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8 发表于 2015-12-2 14:25 
你还是在会计室里转圈子。
你怎么知道最后的产品(例如粮食)新增的价值中没有一部分是工具贡献的、而 ...
我在前面对价值转移的分析中根本就没有用到会计计算方法,相反,我是分析了价值转移以后讲到计算问题时才提到了会计计算方法,价值转移是因,会计计算是果,怎么会是在会计室里转呢?
你不是让我证明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吗?我上面的分析没有说明这个价值转移吗?
至于“怎么知道最后的产品(例如粮食)新增的价值中没有一部分是工具贡献的、而都是来自劳动者?”那已经不是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问题,而是在转移以外是否有新的创造问题了。这个问题在我上面的帖子中实际上就是那个匠人最终生产的锄头中是否有斧子创造的价值。
我们假设这个匠人生产产品的劳动时间代表着社会平均的劳动时间,每天劳动可以形成1个单位的价值量。根据我们前面的假设,不考虑生产斧子的时间,该匠人生产一把锄头需要劳动2天,形成2个单位的价值量。我们再假设1把斧子代表在生产锄头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生产资料,为了方便计算,假设1把斧子只生产2把锄头就要全部报废。
这样,根据我们前面的假设,生产2把锄头的总劳动时间为5天(1天生产斧子,4天用斧子生产2把锄头),形成的价值总量为5个单位。而最后的产品就是2把锄头(1把斧子已经报废),所以平均每把锄头的价值量为2.5个单位。
再假设,斧子在生产的过程中也能创造出于其被耗费的价值量相等的价值量。因此,2把斧子的总价值量就为6个单位(5天劳动形成的5个单位的价值量和1把斧子新创造的1个单位的价值量),即平均每把锄头的价值量为3个单位。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如果生产斧子和生产锄头形成社会分工以后会出现什么结果。一方面,生产锄头的用5天的劳动依然能够生产出6个单位价值量的2把锄头,其中用1天劳动的产品交换1把斧子,另外4天用斧子生产锄头。而生产斧子的用5天的劳动只能生产出5把斧子,每把斧子只有1天劳动形成的1个单位的价值量,即他要用6天的劳动才能形成生产锄头的用5天劳动就能形成的价值量。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要生产斧子,而不去生产锄头呢?
当然,我们知道,社会分工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生产斧子的用不了5天的劳动就可以生产出5把斧子。但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生产锄头的生产者,其结果依然是生产斧子6天劳动形成的价值量才相当于生产锄头5天劳动就能形成的价值量。
最后,我们还可以提出,生产斧子也是要用生产资料的,因此,5把斧子的价值中也一定有所消耗的生产资料新创造的价值。但这样的结果与大家都给自己的产品加价一样,相互抵消以后可以发现,等量的净增加值必然与等量的劳动相对应,因为在社会分工中,每个人都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选择等量劳动可以获得更多净增加值的产品去生产。
因此,如果说生产资料也能创造新的价值,或者大家都只愿意生产下游产品,而不愿意生产上游产品,社会分工也就不可能发生了;或者生产资料所创造的的新价值在交换中都会相互抵消,最终得以实现的依然是等量的净增加值与等量的劳动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