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协议或合同_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及保护范围
商标权转让协议或合同
商标权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合同。商标权人为转让方,接受转让的一方为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商标权,支付定的价款,原商标权人不再享有商标权。
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体有一定的限制。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二、商标权转让需要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有关文件,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和商标局核准转让的证明文件颁发给受让人,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三、商标权转让以公众不致发生误认、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为条件。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脱离企业而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因为在公众的印象中商标是与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将不予核准并驳回申请。
四、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
五、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附商标权转让合同参考文本:
商标权转让合同
甲方(商标权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商标权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就注册号为×××××××商标的商标权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在下列项目后以“√”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在××××签订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及保护范围
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规定期间内向商标局申请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商标权可以续展,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即可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如果在续展期间,未能及时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一个宽展期,即在注册商标期满后六个月内还可以办理续展手续,但要按规定缴纳迟延费。
三、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也称注册商标的终止或注册商标的失效。
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注销;二是撤销。
1、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使用注册商标而报请注销或期满不请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注销。
方式有:自动办理放弃商标权的登记手续而终止商标权;商标有效期和宽限期内,不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他原因,如商标权主体的缺失。
2、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理,是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
《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导致撤销的理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商标再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受上述条文的限制。
四、保护范围
1、对于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