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范本_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_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且乙方的岗位特殊性,其必然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
后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关于知识产权
1.1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开甲方后一年内,独自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其在甲方期间的工作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著作权、商标权、
域名权)都属于甲方所有(专属于乙方的人身权利除外)。但是,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开发的知识产权,可根据该委托协议归第三方所有。
1.2 乙方在职期间,有义务将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信息报告给甲方。
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材料,以协助甲方申请、转让或注册上述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对该知识产权
拥有绝对权利。
1.3 甲方对于乙方在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奖励。
1.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1.5 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第2条 关于保密
2.1 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且不为公众所知的具体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均属甲方
的保密信息。
2.2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未被公众所知的有关甲方的产品、方法、工艺、改良、公式和设计等信息;
2)图纸(含草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
3)研究开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研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
4)甲方计算成本的方式和公式;
5)甲方的业务和市场策略;
6)甲方(现有和潜在的)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等;
7)与研究项目、专有技术、价格、折扣、加价、营销、招标及经营策略等有关信息,以及与甲方的知识产权组合及策略有关的信息;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资料,包括其他与甲方的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
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档案]]、重要的管理方法、相关的函电等。
2.3 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所表现,如文件、甲方书刊、函件、图纸、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以及电子
邮件等。
2.4 乙方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甲方的忠实义务的要求。乙方在职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义务;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
保持其机密性;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3)正确使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患。
2.5 乙方在离开甲方之后(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均不得以任何形武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
外的任何第三方。
2.6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2.7 乙方应当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保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扣留、带离、转移给他人或者销毁。
如记录着保密信息的载体由乙方自备,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保密信患复制到甲方所有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
保密信息消除;如无法从乙方白备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应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8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将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擅自以抄录、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控制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
阅读、复制、传递;
2)将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3)未经甲方授权,擅自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的身份对外发布、提供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在离开甲方后,以在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服务或牟利的;
5)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利用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2.9 乙方如能提供明确并有说明力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下述性质之一的,将不受协议中有关保密义务的约束:
1)为履行其在甲方的职责并为甲方的利益所需要,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合理地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
2)为履行强行性的法律义务(如国家安全机关指令)而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形下,乙方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范围应仅限于为履行该强行
性法律义务所必需或该强行性法律义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且乙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通知甲方,以便使甲方能够采取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2.10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第三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1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工资
报酬中按比例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3条 违约赔偿责任与争议解决
3.1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2)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实际损失或必然发生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相应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3.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4条 其他
4.1 本协议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为准。
4.3 如果此协议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被认定无效,则其余条款仍将具有约束力。
4.4 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4.5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6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4.7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期限
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劳动者负有替用工单位保密的义务,但是对不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负担义务.所谓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熟知并且能给用工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除此以外,用工方不能将一些众所周知的情况拿来作为”商业秘密”,更不能以此为由制约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