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如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将大幅降低我国的个税收入总量,笔者认为“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是个税征收的基本原则。除了起征点调整外,个税改革还包括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适当改进和提高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追踪管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等。其中,改进和提高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案和具体步骤,将直接决定个税收入的改善,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公平目前极端不平衡的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社会意义!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楼主说的这个问题显然不可能通过起征点来完全解决,应该是提高起征点和建立适当的级次以及确定相应级次的累进税率等一系列措施来共同达到目的。
当然,如果既要提高起征点,又要增加国家的个税收入,这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劫富养贫的政策。
不过,若是以前征管环节存在的漏洞多,很多应税收入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收的话,也可以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达到不劫富而又增加国家的个税收入的效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6 16:25:48编辑过]
我觉得还是起征点的说法准确一些。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三)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四)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比例税率20%征收。注: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
并不是那样的
所谓的起征点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某一特定值之后就全额纳税,低于起征点的则予以免税。比如营业税中的起征点是这样规定的: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也就是说,如果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的所得额达到200或800或50元了,就要对其全部所得征税。
而个人所得税中的1500元,是指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500元以上了,要用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减去1500元,用余下的数额确定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说纳税人挣了1501元钱,这1501元都要缴税,而只是多的那1元钱缴税,这1元钱所对应的税率就是5%,速算扣除数是0。这里的1500元就是税前抵免额,体现的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照顾。
所以啊,这两个概念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只不过媒体都这样宣传,也就约定俗成了,但称1500为起征点,实在是不准确。
关于提高征税起征点其实没有什么,关键是提高起征点后,税率等级依次提高,各等级的税率是否也变化了。如果假设政府不改变各等级的税率,那么有这样一种情况,假设刚开始的征税起点是1000元,税率为5%,1500元收入征税25元,2000元收入征税50元;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税率为5%,1500元收入不用征税省了25元,2000元只征税25元,也省了25元,同样的推理也可推出最后对高收入者征税也会减少。就是说提高征税起点而不改变各个收入等级的税率使所有人受益,并没有减少收入差距,没有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而且政府税收还减少了,相当于给所有人减税,而不仅仅是低收入者。要保持政府税收水平,还要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就必须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提高各个税率等级的税率。所以,我们真正要注意的是,政府是否改变了各个税率等级的税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15 20:04:20编辑过]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固然可以稍微调节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但并不能根本改变,原因就在于,我国收入差距主要是由大量的灰色收入、而并非工薪收入造成,调节主体没找对,怎么起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