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教授的理论基点是西方状况。.近日重读了《法国民法典》,发现关于所有权的定义与张教授的理论比较吻合。但与中国法律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内一些学者照搬西方学说,不加分析,忘记了中国国情和中国的法律体系,怎么会不出问题?
企业直接按照西方学说行事,违反了中国法律,受到处分,是该企业责任自负,还是由经济学家一道承担公平责任,或是负连带责任呢?看来,我们的经济学者、管理专家千万不要轻易作技术上的保证(担保)啊。
呵呵,一笑,感触之言,莫怪莫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5 15:46:0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