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边的朋友,你说话实在是很含糊,我没法理解你的意思,
说话请不要用“得道高僧”的口气,很让人不舒服。
1,(你对保险和金融又到底真的懂多少?)
是你在前边的帖子里说别人懂的少,不清楚。你下结论就是说明你懂的多了?
2,(一是<保险经济学>(商务版);二是<金融新秩序>(希勒著)).
你真的想说明问题就把2本书的内容说一下, 谁有时间去自己找。
3, (当我们谈论保险的时候,不要仅仅提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中只是作为一个供给方而已,请记住,分析一个行业和学科)
啥叫供给方,你能不能给个明确的解释。我也请你记住,分析一个行业不要以为自己干什么就是什么,盲人摸象罢了
我不是保险学的行家,但是有人比我清楚,你好好看看吧
关于保险学学科建设的若干问题思考
西安财经学院 颜卫忠
1、 保险学的定位问题。一般认为,社会科学是研究生产关系的,而自然科学是研究生产
配置的。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实现对财产损失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事件的经济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其中,保险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中介人之间、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均属于生产关系中的分配与交换关系。因此,保险学应该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经济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商品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保险经济保障,其融通资金的功能,也充分体现出来了。现代保险运用概率论的方法计算保险费率,从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达到分散风险目的。但其预提而尚未赔偿或给付出去的分摊金则必然积蓄下来,形成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对社会再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或者将保险基金渗透到产业资金循环中,或投入到公共福利事业中,使得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成为金融市场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可见,保险在融通资金过程中,既涉及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也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保险学与数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等学科的关系愈来愈紧密,表现在从保险基金的形成与运用、保险经营风险防范、保险费率厘订、到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都大量运用了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人口学的知识和原理。因此,保险学已不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表现出与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特点。
2、 保险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经济发展
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风险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集中,传统的自保、互保形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补偿需要;于是,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中分离出一部分资本,专门从事保险经营。这样,商业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相应地以研究现代商业保险制度为内容的保险法学、保险数学、综合保险学、微观保险学等也相继产生,保险学已逐渐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社会科学。
保险学是以商业保险制度为研究内容的,而商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是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险双方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因此,可以说,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说其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因为保险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信用是从属于货币经济的范畴,信用关系是基于商品货币经济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这时,投保人取得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利,而保险人负有赔偿或给付义务。因此,保险不仅是有偿的资金转移行为,同时也产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体现出一种信用关系。保险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因为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定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代理关系、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保险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要素。综上所述,保险关系实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学就是研究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生效、变更与终止的规律的科学。应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保险关系,不同于一般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的关系。后者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使公共财产或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是依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非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承担赔付责任。
3、 保险合同的主体问题。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主要由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组成。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但也存在当事人只享有权利或者只承担义务的情况,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并获取保险利益的人。是权利主体,不是义务主体,而投保人则只是义务主体,不是权利主体。
但现行的许多保险教科书认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等)、关系人甚至辅助人; 关系人和辅助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欠妥当的。依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被保险人(包括受益人)作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理应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主体;而经纪人、代理人和公证人,他们作为中介人,是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某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人,他们不直接享有保险合同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他们的活动可以促使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其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另外的经济合同(如代理合同、经纪合同等)来实现。所以,保险的代理人、经纪人和公证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4、保险学的学科体系结构。保险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有其完善的学科体系结构,
具体包括:保险学原理、保险精算学、风险管理、保险法学、利息理论、财产保险、人身
险、社会保险、海上保险、保险经营与管理、再保险等(见图一)。其中,保险学原理是保险学科的理论基础,重点研究保险学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风险与保险、保险分类、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市场等。保险精算学是保险学科的方法论基础,它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研究保险事故的出现规律、保险事故损失额的分布规律、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等保险具体问题的计算方法。
从此不在参与金融学分类的讨论,大家学的东西不一样,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