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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8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在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有一类抗争正在大量出现,这种抗争与杨佳等选择了个人抗争(此类案例虽然惊心动魄,但为数甚少)不同,一些地方的中国百姓选择了群体抗争。如何破解这类压力,对于面对经济放缓压力下的中国政府,应是当务之急。

如果说杨佳案是“以暴易暴”个人抗争的极端案例,那么11月17日发生的甘肃陇南事件就是群体抗争的例子。这一天,已被政府征用了土地等待着回迁新房的武都区农民,听说原在武都区的陇南行政中心即将迁出的传言后,担心自己得不到安置,一起去市委门前请愿,要求给个说法,政府出动了武警,也没能阻止事件升级为暴力冲突。

最近一个尚处于“前暴力阶段”的群体抗争发在江苏海门余东镇。一两个月前,余东镇与其属下的长圩村偷偷达成协定,在长圩村离居民区不远的农田设立一个垃圾堆放填埋场,处理镇里每天产生的医疗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固形废弃物。随着每天运来的垃圾越积越多,许多村民发现,即使到了11月底的深秋,家里仍然飞舞着从恶臭垃圾场飞来的苍蝇。他们也知道,垃圾堆也正在污染农田和河流。迫于无奈,11月29日,愤怒的村民掘断了通往垃圾场的路口。目前事态还在发展之中。

当然,并非所有的群体抗争都是暴力的。有一些是讲究策略非暴力的群体抗争,常常发生在资讯发达的大城市,如去年上海居民反对将磁悬浮兴建在家门口而上人民广场“集体购物”及厦门市民反对兴建PX化工厂而上街“集体散步”。

与许多人想象的群体抗争是“非理性的”、“混乱的”不同,群体抗争参与者的行为是符合经济理性的、其行为模式也是有章可循的。我们先从分析个人行为开始,因为群体行为是可以被还原成个人行为的。

根据2005年的社科院《社会蓝皮书》,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 2004年后的统计数不再见发表),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受到了政府权力侵害而导致的群体抗争。何以至此?

在一个法治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的社会,政府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当公民的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侵害,他有三类选择:一、自己被损害权利的利益很小,不值得任何救济,因为任何救济都是有相应的成本的,也就不管了;二、被损害权利的利益不小,需要救济,那他可以选择与政府进行对等谈判,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得到价值上的补偿,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三、和平抗争,包括请愿、示威、游行等,激发舆论的关注,给政府施加压力。而毁损财物、戕害人命的暴力抗争行为被选中的机会很小。这就是说,面对政府侵权行为,他拥有完整的救济选项(A Full Range Of Remedy Options)。

在这样的社会,他选择和平抗争的成本(放弃的其它收入),由两部分加总:(1)抗争的直接成本,他耗费了时间和金钱,而这些时间本来可以用于工作和休息,金钱本来可以用于消费;(2)抗争的其它机会成本,通过市场交易或司法途径获得解决的可能性。他选择暴力抗争的成本,是这两块再加上(3)暴力成本,他可能受到警察暴力的伤害,也可能因为对别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伤害而受到惩罚,如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现在我们改变一项局限条件,把这个人放到一个政府的行为可以“逍遥法外”的社会,当他的权利受到政府权力侵害,政府要么置之不理,要么顶多给予一个远远低于该权利市场价值的补偿(中国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无数征地、拆迁纠纷常常就是这样的情形)。想一怒之下诉诸法律?司法系统不是独立于政府的,要么不立案(三聚氰胺奶制品事件发生后,中国各地的政府指令各级法院不得对受害者起诉奶制品企业立案就是这样的情形),要么即使立案审判了也很难得到有利于他的判决。他会如何选择呢?

这时候,约束人的行为的经济学基本定律“需求定律”就出场了。需求定律讲的是:其它条件不变,价格(或代价)上升,需求量减少;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这个人选择抗争(和平抗争或暴力抗争)的总成本是下降了的,因为第2项抗争的其它机会成本即通过市场交易或司法途径获得解决的可能性从原来是正数(而且是很大的正数)变为零,成本下降,选择抗争的意图也就增加。

这就意味着,他的救济选项就“两极化”(Polarized)了,要么忍受,要么抗争,都是极端选择,原来处于中间的救济选项就被两侧的极端选择所取代了。这对个人抗争和群体抗争同样适用,因为群体抗争无非是若干个人行为的汇总。所以当我们大量看到一个极端选项“抗争”的时候,我们也要知道必然对称的大量存在着我们所没有看到的另一个极端选项“忍受”,两者都与“和谐社会”的理想格格不入。

在新的局限条件下,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的权利受到了政府权利(或有政府权力撑腰的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第1项“抗争的直接成本即耗费时间和金钱的价值”是可以分摊的,群体事件中常常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第3项“暴力成本特别是群体暴力造成政府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参与者面临的惩罚成本”是可以分摊的,面对着几百人几千人甚至更多人的群体抗争,政府也只能抓几个到几十个“煽动、组织事件的骨干分子”,其余因他们的牺牲而获益的人,常常会因为事先约定或事后感激他们而照顾他们的家人,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常常有上述两种成本的分摊。

由于成本分摊,群体抗争(尤其是暴力性的群体抗争)的成本会急剧下降,参与的人数越多,成本也就下降得越快,同样是需求定律的作用,成本下降,群体抗争的意图增加,这就是中国近年来群体抗争事件是如此之多的原因。有什么因应之道?

要削减抗争尤其是群体抗争的数量,一个方法是大大提高其成本,让需求定律向另一个方面变动。群体抗争的第3项暴力成本特别是惩罚成本不可能再增加了,因为政府总不能用对待敌人的手法来对待群体抗争参与者,那样的话政府付出的代价只会更多,也不能把所有的群体抗争者都关进监狱,因此只有增加群体抗争的第2项“抗争的其它机会成本即通过市场交易或司法途径获得解决的可能性”才是可行的,也是明智的。

这就意味着中国必须痛下决心推进政府和法律体系的改革,“政法分离”,让法律体系自外于政府体系独立运行。对法律部门来说,其唯一的职责只能是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当个人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侵害而求诸法律时,中国的法律部门与政府分不开,面临着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问题,是无法履行客观中立的专业裁判者的职责的。而当法律不能自外于政府时,政府就自外于法律了,这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原则背道而驰。  

减少抗争尤其是群体抗争另一个方法是减少对抗争的需求。如果个人权利和政府的权力能得到清晰界定,是能够减少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的。科斯定律(Coarse Theorem)说: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市场交易是人类社会独有的和平解决竞争问题的方法,而没有权利的清晰界定,或者说游戏规则,是不会有市场交易的。

上文提及的长圩村民反对垃圾场建在自己家门口的事件的起因,正是权利没有清晰界定的“集体所有制”,在集体所有制下,真正行使权利的往往是乡镇和村的干部,他们可以事先不征得村民的同意私相授受、私自决定集体土体的用途。不久前召开的17届3中全会没有把土地产权清晰界定给农民,是令人失望的,意味着基层干部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行为还会层出不穷,而“自求多福”的群体抗争也会无日无之。

个人的权利要清晰界定,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力(及相应的责任)也要清晰界定:政府官员的权力要在可识别的条件和程序下行使,严格约束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的不履行或超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外的滥用权力行为,特别是要限制政府征税和公共财政的权力,官员个人财产收入也要申报和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上述诸条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可以断定:只有在个人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均得到清晰界定(有助于减少对群体抗争的需求)和有独立运行的司法体系(能提高群体抗争的成本)的局限条件下,中国的群体抗争才能显著减少。

转自: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3365&page=1

 


猫爪  金钱 +30  魅力 +10  经验 +10  背后的东西,很值得深思。 2008-12-8 17:40:59
winston1986  金钱 +50  好文章 2008-12-10 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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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8 15:58:00

因为他们的声音不能很好的传达,即使传达了,也没人聆听,更不会得到当地政府的正确对待。

不过没关系,咱们官方媒体不是说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了么,呵呵。

大力打压不法分子,这社会就和谐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8 16:00: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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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9 21:53:00
你觉得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百姓负责的官员能解决问题吗?进一步的说,这种挑选和提拔官员的体制能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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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18:33:00
知易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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