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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现有一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谢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服务期为四年,但还与劳动者签订内部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从去年七月份开始在该单位工作,现在单位要与该劳动者签订转岗的合同,但该劳动者不愿再续签。该劳动者入职时单位组织了二十天的培训,培训内容也就是军训,领导讲了两三次话。此时,该单位要求该劳动者缴纳4000元培训费。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虽然单位未公布二十天“培训费用”的实际花费,但考虑再三,还是觉得4000元似乎不太合理。有点变相收取违约金的味道!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请大家分析一下,有没有少交的可能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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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5 14:35:00

变相的事情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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