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guw 发表于 2016-6-27 12:31 
冒天启:改变研究思路,把握《资本论》精髓——在山西《资本论》研究会上的演讲提纲
因此,《资本论》一卷的结论,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我这里重复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革命的看法,似乎不得不简单谈谈十月革命历史事件的真实性问题。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档案面向公众开放,为我们更多的了解俄罗斯有关历史事件,提供了更多鲜活的材料。过去,我们对十月革命的了解,可能主要来源于《列宁在十月》电影。据说,崔永元准备在《电影传奇》中要再一次攻打冬宫,俄罗斯驻华大使馆知道了这件事,告知他说:历史的真实不是电影里所讲的那样,不能再影响下一代了!1917年二月,各种政治力量联合推翻了沙皇专制统治,建立了临时政府,这是很有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当时,各派政治势力都很活跃,斗争焦点除了“和平”与“土地”外,就是要求尽快召开立宪会议,实行民主立宪。当时,布尔什维克在各种政治势力中并不占优势,但其所持的观点非常激进,要求快速的召开立宪会议。围绕召开立宪会议快慢问题,从二月到十月,动荡中的俄国共经历了五届不同党派构成的临时政府,时间都很短。1917年11月7日,布尔什维克为了快速实现立宪,攻打了冬宫。列宁解释了采取这种办法的原因是因为临时政府不愿召开立宪会议,而这之后所建立的“工人和农民的临时政府”,宣布要通过选举实现民主立宪。1917年11月12日至15日,在布尔什维克组织下,俄国实行了选举。但选举结果却是列宁所没有料到的,布尔什维克输得很惨,只获得23.9%的选票,远远低于社会革命党所获得的40%。列宁认为:民主要为政党的利益服务。因此他决定“用武力更正票箱”。1918年1月5日召开立宪会议。会前,苏维埃政府调集了忠于布尔什维克的军队进入彼得格勒并宣布全城戒严。会议上,布尔什维克代表公开要求立宪会议按人民委员会要求把权力交给苏维埃,但遭到了多数代表的拒绝,结果这些代表被布尔什维克调来的军队都赶出了会场,布尔什维克宣布解散立宪会议。这以后俄国经历了残酷的内战,内战的一方说:一切权力属于苏维埃;另一方却说:一切权力属于立宪会议。可见,1917年11月7日,列宁是使用武力加快民主的立宪选举;1918年1月5日是因选举结果而通过武力解散了立宪会议。只是在后来爆发的内战中,列宁才逐步阐明了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的理论[6]。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欧洲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都确立了大工业。伯恩斯坦根据这种情况,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做了新解释,他认为:马克思的价值,是一种思维构想,当他进行了一系列的抽象后,劳动价值是作为思维的公式或科学的假说而得到承认,剩余价值是商品的劳动价值同对于生产商品时工人消耗的劳动力的付款之间的差额,这实际上是以假说为根据的一个公式。[7]他解释说:生产费用对价值量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谁也不会把起码说还不能补偿生产费用本身的商品继续往市场上送,而对于超过生产费用出售的商品,不久就会出现竞争,把价格压低。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对需要的分析。需要,自然要与总起来构成市场的各个阶级的购买力有关,也就是说,效用、需要,是通过有效购买力实现的。因此,应该寻求劳动与资本结合的最有效的形式。伯恩斯坦在当时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下做出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违背马克思阐述价值概念的方法论,也符合恩格斯的有关价值是费用与效用的关系理论的原意。当然,他对恩格斯有关和平进入社会主义与暴力革命的关系的理论解释并不完全符合恩格斯的完整思想体系。
中国的革命是在充分认识中国社会性质的基础上,历经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才取得了胜利,中国人民也才由此站了起来。因此,中国革命与俄罗斯十月革命的历史真相完全不同。但在20世纪中期后的经济建设中,主流的经济思想强调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强调要对资本主义改造,强调要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强调经济工作要算政治账,而不算经济账。虽然孙冶方也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但他从社会化大生产意义上,以一个非商品的视觉,把恩格斯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理论,运用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以中国化了的经济学语言对上述经济建设的指导导思想作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充分展现了生产费用对效用的[8]关系的理论的生命力。他在多篇文章中都讲: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用最小的劳动消耗去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人类生活的好坏,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劳动效率的高低,要以更少的劳动投入获得更多的有用产品;或者说,要减少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这是一切经济问题的秘密。回答一定的劳动时间内生产了多少产品,这是劳动生产率问题;回答单位产品中包含有多少劳动时间,这是价值问题,是用最小的劳动耗费如何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最小最大,实际上是一个把个别的、局部的劳动还原为大多数的、社会平均劳动耗费的经济运行过程。经济学要研究并解决存在于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中的产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生产产品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矛盾,从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效率与价值,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效率即价值,价值即效率。最小最大即效率,是经济学研究的灵魂;最小最大即价值,是经济学著作的红线。以提高效率倡导社会主义体制进行改革,展现了孙冶方在那个时代的创新精神与革命战斗性。
《资本论》第二卷中所论述的许多问题,比如:消费资料、生产资料的流通以及储备、银行以及信用制度的发展等,只要剔除资本主义的特殊属性,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对费用与效用的比较即“最小最大”,与流通中加速资金周转,以最少的垫支资金取得最大的有用效果具有相同的意义,因为等量资金的周转速度不同,获得的有用效果也是不等的。斯大林的教科书中把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是一个大工厂,把工厂之间的社会分工同工厂内部技术分工等同化,在理论上混淆“交换”与“分配”,把“配给”当作分配并且代替了“交换”,从而取消了流通,物资部之所以在计划经济体中有很大的权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以配给代替了交换。我们也看到,当今市场经济中瞬息万变的各种形式,已远远超出了马克思那是所面临的商品流通,但在社会大生产的意义上,把握《资本论》深层的价值理论及其相关的价值流通,使我们在当今吸收各种流派的市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时,会更具理论的判断性。
从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理论出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揭露的资本家以最少的生产资料投入获取最大限度剩余价值的各种途径,都可以还原为人类如何以最小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有用效果的秘诀。前几年,高层曾提出要深化发展劳动价值理论,本意可能是要合乎经济学理论去处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但却绕开恩格斯的价值理论,以为发现了劳动的外延、强调了管理者的功能,提高了科学技术的作用,就可以创建一个新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坦率讲,这真是一个莫须有的经济学命题,因为那些所谓创建“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理由,翻开《资本论》二、三卷特别是《剩余价值学说史》,几乎篇篇都是。
二、我们通常都把“占有”看作是所有制的核心,但通过对《资本论》的重新学习,还会有另一种理解:所有制的性质存在于生产、流通、交换等环节中,而不能单单从占有关系上去判断所有制的性质,只有具有法律依据的“占有”,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占有”即“所有”。
70年代末,孙冶方从牢狱中出来后的第一件理论斗争就是清算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对所有制范畴的研究,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翻开《资本论》,在这部宏伟的著作中却没有独立的篇章去专门说明所有制范畴。然而,我们谁都不会理解错,马克思的《资本论》通篇都是在论述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在对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研究中,使我们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过程有了透彻地了解。孙冶方的这一思路,在对斯大林的有关所有制理论的批判中得到了充分发挥。我们都知道,斯大林将《资本论》中有关“剥夺者被剥夺”的结论,引申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对如何研究所有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说:(经济关系)“包括:(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9]他在这里将所有制理论归结为“所有”,并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中独立的一项,即在财产归属的意义上来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而将所有制作为一个独立于经济关系之外的问题进行研究。斯大林的这种研究方法影响很大,在一个时期是主流观点,许多教科书大都因循这种看法,开卷第一篇就是讲如何以革命的手段,实现了对剥夺者的剥夺,接着是讲如何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这种所有制理论,突出了国家通过“革命”而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即(国家)“占有”问题。孙冶方在1979年第8期《经济研究》发表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系》一文,与斯大林针锋相对,他指出:不能在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即生产、交换、分配之外去独立研究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就是所有制形式或财产形式的全部经济内容。孙冶方透过《资本论》的研究体系,指出:研究所有制,必须从生产、交换、分配的各个环节来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文字的标榜上,比如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或占有形式来判断社会性质,实现了国家“占有”,未必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孙冶方指出:叫嚷穷过渡,要不断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但联系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看出其假社会主义,真封建主义的本质,“他们反对商品、货币关系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权,为的是要建立他们的封建特权,使劳动者处在一种对它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他们在这个所谓的“公有制”的经济中擢取“公款”和“公物“,比在资本家在自己开设的商号里支取款项还随便。”这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质上是一种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招牌的封建主义的特权所有制”。[10]时至今日,还没有那篇文章能以如此辛辣的笔调去揭露那些假公有制之名而行封建特权所有制实质的各种行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研究的所有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形式出现的。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到底是什么?还处在艰难的探索中,诸如“社会所有制”、“公众所有制”等,还都仅仅是一种思想或理论。但我想,我们在探索这一问题时,除了还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外,无论如何也不能忘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4章中的一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对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这是学习《资本论》时都很熟悉的一段论述,而且还常常发生争论,争论的焦点放在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实际上这段论述最重要的思想是关于“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上面所说的“社会所有制”,还有“公众所有制”,以及流行的说法:公有制,这都需要“在协作和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甚至还可以说必须“在对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马克思所说:“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对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12]这种所谓的新形式,就是恩格斯晚年所一再强调股份制经济。
股份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的组织形式, 它能够使垄断财产分散化, 同时又使个人财产社会化。恩格思在整理《资本论》第二、三卷时对股份制经济做了大量的论述,他也曾把“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对生活资料的占有, 这个解释是完全合乎马克思的理论体系的。因为马克思是在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分析的基础上, 未来社会将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一个没有商品关系的社会,人们所具有的当然仅仅是生活资料。但是,换一个社会背景,如果那里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着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的转化就是一件很容易的经济过程。我们都看到,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某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界线是很难划分得清楚的, 一栋房屋, 可以作公司办公用地, 也可以作生活住宅; 一笔资金, 可以购买各种生活用品, 也可以进行投资, 成为可以增值的生产资料即资本。节余的生活资料更可以以货币形式来进行投资, 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经济活动。劳动者一旦将自己的生活资料以价值的形态投入生产过程, 那他不但是劳动者, 同时也就以股东的身份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们和公司的管理者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实实在在的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因此,拘泥于恩格斯的那种解释,就会陷入空泛的理解。但如果将恩格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直接解释为私有制,那也是不够严肃的。在市场化改革起步时邓小平曾经主张,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但那时,他似乎就没有预见到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的转化,没有预见到劳动致富后的剩余资金一旦转化为资本,资本致富的速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差距会快速扩大。劳动致富与资本发家,原本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思维方法。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生产资料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由于生产资料本身就是劳动的产物,是劳动的产品,也是商品,所有者本身客观上就存在着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且是一种排他的私有权。具有了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并不等于他同时就会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他的劳动力只能与别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开始劳动生产过程。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具有了生产资料却劳动力不足,同样也不能开始劳动生产过程。劳动力是商品,但生产资料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人们对其所有权的要求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作为资产要素所有者即资本所有者并非多余。
所有制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不是说不需要对它进行独立的研究,事实上,经典作家对所有制范畴也做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从而阐述了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对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的一般原理。马克思在1843年研究古罗马私有产权是说过:“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3] 就我所读到的文献资料,这一段论述也许是马克思最早对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精彩论述,其最重要的思想是:只有有了真正的法律规定,这才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具有了合法占有的性质。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夺。最近几年,学术界逐渐有了研究宪政经济的文献,有的文献在考察了古罗马的先占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的个体自由意志论,还有布坎南的现代契约主义的一些思想,引伸出了宪法和财产的关系。作为学术研究,无疑应该掌握方方面面的资料和思想,但是在我看来,有关文献提供的思想资料,远不如马克思1843年就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中的“所有”、“占有”的表述深刻。研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者说“所有”,是无论如何不能离开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即宪政、法律问题。
我注意到,在马克思的文献中,涉及所有制范畴时,他们对“所有”和“占有”概念的使用,有时也的确是通用的。除上述那段论述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也讲过同样的话:“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语反复。” 但是当我们对所有制主体的内部结构以及其不同职能进行分析时,一定要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是指对生产资料的一种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具有任意的处置权,这种职能体现了特定社会的法律关系;“占有”,尽管对生产资料具有支配、使用的权利,但却不具有任意的处置权。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种在概念理解上的严格区分,无论是对总结我们的历史教训还是推动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