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限制应取消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2-16 来源: 广州日报
●鼓励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知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小企业聘失业毕业生可获贷款扶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鼓励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指导课成大学生必修课
通知还要求,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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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限制取消是重大就业利好消息
对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系列措施,并要求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的举措。中国就业促进会的李燕萍副主任分析,这对于今后国家各级有关部门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重大利好消息。
她表示,由于中央出台的利好政策要落实到地方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目前最紧迫的就是各地及时出台该政策的实施细则,及早落实这一政策,让今年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能够及早享受到这一政策。同时,落户限制的取消,将会使更多大学生拥有更宽广的择业舞台,使国家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落户限制主要是指大学生在就读大学的时候,户口迁入该学校所在的省市,而毕业后,如果学生没有在该省市安家落户,那么学生的户口就要迁回原所在地,然而当大学生在各大城市找工作的时候,很多单位要求是要本地户口。所以为了大学生的就业,取消了除去直辖市外的省市外的落户限制,学生的户口不必强制的迁回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