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的描述和研究中,常出现一些令人频频摇头的东西。
比如无知求知等“哲学”先生常挂在嘴边的“性命价值”。
有一个非常经典的例子。
一场车祸,造成一位路人的死亡。
怎么理解这里的价值?
哲学先生们说了,路人很无辜,人命价值无穷大。
这看上去很是“人本主义”,但其实是伪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同样也是人,也有他做为人的价值。
我们看看交通管理部门是怎样处理的。
首先,排除肇事者的主观故意。如果认定有主观故意,比如预谋杀人、临时起意杀人(撞伤了人之后又来回碾压致死)、甚至只是肇事逃逸,那么,就是刑事犯罪,按刑法处理,按情节量刑,并附带民事赔偿。这里,一句“人命价值无限”或人命价值至高无上,不能解决任何具体问题。
如果肇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就不劳驾刑法,而主要是民事问题,简单说,就是赔偿问题。赔多少呢?交管部门要调查分析,分清肇事者和死者两方的责任及比例,进而在肇事者和死者家属两方进行调解,促成和解,若和解不成,则由其中一方起诉,由法院进行民事裁决。在这里,一句“人命价值无限”管个屁用啊,这只不过是死者家属方的一面之词,根本不把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以及肇事方的权利放在眼里,这算哪门子价值?再说它只能导致赔偿问题无解,根本达不成交易。比如,交管部门根据事实判定肇事方没有违规行为,死者违规而要负全部责任,只是基于“弱者优先原则”,建议肇事方只做象征性的小额赔偿,这时死者家属方高喊性命无价,要求巨额赔偿,这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吗?这种坚持能够达成交易吗?细节、具体赔偿额的边际额,都是可以探讨的,只要不坚持无用而有害的“性命价值”,交通事故就可以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同意的交易。
这个例子足见鼓吹哲学价值者的书呆子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