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电管理体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1)省农电局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并纳入政府机构的编制序列,同时又是省电力局的职能处室,人、财、物都属省电力局。省农电局对全省农电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东北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就属这种体制。这三个省的县级供电情况比较复杂:有3/4的县同时设县供电局和县农电局两个机构,县供电局(直供)供县城,县农电局(趸售)供农村;另外1/4的县为趸售县,由县农电局一家管电。(2)省电力局(内设农电局、处)对全省农电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农电局、处是电力局内的职能部门。根据县级农电管理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全省全部或大部分县为直供直管方式,如山西、江苏、湖北、湖南等省;全省全部或大部分县为趸售方式,如天津、山东、浙江、安徽、广东、海南、甘肃等;全省大部分县为趸售县,但由省电力局实行代管,如河北、内蒙古、河南等。(3)一些省除电力部门设有农电管理机构外,省政府另设农电局或由水利部门设立的地方电力局进行管理。陕西省政府组建了省农电局,负责管理44个县的农电;西北电管局(陕西省电力局)名义上对全省农电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际上只管33个直供直管县;另有22个趸售县。在一些农村水电比较发达的省份,省电力局名义上对全省农电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际只管直供直管县及部分代管县,其他由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全国有10余个省成立了归口水利(水电)厅领导的地方电力局,管理该省大部分或部分地方电力企业。如云南、四川、福建、广西、江西、贵州、新疆等。
全国共有县级农电企业2510个,电力部门管理的有1669个,约占66%;水利部门管理的有620个,约占25%。根据水利部的资料,全国2316个县中,主要由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供电的县(水利部门管理)有793个,约占总县数的34%。
  县级农电管理从经营方式看,可以分为三种:
  (1)直供直管的经营方式。县电力企业是省电力公司的一个基层“车间”,人、财、物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2)趸售经营方式。县电力企业属地方政府,人、财、物属地方,与大电网是买卖电关系。
  (3)独立小电网自管方式。独立小水(火)电网,与大电网不联网,自己独立运行。这些企业一般都是小水电供电,自建、自管、自发、自用。
  全国共有2300多个县,直供直管方式约700个县,约占30%;趸售方式约900个县,约占40%;网外自管方式约700个县,约占30%。
  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是一个县域内多个供电部门交叉供电。这些地区多数有县水利局的水电公司、地区电力部门的供电所或县政府建设的小水(火)电站及供电区,多个部门,多家管理,争抢用户,矛盾很大。全国存在交叉供电情况的县约占总县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