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_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等。
2、各种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A.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货物条款。即规定由约定的船舶运输特定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等内容的条款。
b.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即规定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及地理位置等内容的条款。有时,该条款中并不写明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而仅规定若干港口或船舶的航线方向,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则留待日后选定。
c.爱戴期限条款。即规定船舶受载期限的条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受载日与解约日之间的期限。受载日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运日期。解约日则是指依合同规定承租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运日期。
d.装卸期限条款。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货和卸货作业期限的条款。通常,半年期限以若干天或小时表示,或者以装卸量/单位时间表示。
e.运费条款。应当注意的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运费,这是航次租船合同之所以在法律性质上属运输合同的一个标志。在运费条款中应当规定运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运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规定运费率和规定运费数额。运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和部分预付部分到付运费。
f.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即规定船舶装卸货物时所发生的滞期费和速遣费的条款。滞期费是指因承租人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装卸完货物,使出租人的船舶滞留港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金。速遣费是指因承租人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前完成装卸货物,使出租人的船舶得以提前起锚出港,出租人给付承租人的奖励金。
g.留置权条款。即规定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船舶所运载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条款。
h.责任终止条款。即规定在货物装船后,承租人对租船合同的责任即告终止的条款。该条款的.目的,是限制承租人的责任,从而将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都转移给收货人承担。
i.互有责任船舶碰撞条款。
j.承运人不负装卸费用责任条款。
k.杰逊条款或新杰逊条款。
B.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除具有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关于船舶其他说明条款。因为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船舶租期通常较长,所以,须对船舶的各方面情况作详细的规定。在该种条款中,主要须规定船令、船速、船用燃料量及淡水量等船况信息和技术规范方面的内容。
b.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条款。即规定船舶的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大小的条款。
c.租期条款。
d.交船和还船时间、地点及程序条款。
e.租金条款。
f.停租。即规定承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停付租金,直到船舶恢复到有效状态为止的条款。
g.船长和船员职责条款。即规定作为出租人雇员的船长和船员的诸如服从承租人指示、撰写和保存航海日志等职责的条款。
h.转租条款。即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转租给第三人的条款。
i.征用条款。即规定在船舶被船籍国政府征用的情况下,停付或退还租金,以及在一定条件解除租船合同的条款。
j.船舶灭失条款。即规定在船舶灭失的情况下,停付或退还租金的条款。
k.留置权条款。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可对承租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等行使留置权,以及承租人可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的条款。
i.不法行为条款。出租人应对雇员的走私和盗窃等不法行为负责的条款。
m.战争条款。即规定在船籍国卷入战争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等事项的条款。
n.仲裁条款。
C.光船租赁合同的特殊内容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很多方面与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其不同于定期租船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各种条款:
a.关于船舶在租期内的经营管理权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的条款。
b.关于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的条款。
c.关于船舶上应备的全部文件均由承租人掌管的条款。
d.关于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租期内因故被有关当局扣留或处罚的条款。
e.关于在租期内仍由出租人负责办理船舶保险事宜的条款。
f.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
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了规定船东和租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种条款,在洽租船舶时,双方须逐一洽定每一条款。为了简化和加速合同谈判的进程,洽定租船合同的当事人通常都采用标准格式的租船合同,根据各自的需要,对标准格式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删减或补充,最后达成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GENCON—金康),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
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 Bai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BIMCO)制定,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 America Grain Charter,简称Norgrain),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Association of ship Brokers & Agents-AS-BA)制定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简称Austwheat),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简称Asba tank voy),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其余的还有诸如波兰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ABAL TWOOD)等专门用途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种类繁多,而且适用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但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条款;
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销约(Cancelling)条款;
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冰冻条款(Ice Clause)。