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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经济史与经济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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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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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21:49:00

1、如果让出的这部分利润,如实入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受法律保护;

2、如果让出的这部分利润,没有入账,属于商业行贿;

3、如果经营者采取让出利润的手段,导致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形成对竞争者的排挤,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行贿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11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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