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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09:1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2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lucky99在2009-4-28 1:28:00的发言:后面,ruoyan正确地发现了问题

我不认为这中间的过程是“正确地”。理由如前,不再重复。

我不禁止(也无权禁止,更无必要禁止)任何人去批评任何现有的理论,我只是想反对某些人的某些批评的理由。

(如果反对某些人的某些批评的理由,被另一些人视作“拘泥于现有理论”、“原理论的卫道士”、“不知创新的守旧者”,我只能说,另一些人又犯了逻辑错误)

回头看看174楼,不符逻辑就是强盗逻辑吗?

我觉得,有时你并不能客观地讨论问题。至于说你拘泥于现有理论,是因为你对偏好似乎情有独衷。

另外,你在和别人的讨论开始以后,会突然失声。回帖也只是选择性的回帖。这种讨论的态度,是不是值得商榷?

古人云:知人者智,自知者强。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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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09:2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1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8 10:41:00的发言:方法上,sungmoo所说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应该是一致的。但感觉还不够“原理”。

我从来没有说“经济学中的求最优化”是什么“原理”吧?

(不过,物理学中倒是有所谓“最小作用量原理”以及“能量最低原理”。经济学要想把这个上升到“原理”,恐怕首先要引入统一的目标函数。那么,偏好与技术,如何统一呢?)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4-28 6:06:00的发言:

1,我确实希望把各种边际递减规律纳入一个规律。即偏好和技术是否可以整合为一个原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47&replyid=65645&id=444483&page=1&skin=0&Star=39

是针对nlm0402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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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0:04: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8:53:00的发言:

能说说为什么你认定不符合经验数据的一定是q而不是P3吗?具体到U=XY,X=0,U不应该等于0(消费者最一般的消费品组合都如此,还不属于真实偏好?这里并没有其它必要条件的影响。)但计算却等于0,这个例子,有什么理由认定这不是真实偏好而是个别的特例?

您还是不明白这个逻辑:我无须证明“一定是”,而您如果想推翻前提,却必须证明“一定不是”。

(这可不是强盗逻辑咯,因为多个条件导出的结论不成立,可以是任何一个条件为否决定的。)

您一定要用这个例子来说,我就再说一遍:

1、u=xy是一个效用函数,符合偏好的要求。

2、在某些条件下,比如双方都为必需品(空气、水、睡眠......)时,成立。

3、大部分条件下,不成立。

4、说明此函数对部分偏好成立,对另一部分不成立。

5、由此得出结论,此函数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

这就是我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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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1:21:00
以下是引用猫爪在2009-4-29 10:04:00的发言:

您还是不明白这个逻辑:我无须证明“一定是”,而您如果想推翻前提,却必须证明“一定不是”。

(这可不是强盗逻辑咯,因为多个条件导出的结论不成立,可以是任何一个条件为否决定的。)

您一定要用这个例子来说,我就再说一遍:

1、u=xy是一个效用函数,符合偏好的要求。

2、在某些条件下,比如双方都为必需品(空气、水、睡眠......)时,成立。

3、大部分条件下,不成立。

4、说明此函数对部分偏好成立,对另一部分不成立。

5、由此得出结论,此函数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

这就是我的逻辑。

放在一个句子了看:"u=xy是一个效用函数,符合偏好的要求",但"此函数对部分偏好成立,对另一部分不成立",所以“此函数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

加入一个个人理解:符合偏好的要求=符合完整偏好要求=符合真实的所有偏好要求;

这个理解有问题吗?如无问题,那么:

一个符合(所有)偏好要求的效用函数却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这不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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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2:27: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11:21:00的发言:

放在一个句子了看:"u=xy是一个效用函数,符合偏好的要求",但"此函数对部分偏好成立,对另一部分不成立",所以“此函数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

加入一个个人理解:符合偏好的要求=符合完整偏好要求=符合真实的所有偏好要求;

这个理解有问题吗?如无问题,那么:

一个符合(所有)偏好要求的效用函数却只能用来“描述部分偏好”,这不矛盾吗?

汗。

以前用您这个id的,和您不是一个人吧?

这个“个人理解”问题太多了。

我这样说吧:

人是有物质形态的,我是一个人,所以我有物质形态。

如果我没有,我就不是一个人。

如果我没有形态而且是一个人,那就可以否认前提“人是有物质形态的”的合理性。

(以上是正确的逻辑,可以支持你的逻辑的。)

科比也是一个人,他也有物质形态,而且,他能扣篮。

我不能扣篮,所以我不是科比。

如果我是科比,又不能扣篮,你可以因此否认“科比能扣篮”这一前提。

(其实也不一定,比如我是50年后的科比,所以说你的逻辑不止有一个漏洞。)

但是,这些逻辑不是可以任意推广的。

不能以“我是一个人”而且“我不能扣篮”来否认“人是有物质形态”这一前提。

(上面说的您的第一个逻辑错误)

也不能以“我是科比”而且“我不能扣篮”来否认“人是有物质形态”这一前提。

(上面说的您的第二个逻辑错误)

最后一次咯,再有问题,请看我明天开始的系列帖子“非逻辑贴的分析系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9 12:43: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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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18:00
以下是引用猫爪在2009-4-29 12:27:00的发言:

汗。

以前用您这个id的,和您不是一个人吧?

这个“个人理解”问题太多了。

我这样说吧:

人是有物质形态的,我是一个人,所以我有物质形态。

如果我没有,我就不是一个人。

如果我没有形态而且是一个人,那就可以否认前提“人是有物质形态的”的合理性。

(以上是正确的逻辑,可以支持你的逻辑的。)

科比也是一个人,他也有物质形态,而且,他能扣篮。

我不能扣篮,所以我不是科比。

如果我是科比,又不能扣篮,你可以因此否认“科比能扣篮”这一前提。

(其实也不一定,比如我是50年后的科比,所以说你的逻辑不止有一个漏洞。)

但是,这些逻辑不是可以任意推广的。

不能以“我是一个人”而且“我不能扣篮”来否认“人是有物质形态”这一前提。

(上面说的您的第一个逻辑错误)

也不能以“我是科比”而且“我不能扣篮”来否认“人是有物质形态”这一前提。

(上面说的您的第二个逻辑错误)

最后一次咯,再有问题,请看我明天开始的系列帖子“非逻辑贴的分析系列”。


我上次“个人理解”的表述不准确,引得你偏离了实质问题,见谅。这样表述吧:

符合偏好=符合真实偏好的准确共性部分。(上次表述包括了个别特例,不是我的本义,注意前次观点中我是排除了X因素形成的另外个别行为的)

自己再确认一下我们的分歧点:

假定以下关系成立: U=XY属于拟凹函数=偏好公理=“真实偏好的准确的共性部分”=可以解释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

    (正常行为包括:1,2,3,....需要共识认定)

如果任何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得不到解释,说明前几个等价关系中有一个有问题。

现有一例U=XY的问题,我认为涉及的是“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你们认为不是正常,而是特例(用你的例子,我说U=XY的问题=“我没有形态”,你们认为只是“不能扣蓝”)。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分歧。

由此,你们维护了上述关系假定;而我质疑:偏好公理=“真实偏好的准确共性部分”这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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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20: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9:2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1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8 10:41:00的发言:方法上,sungmoo所说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应该是一致的。但感觉还不够“原理”。

我从来没有说“经济学中的求最优化”是什么“原理”吧?

(不过,物理学中倒是有所谓“最小作用量原理”以及“能量最低原理”。经济学要想把这个上升到“原理”,恐怕首先要引入统一的目标函数。那么,偏好与技术,如何统一呢?)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4-28 6:06:00的发言:

1,我确实希望把各种边际递减规律纳入一个规律。即偏好和技术是否可以整合为一个原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47&replyid=65645&id=444483&page=1&skin=0&Star=39

是针对nlm0402的发言。

如果只是针对nlm0402的发言,就不该扯到我以前说的“约束条件最大化”吧?

显然,我与nlm0402的说法,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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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22: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9:16: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2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lucky99在2009-4-28 1:28:00的发言:后面,ruoyan正确地发现了问题

我不认为这中间的过程是“正确地”。理由如前,不再重复。

我不禁止(也无权禁止,更无必要禁止)任何人去批评任何现有的理论,我只是想反对某些人的某些批评的理由。

(如果反对某些人的某些批评的理由,被另一些人视作“拘泥于现有理论”、“原理论的卫道士”、“不知创新的守旧者”,我只能说,另一些人又犯了逻辑错误)

回头看看174楼,不符逻辑就是强盗逻辑吗?

我觉得,有时你并不能客观地讨论问题。至于说你拘泥于现有理论,是因为你对偏好似乎情有独衷。

另外,你在和别人的讨论开始以后,会突然失声。回帖也只是选择性的回帖。这种讨论的态度,是不是值得商榷?

古人云:知人者智,自知者强。勉之!

我只能说:你的逻辑实在不怎么样。

请你再回头看看:我在什么情况下说你在搞“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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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28: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9:16:00的发言:你在和别人的讨论开始以后,会突然失声。回帖也只是选择性的回帖。这种讨论的态度,是不是值得商榷?

你说这些的目的,无非又想让我与你讨论,是不是?

至于与lucky的讨论,由于lucky是新加入的,我对他阐述我的观点,这需要看你的眼色吗?

至于与ruoyan的讨论,我该说的,已经说过n遍了,再重复也没有任意义。

至于与nlm0402的讨论,也告一段落了。

至于与你的讨论,该说的已经说过了:你无非就是想用“效用最大化”来定义“生产率最大化”,而在你没有对的体系中的概念给出清晰的定义之前(你的逻辑与概念之混乱,想必你自己已经看出点眉目了),别人有必要与继续你讨论吗?

人贵有自知之明,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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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30: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9:16:00的发言:至于说你拘泥于现有理论,是因为你对偏好似乎情有独衷

这就是你们这类人特有的“逻辑”。

如果你自己不明白你的逻辑问题出在哪里,别人说n遍你也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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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43: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9:16:00的发言:另外,你在和别人的讨论开始以后,会突然失声。回帖也只是选择性的回帖。这种讨论的态度,是不是值得商榷?

补充一点,你这恰是“强盗逻辑”。

别人愿不愿意与你讨论,愿意与你讨论什么,讨论到何种程度,你有权利干涉吗?

当别人认为该说的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再说了,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当别人认为与你没有讨论的可能,不再讨论,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别人即使愿意和你讨论,如果别人没有时间,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你自己看看你自己说的那些东西,有没有一个清晰的眉目?在没有此之前,别人又如何与你讨论呢?

别人尚且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又如何与你讨论呢?

据我个人经验而谈,如君所言此者,唯君一人耳。

强盗逻辑的特点是:一厢情愿,把自己的愿望当作别人的义务。

**********************

现在我正重声明:本人能力极其有限,无法理解pengleigz高深思想的精髓,不再与其进行任何讨论(因为没有能力,所以任何讨论也是徒劳)。

这下,你满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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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5:59: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5 11:33: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5 11:31:00的发言:从你问的这个问题来看,我敢说,你对效用的理解没有达到我这样的程度。我记得,我们就这个问题讨论个几次,每次都是你没有了下文,所以,希望这次你不要半途而废。先撇开人际比较不谈(人际之间是可以比较的),请问,对甲一个人来说,各种效用是否可以比较?甲根据什么比较?

如果我说的话,我用的概念,你听不懂,或者没有共识,有必要讨论吗?

我可以承认我对效用的理解没有“你这种程度”,当然,我更庆幸自己没有像你这样的程度。

后面的问题是强盗逻辑。这恰恰是你们这些人应该回答的。OK?

以下只为向大家说明“174楼”里究竟有什么东西,不为与pengleigz讨论,换句话说,本帖只为让大家看看174楼是怎么回事。

大家可以看看,这里有没有“强盗逻辑”。

(请注意:偏好论中根本没有“各种效用”一说,从而没有“各种效用之比较”一说,也没有“效用的人际比较”一说。如果A非要向大家主张“可进行各种效用之比较的基数效用”,A应该自己先向大家说明什么叫“各种效用之比较”,而不是要求别人说明,更不是在别人关于A之说法提出问题时反而让别人回答他“理论体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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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6:1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6 22:5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4-26 22:45:00的发言:根据边际报酬的含义,它的英文应该是边际产品,即marginal product.边际收益是:marginal revenue.这个英文有什么必要呢

当然有必要。

也就是说,revenue与product不是同样的东西,一个夹入了货币因素,一个没有。

那么,按楼主的说法(思路),各种“规律”都应该夹入货币因素了。

至于与nlm0402的讨论。

如果没记错的话,这是我对nlm0402最近的一次回复。

然而,nlm0402并没有对我的说法直接做出什么回应,而去与别人讨论并且自己又重新综述自己的观点了吧?

我很不明白的是,这算不算nlm0402突然“失声”,“选择性回帖”?这算不算nlm0402的“值得商榷”的讨论问题的态度?

(当然,这里我绝没有要求nlm0402继续与我讨论的企图,原来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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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6:2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1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8 10:41:00的发言:方法上,sungmoo所说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应该是一致的。但感觉还不够“原理”。

我从来没有说“经济学中的求最优化”是什么“原理”吧?

(不过,物理学中倒是有所谓“最小作用量原理”以及“能量最低原理”。经济学要想把这个上升到“原理”,恐怕首先要引入统一的目标函数。那么,偏好与技术,如何统一呢?)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15:2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9:20: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8 21:1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8 10:41:00的发言:方法上,sungmoo所说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应该是一致的。但感觉还不够“原理”。

我从来没有说“经济学中的求最优化”是什么“原理”吧?

(不过,物理学中倒是有所谓“最小作用量原理”以及“能量最低原理”。经济学要想把这个上升到“原理”,恐怕首先要引入统一的目标函数。那么,偏好与技术,如何统一呢?)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4-28 6:06:00的发言:

1,我确实希望把各种边际递减规律纳入一个规律。即偏好和技术是否可以整合为一个原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http://www.pinggu.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s://bbs.pinggu.org/dispbbs.asp?boardid=47&replyid=65645&id=444483&page=1&skin=0&Star=39

是针对nlm0402的发言。

如果只是针对nlm0402的发言,就不该扯到我以前说的“约束条件最大化”吧?

显然,我与nlm0402的说法,不一样。

至于与ruoyan的讨论。

上面这些回帖,不过是指出ruoyan(关于我的说法的)他所新犯的错误(至于ruoyan以前的问题,我不再重复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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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8:59: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15:18:00的发言:

我上次“个人理解”的表述不准确,引得你偏离了实质问题,见谅。这样表述吧:

符合偏好=符合真实偏好的准确共性部分。(上次表述包括了个别特例,不是我的本义,注意前次观点中我是排除了X因素形成的另外个别行为的)

自己再确认一下我们的分歧点:

假定以下关系成立: U=XY属于拟凹函数=偏好公理=“真实偏好的准确的共性部分”=可以解释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

    (正常行为包括:1,2,3,....需要共识认定)

如果任何一个“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得不到解释,说明前几个等价关系中有一个有问题。

现有一例U=XY的问题,我认为涉及的是“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你们认为不是正常,而是特例(用你的例子,我说U=XY的问题=“我没有形态”,你们认为只是“不能扣蓝”)。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分歧。

由此,你们维护了上述关系假定;而我质疑:偏好公理=“真实偏好的准确共性部分”这个环节。

1、我服了。

2、你赢了。

3、我“选择性”失声了。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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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19:04:00
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9-4-29 15:18:00的发言:

现有一例U=XY的问题,我认为涉及的是“正常消费者的正常行为”,你们认为不是正常,而是特例(用你的例子,我说U=XY的问题=“我没有形态”,你们认为只是“不能扣蓝”)。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分歧。

尤其是这一段,太有说服力了。

我才知道,在您的理解力所及的范围内,“正常行为”是“人没有形态”的。

人大论坛带给我的快乐,实在是太多了。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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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1:02:00

今天看到大家这样的帖子,有一点点遗憾。但其实我感觉也没什么。

不管怎样的批评,我认为都是好的,都是为了进步,只是着急了点。

想来想去,我感觉我也想不出个思路,不知道写什么?所以没有回帖。

sungmoo的语气很严谨,我感觉被批得摸不着南北,我认为要好好思考,不能随便发贴。

猫兄,进步很快,逻辑也很严密,对微观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解很快很深。我也感觉要严谨些,不能上来就发帖,一发就错。

至少这种严谨的意识已经深入我心,虽然还没有具体成果。

ruoyan的说法,只是着急了些,用意也是没有什么不好的,也提出了一些好的见解,我倒是感觉在某个方面,其观点与我相近。

pengleigz的想法很有借鉴意义,虽然没有很严格的论证。

sungmoo要求给出那个翻译,他的用意告知我之后,我感觉,他的论证逻辑是提醒我的失误。我当时的想法是应该先避开货币因素,之后再加入货币因素,循序渐进。但是这个想法,我还在考虑是否再斟酌一下。因为sungmoo的逻辑很严谨,所以就犹豫了一下,没有回答。

今天上午三节课,上到11点,回家做饭,吃饭后,午休,下午开会,在另一个校区,也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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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2:35:00
以下是引用nlm0402在2009-4-29 21:02:00的发言:

今天看到大家这样的帖子,有一点点遗憾。但其实我感觉也没什么。

不管怎样的批评,我认为都是好的,都是为了进步,只是着急了点。

想来想去,我感觉我也想不出个思路,不知道写什么?所以没有回帖。

sungmoo的语气很严谨,我感觉被批得摸不着南北,我认为要好好思考,不能随便发贴。

猫兄,进步很快,逻辑也很严密,对微观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解很快很深。我也感觉要严谨些,不能上来就发帖,一发就错。

至少这种严谨的意识已经深入我心,虽然还没有具体成果。

.............................................

sungmoo要求给出那个翻译,他的用意告知我之后,我感觉,他的论证逻辑是提醒我的失误。我当时的想法是应该先避开货币因素,之后再加入货币因素,循序渐进。但是这个想法,我还在考虑是否再斟酌一下。因为sungmoo的逻辑很严谨,所以就犹豫了一下,没有回答。

今天上午三节课,上到11点,回家做饭,吃饭后,午休,下午开会,在另一个校区,也很累的。

老兄辛苦了,今天挺忙的咯。

sungmoo版主绝非针对您,只是把话说清楚,以免有些网友浑水摸鱼。

关于不同替代率之间的隐隐约约的关系,其实往往是我们这些初学者对模型掌握不是很透造成的。

真正想明白了,就会发现,一旦把模型中的经济含义抽离了,模型本身也就无所谓相同或者不同了,

就好象在问一个求二阶偏导数的题目和另一个有何不同一样。

我们改天再讨论这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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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2:38:00

顺便一提,我的本性比较轻浮随意,有时候好开个玩笑,但是大都不会搞错谁是值得交的朋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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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2:4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15:43: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9:16:00的发言:另外,你在和别人的讨论开始以后,会突然失声。回帖也只是选择性的回帖。这种讨论的态度,是不是值得商榷?

补充一点,你这恰是“强盗逻辑”。

别人愿不愿意与你讨论,愿意与你讨论什么,讨论到何种程度,你有权利干涉吗?

当别人认为该说的已经足够了,没有必要再说了,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当别人认为与你没有讨论的可能,不再讨论,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别人即使愿意和你讨论,如果别人没有时间,你有权利继续让别人与你讨论?

你自己看看你自己说的那些东西,有没有一个清晰的眉目?在没有此之前,别人又如何与你讨论呢?

别人尚且不知道你在说什么,又如何与你讨论呢?

据我个人经验而谈,如君所言此者,唯君一人耳。

强盗逻辑的特点是:一厢情愿,把自己的愿望当作别人的义务。

**********************

现在我正重声明:本人能力极其有限,无法理解pengleigz高深思想的精髓,不再与其进行任何讨论(因为没有能力,所以任何讨论也是徒劳)。

这下,你满意否?

这是基本的礼貌问题,你既然无时间顾及,当然可以继续坚持你的权利。

你是不是觉得,我很爱和你讨论呢?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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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2:55: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2:45:00的发言:这是基本的礼貌问题,你既然无时间顾及,当然可以继续坚持你的权利。你是不是觉得,我很爱和你讨论呢?唉。。。。。。

“礼貌”问题?还是“基本的”?

我很想知道,这种礼貌规范是谁规定的?——老兄不会不承认吧?强调“礼貌”的背后的潜台词,仍是“别人对你有义务”(无论这种规范是谁制定的)。

我这里真地很一厢情愿地认为,老兄的想法很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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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2:57: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2:45:00的发言:你是不是觉得,我很和你讨论呢?

“爱”不“爱”,我不清楚。

我的感觉是,你在要求别人与你讨论。如果你不承认,我可以承认我的感觉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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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03:00

自己说了一大堆,别人没有理睬,反而去理其他人说的,别人便是“不懂基本的礼貌”了。

当然,谁(包括我自己)又愿意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呢?

问责别人,的确是一种好办法。

(人活着真累呀,要是哪位网友点名让我回答他/她的问题,我没有答复,便是“不懂基本的礼貌”了。我真地很不愿意被这种“基本的礼貌”活活累死——恕我“无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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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0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22:5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2:45:00的发言:这是基本的礼貌问题,你既然无时间顾及,当然可以继续坚持你的权利。你是不是觉得,我很爱和你讨论呢?唉。。。。。。

“礼貌”问题?还是“基本的”?

我很想知道,这种礼貌规范是谁规定的?——老兄不会不承认吧?强调“礼貌”的背后的潜台词,仍是“别人对你有义务”(无论这种规范是谁制定的)。

我这里真地很一厢情愿地认为,老兄的想法很是“一厢情愿”。

我觉得,讨论一旦开始,如果想中止讨论,则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则有义务继续讨论。

如果你觉得这只是我一厢情愿,就当是我一厢情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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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1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22:57: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2:45:00的发言:你是不是觉得,我很和你讨论呢?

“爱”不“爱”,我不清楚。

我的感觉是,你在要求别人与你讨论。如果你不承认,我可以承认我的感觉错了。

你的感觉没错,既然你选择了和我讨论,我认为,我有权要求你回话,除非你表示拒绝。

在你没有表示你的态度之前而突然失声,你觉得这是礼貌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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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15: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3:08:00的发言:我觉得,讨论一旦开始,如果想中止讨论,则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则有义务继续讨论。

首先,你的这种说法,已经明确了,“别人对你有义务”这种观点吧?

其次,那就先请众网友投票决定,这是否算本论坛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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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18:00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3:12:00的发言:

你的感觉没错,既然你选择了和我讨论,我认为,我有权要求你回话,除非你表示拒绝。

在你没有表示你的态度之前而突然失声,你觉得这是礼貌的行为吗?

不回话,算不算“表示我的态度”?

另外,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把话说完?

(从你的语无伦次,反复无常的表述来看,我实在看不懂你怎么才能把话说清楚,你何时才算把话说完)

还有,还是前面说的,这是不是礼貌,请大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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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19: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23:03:00的发言:

自己说了一大堆,别人没有理睬,反而去理其他人说的,别人便是“不懂基本的礼貌”了。

当然,谁(包括我自己)又愿意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呢?

问责别人,的确是一种好办法。

(人活着真累呀,要是哪位网友点名让我回答他/她的问题,我没有答复,便是“不懂基本的礼貌”了。我真地很不愿意被这种“基本的礼貌”活活累死——恕我“无礼”吧)

不妨请你看看谁先招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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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2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23:15: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3:08:00的发言:我觉得,讨论一旦开始,如果想中止讨论,则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则有义务继续讨论。

首先,你的这种说法,已经明确了,“别人对你有义务”这种观点吧?

其次,那就先请众网友投票决定,这是否算本论坛的一项义务。

按你的逻辑,这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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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29 23:23: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9-4-29 23:18:0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pengleigz在2009-4-29 23:12:00的发言:

你的感觉没错,既然你选择了和我讨论,我认为,我有权要求你回话,除非你表示拒绝。

在你没有表示你的态度之前而突然失声,你觉得这是礼貌的行为吗?

不回话,算不算“表示我的态度”?

另外,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把话说完?

(从你的语无伦次,反复无常的表述来看,我实在看不懂你怎么才能把话说清楚,你何时才算把话说完)

还有,还是前面说的,这是不是礼貌,请大家投票。

大家不妨投票。

君子和而不同,就说到这里为止吧。无益,也无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29 23:24: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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