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凤凰网13日援引《南华早报》报道,美国法学教授吉奥弗雷·桑特(Geoffrey Sant)最近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反常现象:如果中国司机意外撞倒了一个人,“潜规则”是把人撞死更好。然而这位教授声称:我从来没有在中国内地开过车。
吉奥弗雷·桑特
桑特是美国福特汉姆大学(Fordham University)的法学兼职教授,也是纽约德汇律师事务所(Dorsey & Whitney)的特别顾问。他最近在Slate网站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指出,中国内地“反常的”的受害者赔偿法规,使得赔偿一名生还受害人的花费,远超过赔偿一名死亡受害者的遗属的花费。
1996到2000年,桑特在台湾生活时,第一次听说“撞了就撞死”这个概念。那之后到2003年,他一直在亚洲不同地方生活。 他题为《驱动杀害》(Driven to Kill)的文章在Facebook上已经被分享了99100次,吸引了超过1200条评论(大多数是表达震惊和难以置信),甚至让Slate为桑特举办了一次网上问答活动。
然而,文章的部分读者质疑桑特的说法的准确性。这些读者指出,桑特的文章中缺乏统计数据,文章描绘的中国司机形象是错误的或不完整的。大陆和台湾有不同的交通和赔偿法规,台湾还有独立的交通法庭,专门负责与司机有关的案件。
现在,来看看还要在中国“多呆一会儿”的桑特,是如何与《南华早报》对谈公正和中国驾驶行为,以及回应对“撞了就撞死”现象的质疑。
是什么触动你去写“撞了就撞死”这种现象,以及赔偿法规中的漏洞呢?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就知道有“撞了就撞死”这种现象。就像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当时是一个朋友告诉我(这种现象)的。但是,直到2012年左右我才真正考虑写一写这个现象。 2012年,我就另一个议题写了一篇文章,是“代犯”的问题,就是一个人雇用或者安排另一个人,代替他去坐牢或上庭。
那篇文章之后,我的一位内地朋友问我,有没有计划写一写“撞两次”的现象。但是当时,我觉得西方读者不会相信这种故事,除非我找到视频,展示给他们看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个夏天,我终于有一些时间,找到了一些展示“撞了就撞死”现象的视频,比如一些闭路电视片段,其中一些司机反复碾压被撞倒的路人。我找到这些视频之后,我觉得写这个文章就比较顺理成章了。
你在文中说,这种现象“挺普遍”,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我觉得这个“挺普遍”的说法被一些读者误解了。我要澄清的是,我说“挺普遍”是指这种案例在一年中会多次发生。我不是说有很大比例的交通意外都会导致“撞了就撞死”现象的发生。
“撞了就撞死”有多普遍? 2013年7月5日,《人民日报》转载了一篇原载于《工人日报》的评论文章。这篇文章引述一名货车司机说,“其实,撞了就撞死而不要只是撞伤,已经成了我们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了”。
“如果人被撞死了,我们都有能力赔偿,但我想,如果只是撞伤,就不是人人都有能力赔偿了。”
这篇评论说明,如果一个司机把一个人撞残了,或者撞成了植物人,赔偿将成为无底黑洞。
这个货车司机讲到了“潜规则”,但司机们有多经常会依照这个规则行事呢?我可以找到很多媒体和社交媒体的相关报道。大致而言,大约一个月就会有这样一则新闻出现在新闻报道或者社交媒体上。
当然,那些“撞了就撞死”的司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以为不会被抓到。其中有多少案件被发现呢? (因为有目击者或者因为事发过程被拍了下来)另一方面,有多少会“成功”而且不被发现呢?这些问题本身就是不可能被确切回答的(有谁能知道有多少案子没被发现或者没被曝光?)。
不仅如此,如果假设这些案件中,至少一半,或一半以上,都没有被发现,那么这种现象的发生频率就是每几周就有一次。我怀疑实际频率更高。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挺普遍”的。我是说此类案件在一年中会多次发生。我不是说大量交通意外最终都以“撞了就撞死”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