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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3

什么是商标抢注_出现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_商标被抢注后的应对方法


什么是商标抢注


法律上对商标抢注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二是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三是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出现商标抢注现象的原因


一是商标抢注有利可图。商标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各种抢注的案例,不难发现共同之处,抢注人大多属于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者以“侵权”之名投诉、起诉以诈取赔偿,又或者按产品销售量索要许可费。在这种大环境下,抢注商标可以赚取丰厚的利润。


二是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遵循“注册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此外,在我国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真实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三是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使用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诉讼维权。但是,这些途径取证难度大,成本高,裁定过程也比较复杂,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即使是最终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耗去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四是商标意识不强。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一些情况发现,许多企业商标意识仍很淡薄,注册不及时给他人抢注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有些企业注册了商标,但是商标注册范围狭小,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一般习惯只在自己现有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忽视了企业未来的可能发展的相关领域,没有未雨绸缪地在相关类别或更多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这样就会留下自己商标有可能被其他企业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抢注的潜在风险。


商标被抢注后的应对方法


针对商标被抢注的问题,企业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给予大力的支持。商标抢注后的应对方法,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商标异议和争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一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使之不能注册。因此,如果抢注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商标注册成功。


二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请求裁定。对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该商标已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是在商标使用管理中提出撤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因此,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成功后,但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或他人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四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市场交易和相互竞争时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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