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公约,建立了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
-WIPO: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的里程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51个成员国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公约(1970年4月26日生效),建立了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该组织的前身是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74年12月WIP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它通过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和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和传播技术情报等活动,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保障各知识产权联盟间的行政合作,从而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对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摄影和电影等作品权在内的著作权以及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域名在内的工业产权的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截至1997年1月的数据表明,全世界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机构设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国际局是该组织的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行政首长为总干事。总部设在日内瓦。
1980年6月3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不仅标志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长足发展,也标志着知识产权正成为新经济时代的游戏规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贡献
人类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虽然“知识产权”起源于欧洲,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有中国的身影和影响。
随着中国的造纸术和活字印刷术相继传入欧洲,加之欧洲科学的发达和文艺的复兴,促成了教育事业的进步和普及。其直接后果是欧洲图书出版业的兴起,书籍出版迅速成为商人获利的新产业。出版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始谋求对某些书籍独占的复制和发行等权利。16世纪中叶,英国成立了印刷公会,实行出版书刊的特许证制度,由皇家经过特别授权,给予印刷公会成员或其他获得特许证的人以出版书籍的特权。
出版商的权利获得保障之后,就凸现了一个矛盾:人们发现,作者才是著作的真正源泉。如果作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出版商的利益就成了无源之水。在作者阶层的强烈要求下,1710年4月,英国议会通过了人类第一部关于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安娜女王法案》。《安娜女王法》的颁布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石。
正是这部法案,第一次揭示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立足于鼓励知识分子努力创作,以便促进社会整体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正是这部法案,第一次明确了作者对作品的支配权,使早期以出版商为本位的特权转变为以著作人为本位的权利,将出版商长期垄断的对作品的商业性使用特权转移到作者手中,从而确立了这项权利中作者的核心地位。同时,也正是这部法案,摒弃了皇家授权的方式,权利依法产生,使原来的特权转变为由民法所调整的可转让的财产权。正是在此前提下,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作者的权利逐渐演变为今天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造纸术和活字印刷成为知识产权的助产士。
-中国知识产权环境与未来
中国的知识产权概念也是伴随印书出版业的发展开始萌芽的。南宋民间刻印的图书上就有了“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标记。但是这种因行政授权而产生的特权属于出版商,和作者并无关系,与现代权利所有人申明“版权所有,翻版必究”或“有著作权,不准翻印”的标记有本质区别。
对于中国来说,“版权”和“著作权”这两个术语皆来自日本,属于彻底的“拿来主义”。“版权”一词在日本公认是由著名教育家福泽瑜吉根据英文copyright创造的(copyright一词是由于当时《安娜女王法案》规定的权利只涉及书籍的复制而来)。随着“版权”概念在日本的发展,明治三十二年,日本为参加“伯尔尼公约”,认为“版权”容易被误解为表示出版人的权利,于是将“版权”改为了“著作权”。
中国首部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即清王朝覆灭的前一年,清廷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其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过著作权法,但是由于中国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这些法案基本没有得到真正实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注意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问题。但是,在1949年后近40年中没有颁布过一部成文的著作权法,只是根据宪法精神,在相关的行政性文件当中以及根据习惯做法顾及和尊重了作者的权利。此权利仅涉及获取稿酬,然而稿酬的性质在文件中被规定为是政府对作者的生活补助和创作劳动的一种鼓励,而并不认为是作者有权主张和放弃的权利。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连仅有的著作稿酬制度也被废止了10年。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很难想象有知识产权制度生存的条件。
中国真正开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1978年以后,中国起草了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规。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也相继颁布实施。中国也开始加入了国际条约以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但是,中国知识产权滞后的历史现实决定了中国在知识产权观念上的落后,也造就了中国落后的知识产权环境,并进一步阻碍了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经济的步伐。中国在参与许多国际条约时,由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落后而被拒之门外。中国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也发生过数起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忽视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甚至由于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落后,许多中国知名品牌被外国公司恶意抢注,从而不得不花巨资从外国人手中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被迫放弃原有的品牌。
知识产权正在成为21世纪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和重视的话题。中国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修改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规,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也许是中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融入国际主流要求中国的法制与国际接轨,要求中国切实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而这对于知识产权观念落后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个挑战。
法制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安排,而引导国民切实地杜绝盗版、杜绝学术腐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和国内竞争中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成果,在知识产权方面彻底地进行一场意识革命,似乎也非一朝一夕之功。
在今天知识产权依然存在诸如究竟主要依赖道德力量维护,还是依靠法律力量维护的争论,依然存在诸如网络文学等一系列新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应用知识产权的争论,依然存在知识产权的确立会不会阻碍知识的普及等等争论,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世界正进入一个知识的时代,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已经成为这个新时代游戏的规则,谁违反了这个规则,结果必然是被世界前进的步伐抛在身后。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改革中的中国、正努力走向世界的中国、正强大起来的中国在这场知识的竞争中获取胜利。
一个知识产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中国,一个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必然迎来更多的机遇。(耿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