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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8
J.E.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剥削的博弈论解释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大师J.E.罗默声称建立了一套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普适性的一般剥削理论。

 

罗默指出:“这个剥削的一般定义是一个博弈论的定义(a game-theoretic one),它与劳动价值理论并没有特殊的关联。这一分析的一个惊人的结果是不涉及到剩余劳动概念的、马克思主义的剥削概念的构成。这很可能使有些读者认为我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了,在剥削的一般理论中,取代劳动的转移,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财产关系”

在这里,罗默无非是表明,他要撇开劳动价值的理论和具体的劳动过程,仅从财产关系的角度来建立自己的一般价值理论。那么,为什么要把自己对剥削的定义称之为“博弈论的定义”呢?罗默写道:

“当人们说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在某种境况下被剥削时,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我看来,剥削这个概念必须具备如下这些条件,即当且仅当下面这些条件存在时,一个群体(coalition)S在一个较大的团体(society)N中才是受剥削的:

(1)假定存在着这样一种选择(an  alternative),在这样的选择中,S总是比现在的状态更好。

(2)在这样的选择中,群体S’作为N减去S后的剩余物,即作为S的补充物,总是比现在的状况更坏。

(3)S’在与S的关系中占据优势(dominance)。”

 

罗默上述关于“剥削”的定义通俗地说就是:假定一个群体S带着人均社会资产退出其所处的社会N后,能使其成员过得更好,那么S在该社会中就是受剥削的群体。相反,如果在该社会中与S群体相对应的群体S′退出后,其状况比目前恶化了,那么群体S′在该社会中就是剥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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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摘自《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流派新编.西方马克思主义卷》第七章 分析的马克思主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8 0:52: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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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8 07:23:00
罗说得有那么点意思.这是一个如何判断价值的正当性的问题.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个人劳动价值的判断能够体现正义性,显然,能够使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总效用最大化即是.罗的分析似乎受一种客观价值的定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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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8 22:05:00
对有些人而言,“剥削”一词不论怎么解释都太刺耳了!
怎能让“剥削”一词玷污了哈耶克所说的完美的“自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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