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在某宝事件及某集团事件后,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一时间各种奔走相呼,犹如在这寒冬里的一把火,温暖了你的心窝。But,But,切勿想入非非,过分解读,对于一些P2P平台而言,不过是监管细则里的老炮儿,必将惨遭淘汰。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前两条都是官方的客套话,套路,没有啥,监管细则第三条提出了P2P平台的四条红线,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新意,增信服务本身作为中介你就不能做的,毕竟你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资金池,非法集资,这么多年的行业发展告诉我们,靠这些玩不下去的,不管大小平台。目前问题平台90%以上的,都是因为涉嫌自融,资金池,一旦平台有资金池,就会涉嫌非法集资,一旦非法集资,就会影响稳定,影响稳定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这句话告诉投资人,网贷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而且明确的告诉投资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对于那些希望提供本息担保平台的投资人,或者盲目相信平台承诺本息担保平台的投资人,醒醒啊!
  第四条,监管机制告诉了大家,P2P目前属于分类监管,分类监管在中国,大家都懂的,具体的执行力度,你也懂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共四条,也就是说了,P2P平台你不仅要向工商注册,而且工商要明确写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才行,还要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电信也要备案。(电信都不备案怎么能骗的下去,太低估投资人智商了)。就是没有看到不去办理这些怎么处理?处理需要多久?相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怎么办?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共十六,这个是重中之重哒。其中第十条列出了平台的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十条[禁止行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告诉平台你不能自融。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能设资金池。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不能提供本息保障。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实名的不能推介项目。关键是你咋界定咋能发现?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违法放贷。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能期限错配。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做好你的信息中介,别把手伸的太长。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还是要干好你的信息中介,别想着花样玩我暂时没有想到你不能做的,如果做了,呵呵呵,你懂得。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不能误导投资人,虚假宣传。否则广告法都能治你。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能干股票配资,以前干过的就算了,赶快转型,不然约你喝茶,聊天。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你们要知道,少玩概念,就做好你的信息中介。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我暂时想不出来有什么法律规定不允许的,犯了事一样治你。
  第十五条投资人义务里再次提醒你了,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重要的事情多告诉你一遍。另外告诉投资人,要用合法收入投资,P2P平台不能是洗钱的法外之地。
  第十六条[线下业务]也提醒所有投资人了,P2P平台作为中国金融创新和互联网创新的一个产物之一,线上的你不能干线下的,线下的你不能干线上的,不然我不好监管,一旦我发现了,呵呵呵,你看我收不收拾你。(所以投资人线下的理财公示不是真正的P2P的,他们是在披着P2P的外衣来欺骗你)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再次提醒了投资人,P2P是普惠金融,要小额分散,如果标的金额太大,周期太长,不管是什么爹背景的平台,都是有违初衷的,风险自担啊!
  第十八条[网络与信息安全],对于真正想做P2P平台的而言这是必须的,你开个五星级酒店,装修再豪华,房间都漏雨,谁会来入住。所以说,即使不规范的P2P平台,也学会了用一些认证来增新啦。投资人还是要识别的。
  第十九条[募集期管理],项目募集期不超过10天,你P2P平台的项目,超过两天不满标,投资人都不会投你平台了,别说10天不满标了。
  第二十一条[征信管理],以后P2P的征信数据要接入央行大数据系统,咱们之间相互完善,各取所需。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共五条,第二十六条[风险揭示及评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以后网贷平台要在每个标的下面提示风险,投资后投资人可能遇到的风险。举个例子:你要是在央视做广告,也要打着网贷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就像你要在香烟盒上写着吸烟有害健康一样的友情提醒。
  第二十八条[客户资金保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银行托管是趋势,可是请问银行你能提供那么好的服务么?目前很多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服务都很烂。银行托管要全面放开,你试试?
  第五章信息披露,共三条。第三十条[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信息。防止自融和资金池和虚假标的,说白了,只有透明的,才是安全的。只有在阳光下的平台,才能值得投资人的信赖。
  第三十一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就是平台要披露平台数据,给投资人以参考,投资人可以通过过往平台数据,来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健康。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五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强调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第(六)项规定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这要求地方监管部门要心中有本帐,并且要把帐建立上报机制。
  第三十六条[客户资金存管]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这明确的告诉了投资人,人家存管机构及银行只有执行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除了问题,人家没有责任。对于投资人期待当平台出现问题并跑路,指望存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门都没有。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三条,针对监管部门,机构及P2P平台和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还是有些不痛不痒。目前之所以问题平台那么多,根源还在监管不力,法律不健全,违法成本低。
  第八章附则,共五条,其中第四十五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对于那些不合规的平台,咱们过往不究,给你一年半的时间去整改,否则,我发现你了,你没有整改合规关门大吉,我没有发现你,算你幸运。具体实施细则还要你各个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再陆续出台。
  此次监管细则意见稿共八章四十七条,包含网贷的各个方面,是目前最细致的网贷细则了。各种利益攸关方开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发挥想象了。同时投资人切莫想入非非,指望监管细则一下子把行业就规范起来了。融头金融理财专家认为,最主要的还是平台主体的敬畏心,投资人网贷知识的不断学习。这个行业面临着很强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只有理性了,大家有共识了,这个行业才会真正的春暖花开。拥抱变革,适应监管,投资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