,高价出售,其中的利润非常巨大但是这些地却有很多是农民的“私有土地”。那么企业在侵占农民的土地时有没有考虑他们的利益呢?所以说既然企业赚的是社会的钱(很多可能是不公平权利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那么企业是否也应该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付出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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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10:05:00
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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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16:25:00

楼主: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强暴。

市场必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私有制天然缺乏人情,和社会责任这种温情的道德格格不入。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办法就是分清楚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地盘界线,即有些领域——和人之生命有关的领域——不宜鼓吹和推行私有化。当然,还可以考虑另一个办法,就是把“社会责任”法制化,当作法律责任写进法律条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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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保障经济体效率的源泉,但是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往往走向野蛮资本主义,走向市场失灵,走向过度投机/恶性竞争/市场操纵。所以我们才需要法律法制,所以政府才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环(当然政府的经济职能还有其他)。所以,市场经济的背后是成文法的权威性。

而成文法的背后是社会规范(social norm)。这点,从某种意义上,回到了很遥远的过去的儒家-法家之争。法家(法派,创始人商鞅)最大的缺点不是苛政猛如虎,而是在长期法令走向太多太密,使官吏钻法律的漏洞使百姓动辄犯法,从而终将引发社会动乱(当然,这里不谈立法的代议制问题以及法律的代表性问题)。这是为什么儒法之争儒家最终以“德治说/性善论”击败法家“法治说/性恶论”最终获得官方显学地位的根本原因。儒家的基本观点:法制的背后是道德,惟有修德才是遏止百恶的根本方法。这一观点与今天欧美的自然法(law of the nature),社会规范(social norm)的精神如出一辙,如果不谈现代欧美法律背后的宗教影子。关键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市场经济当然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但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市场经济决不一定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

社会福利最大化,这不仅仅是一个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规范(social norm)重建的问题。而这个话题就长了。。。

回过头来看这篇帖子,“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强暴”,立论恰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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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6 10:25:00

根据捐赠动因的不同,可以把企业捐赠分为四种类型:经济动因主导型、制度动因主导型、道德动因主导型和平衡型,用以表示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特质。但现实中企业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企业难以基于纯粹的道德动因承担社会责任,而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担社会责任则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更何况,在制度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只是企业在市场上生存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份内之事。此外,即使存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外的某种社会责任,企业管理者也难以对其真正了解,更不能正确判断应该为承担这些责任付出多少代价。因此,捐赠应该属于社会最终财产所有者的个人行为,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其利润的活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私人制企业与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捐赠动因可能大不相同。类似于个人捐赠,私人制企业所有者通过最大化自身效用函数做出捐赠决策,此时,“利己”的经济动因或者“利他”的道德动因都有可能使其获得正效用。而现代股份制公司由于分散的股权结构,则更趋近于理性的“经济人”决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6 10:26: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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